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结构(美)-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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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小型的调查报告很具体地说明了这些罪犯的身份构成。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自1991年以来发生的197起待岗(中国不肯承认失业,创造了待岗、下岗这一类颇有“中国特色”的名词)职工犯罪的调查分析表明,下岗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犯罪群体,必须引起社会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待岗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1、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谋财型犯罪,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盗窃60起,抢劫24起,诈骗12起,敲诈勒索9起,贩毒5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26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9起,共计145起,占整个待岗职工犯罪比率的70(2%。这种恶意谋利型犯罪显然与下岗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2、下岗后1…2年内是犯罪高峰期,这一点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3、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次分析中,35岁以下青工犯罪人数162人,占整个待岗职工犯罪人数的80(7%,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4、下岗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文化程度讲,下岗工人的文化程度比农民要高,但仍然无法适应社会要求。5、参与团伙作案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下岗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197起案件中,有1/4以上的人介入团伙犯罪,并有十多名为首犯。(14)还有两份调查报告有助于从全局观察问题:一份广东省劳改部门的材料说明:一是从地区上看,该省收押的外省犯遍布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来自四川、湖南、广西、贵州等四省的罪犯占半数以上;二是农村犯占90%以上;三是财产犯罪占88%以上(盗窃罪占48%,抢劫罪占40%),其它罪只占12%左右;四是文化层次偏低,实际上有60%的人只读了一二年书。(15)四川是中国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邻广东,贵州、广西是贫困地区,流往外地人口多,是情理中事。而另一份四川省劳动教局1997年的材料则说明随着城市失业现象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该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1995年两年间,农村劳动教人员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而1996年1~10月间,农村劳教人员比例下降了20。7%,而城镇居民劳教人员上升,三年来上升了23%左右。(16)
这些来自局部地区的基层调查报告所分析的情况其实具有普遍意义。因为造成国营企业工人下岗的原因很清楚,一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进步与调整,设备落后的国营企业将被逐步淘汰;二是新兴企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完全不同,我国现有的劳动力——比如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与农村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根本无法进入新兴的技术密集型行业,这种结构性失业将是两代人——城市失业工人主要是“老三届”与“新三届”(1966年至1969年进入中学的学生)——必须面临的问题,因为这种状况与中国人口结构及低素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态密切相关。有人预测,加入WTO以后将给中国增加1000万个就业机会,对中国目前这种痛苦的失业状态有所缓解。这种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那一千万个就业机会只适用于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对于下岗工人的处境,一些传媒发表看法,认为是下岗工人太娇气(这种情况有,但并非全部工人都如此),对职业挑肥拣瘦。更有个别专家从理论上论证这种说法,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下岗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并非全无道理,但其实只要对中国的人口与劳动力结构、中国现在正面临的产业结构转型有清楚了解的人都知道,这一痛苦时期只有等到这一代人完全从历史上消退才能结束——这还得有一个前提,就是中国人口进入零增长或负增长。正确认识这一状态,有助于加大社会救助力度,缓解痛苦。而且今后还有一个更可怕的问题将折磨社会:随着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下层阶级的孩子在支付学费上将感到非常吃力,边缘人群更无法支付,而这两个人群恰好又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长远着想,为了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还应该采取别的措施,以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
大量游荡在城市与农村边缘的农民也是中国各种犯罪活动的主体。北京、广州、深圳等几个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主体就是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75…90%左右。一些有条件的调查者曾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细致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如江苏省句容监狱一位管教干部对其管下的202名犯人进行过调查,在一篇调查报告中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特点、犯罪特点、思想特点。文中谈到:在人员构成中,有“三多”现象:一是未婚犯人多,有129人,占64(5%;二是有技术的犯人多,有118人,占59%;三是“二进宫”的犯人多,有31人,占16(5%(另一份调查报告谈到的比率达15%)。在犯罪特点上则有:由伪装隐蔽转向公开化,有由盗向匪转化的趋势;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的趋势,其中以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的人数为众,这些团伙大多有组织,他们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由特长便利转向智能化,这已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他们有的利用开中巴对沿线情况熟悉的便利,多次实施盗窃。有的利用修理摩托车的技术特长,偷窃、倒换他人摩托车的要件。还有的利用走村串户修旧配钥匙的特长便利,多次巧妙地开锁入室偷东西。这篇调查报告最重要的是分析了农民犯罪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前些年众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以发泄为主的代偿行为一般都控制在法律的限度之内,而自1996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其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道德和法律的零界限,多数人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潦倒寂寞的我就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还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作者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另一篇由河南省监狱局研究人员张南燕写的调查报告用的语言虽然不同,但对农村罪犯的表达的意思却很相似。(17)
我国的流动人口中,已形成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其中最主要的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我国的地缘系统是按国家——省——市——县(或大区与小城镇)——乡——村(或居民区)——邻里七级划分,据此,当今中国大陆地区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以省或市或县或乡或村组成。比较有名且被取缔的就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基本成员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基本关系是朋友关系,有部分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并常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此外还有血缘型(基于成员间的血统关或生理联系而形成的)与业缘型(基于成员间的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而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三者之中以地缘型为主要形态。(18)
我国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种种事实表明,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已在一些地区与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并与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有勾结,相互利用。(19)据世界各国经验及我国以往的历史经验:对一般公民来说,最专制的政府也比最开明的黑社会组织的统治要仁慈。
中介组织的初步发育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各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特别是社会中间层,由于它处于社会中间,易于协调上下之间的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而中间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主要依赖于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中国中间层的薄弱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薄弱。在分析中国第三部门时必须指出一点:我国现有的社团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多数并非在中上层及中等收入阶层自发要求下产生的。
改革开放以前,社团组织处于政府严格控制之下。“文革”前的一百多个全国性社团与6000多个地方性社团组织,至“文革”期间也全面陷入瘫痪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各类社团组织开始復活。截止1996年6月,全国登记在册的社团组织已有1800多个,地方性的接近20万个。从其起源来说,分为几类:一是由党政机构发起创办的一些社团组织,如各地的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等,就是政府为了对这些行业加强管理而产生的社团组织;二是由企业、事业单位发起创办的社团组织,比如一些行业协会,如服装行业协会、装饰行业协会等等;三是一些联谊性质的协会,如校友会等等。在这些社团组织中,比较活跃的是各种名目的研究会、校友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众多社会团体中,除了校友会联谊的民间色彩较强,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其余各种协会均在政府严格控制下以“半官半民”的身份进行活动。许多本该由行业协会干的事情,却都由政府干了。这些中间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内)的主要领导均由政府委派,享受公务员待遇。它们大多具有两张面孔:对政府,它代表企业;对民间,则代表政府,其身份颇有“一身而二任焉”的味道。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政府也经由了一个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1976…1988年间是混乱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的社团登记管理。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以后,社团管理工作归口于民政部门。1989年春天以后,政府认识到社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所有的社团组织接受双重领导,一个是登记管理机关,二是业务主管单位。1998年颁布新的条例(名字相同),强化了以前的薄弱环节。(20)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组织是所谓“三师”: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由于会计师的职能与审计师的职能有许多重叠之处,这两大协会于1997年合并。会计师协会代表公信,而律师的天职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不应该与法院合流。但这两大中间组织在中国与政府的关系,很能说明现在中间组织在中国的状况。律师在中国社会的信誉极差,涉讼双方的官司输赢,并不完全取决于事实是否违法,而是看谁的律师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转”,行内有句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我曾听到不少律师承揽业务时的说话,他们所夸口的主要理由竟然都是自己与某某法官很熟,律师与法官勾结起来办案的事情发生,甚至还出现律师身兼一案的原告与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奇事。从目前的社会评价来看,律师这一行业的社会声誉极为不佳。
另一个中介组织会计师协会的情况略有不同。这种情况主要是由职业特点决定。中国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进行股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这些企业之所以需要审计,不是为了改进内部管理,优化资产结构,而是政府规定必须如此做,因此他们形式上必须通过审计这一关,以应付政府主管单位。所以这些企业请注册会计师审计,他们需要的恰好不是会计师的敬业精神,而是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的灵活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他们的特殊要求,就会失去业务。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竞争压力太大,只得被迫出具虚假不实的财务报告。因为行业自律太差,1998年全国共有478家会计师协会分别受到撤销、警告、整顿、暂停执业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其中103家事务所、近千家分支机构被撤销,5300多名兼职挂名人员被清理。(21)
因为会计师行业因违法付出的成本(即受惩罚的机率与惩罚度)高于律师行业,关于会计师出具伪证明与伪报告的事情屡被披露,其结果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