[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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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想象的作用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情绪的总界说,我们才可以说是被动的。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四十心灵中长存的部分,无论大或小,比另外一部分必更为圆满。此证。
〖附释〗这些就是关于心灵方面我打算提出来阐明的。我只是单就心灵本身,而没有就它和身体的存在关系而加以讨论。从这些说法,再加上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和其他的命题看来,显然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理解来说,是思想的一个永恒的样式或形态。这一个思想的永恒的样式是为另一个思想的永恒的样式所决定,而这另一个样式又为另外一个样式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所以,思想的永恒样式的全体便构成神的永恒无限的理智。
〖命题四十一〗即使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心灵是永恒的,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我们在第四部分里所指出来的有关于刚毅与仁爱的诸德性。
〖证明〗首要的唯一的道德基础或正当的生活方式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及命题二十四就在于寻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当我们为了要判定什么是理性规定为有利益东西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考虑到心灵的永恒性,直到第五部分里我们才开始认识什么是心灵的永恒性。所以虽然那时我们还不知道心灵是永恒的,但是我们也已经特别注重我们所指出来的有关于刚毅与仁爱的德性了。所以即使我们现在不知道心灵的永恒性,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理性的命令。此证。
〖附释〗普通人的一般信念,似乎与我们所说的不同,因为大多数人似乎相信,只要容许他们放纵他们的情欲,他们便是自由的了,并且相信,假如他们拘束于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他们便丧失权利了。因此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精神力量的德性,他们都看作是重负,希望死后可以卸掉,并且希望对于他们所受的拘束,亦即对于他们的虔诚与信奉宗教,能获得报酬。但是也不仅是基于这种希望,主要的乃由于畏惧死后的可怖的惩罚,他们因而被引诱着尽量让自己的薄弱无力的心灵,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假如没有这种希望和恐惧的支持,反之,假如他们相信心灵与身体一同消灭,对于为虔诚的重负所压迫着的愁苦的生灵,并无延长生命的可能,则他们将回复到原始的肉欲生活,愿意让一切行为受他们的情欲的支配,宁肯听从命运,而不听从自己。这种态度的无意识,就好象一个人相信他不能永远用良好的滋养品来培养他的身体,因而愿意用毒药或足以危害性命的药品以图果腹,或者,就好象一个人见到他的心灵不是永恒不灭,因而愿意过一种不用心思,没有理性的生活。——象这类毫无意识的行径,实在不值得多加评论。
〖命题四十二〗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并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享有幸福,反之,乃是因为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能够克制情欲。
〖证明〗幸福在于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六及其附释,而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绎理起于第三种知识,而这种爱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及命题三必定是基于主动的心灵。所以幸福就是德性自身据第四部分界说八。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心灵愈能享受这样神圣的爱或幸福,他便愈能〔凭借第三种知识以〕理解〔事物〕,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换言之据第五部分命题三绎理,心灵控制感情的力量将愈大,而且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八心灵受恶劣情绪的损害将愈小。所以这正是由于心灵享受这样神圣的爱或幸福,因而它才是具有克制情欲的力量;并且因为人类克制情绪的力量只在于理智,所以没有人会由于能够克制他的情绪,因而享受幸福。反之克制情欲的力量乃出于幸福自身。此证。
■附释■
现在,我已经将我要说的所有关于心灵克制情感的力量,以及关于心灵的自由的意义充分发挥了。由此可以明白看到,智人是如何地强而有力,是如何地高超于单纯为情欲所驱使的愚人。因为愚人在种种情况下单纯为外因所激动,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灵魂的满足,他生活下去,似乎并不知道他自己,不知神,亦不知物。当他一停止被动时,他也就停止存在了。反之,凡是一个可以真正认作智人的人,他的灵魂是不受激动的,而且依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决不会停止存在,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如果我所指出的足以达到这目的的道路,好象是很艰难的,但是这的确是可以寻求得到的道路。由这条道路那样很少被人发现看来,足以表明这条道路诚然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解救之事易如反掌,可以不劳而获,那又怎么会几乎为人人所忽视呢?但是一切高贵的事物,其难得正如它们的稀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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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记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原著是用拉丁文写的。译者过去虽曾学习过拉丁文,在翻译这本书的过程中也曾一度逐字逐句地对照拉丁文本,但由于受拉丁文水平的限制,本书主要仍然是参考德文译本和英文译本译出来的。
这册译本所根据的和参考过的各种版本如下:
一 格布哈特校订拉丁文本:《斯宾诺莎集》,共四册,海德堡,1931年。Spinoza Opera,Im auftrag der Heidelberger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herausgegeben von Carl Gebhardt,Bde I-IV,Heidelberg,1931。
《伦理学》正文见第二册41-308页。格布哈特本是比较最晚出和最完善的斯宾诺莎全集的拉丁文版本。他的校勘工夫作的很精细,且曾把拉丁文的《伦理学》与最早译成的荷兰文版本对勘过,指出两个本子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出入和差别的地方。此外还参考过1914年在海牙出版的J。van Vloten et J。P。N。Land的版本,共四卷,分订成两厚册。
二 格布哈特主编德文本《斯宾诺莎全集》,共三卷。Baruch Spinoza:Samtliche Werke,BdeI-III,in Verbindung mit O。Baenschund A。Buchnan,herausgegeben und mit Einleitung,An-merkungenund Register versehen von Carl Gebhardt,Verlag vonFelix Meinerin Leipzig,1922。《伦理学》见德文译本第一卷。德文本译者是贝恩希O。Baensch。
三 怀特的英文译本: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牛津大学出版,1927年,第四版Ethic,translated by W。H。White。此外英文译本中比较流行的还有波恩丛书中的爱柳斯Elewes及人人丛书中波伊尔Boyle所译的《伦理学》。这册中文译本主要是根据怀特的译本。
遇到各种版本有出入或疑难的地方,主要以德文译本为准,有时译者也略加按语。有时为了补足语意,译者斟酌附加几个字进去,这种附加的字特用''符号标出。在拉丁文原本里,《伦理学》一书中有几部分的序言、附录及附释都是完整的长篇,没有分段。而在各国文字的译本中都曾加以分段。因此在分段问题上,德文、英文甚至俄文译本都很不一致,这册中文译本的分段是完全依据德文译本的。
在整理这册译本的过程中,《伦理学》第一、第二、第五部分的主要部分,曾请北京大学哲学系张世英同志根据怀特的英译本校阅一遍。《伦理学》第三、第四两部分曾请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汝信同志根据新出版的H。A。伊凡诺夫同志的俄文译本见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及莫斯科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合编:《斯宾诺莎选集》,上卷,莫斯科,1957年校阅一遍。他们都曾提过有益的意见,帮助译者作了很多的修改,应该在这里表示谢意。
译者
195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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