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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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复其业。河北之民,闻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赖,
而自安於畎亩之中,负钱与粟而归,与其父母妻子脱於流离转死之祸,则戴上之
施而怀欲报之心,岂有己哉!天下之民闻国家措置如此,恩泽之厚,其孰不震动
感激,悦主上之义於无穷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悦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师。待制陈荐请以粜使司陈粟贷民,户二
石。从之。
御史中丞司马光上疏曰:“圣王之政,使民安其土,乐其业,自生至死,莫
有离散之心。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见,莫若谨择公正之人为河北监司,
使之察灾伤州县,守宰不胜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济本州县之民。
若斗斛数少不能周遍者,且须救土著农民,各据版籍,先从下等次第振济,则所
给有限,可以豫约矣。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
熟曰,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
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
岂得复有流民哉?”
神宗熙宁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两浙运司,令分赐本路,召人纳米或钱
振济。
帝以内侍有自淮南来者,言宿州民饥多盗,系囚众,本路不以闻。诏遣太常
博士陈充等视宿、亳等州灾伤。又诏河北灾伤州军劫盗死罪者并减死,刺配广南
牢城,年丰如旧。
司马光上疏论曰:“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
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
礼》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
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
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
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
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
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簿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相
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
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
人而杀人更多也。”
按:温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非此时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诏:“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
募夫数及其直上闻,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农劾之。”
七年,赐环庆路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振济汉蕃饥民。
元丰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
仍免出息。
帝曰:“振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
有司未尝不力争,至於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
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
月终止。河东地寒,与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
馀,即及三月终。”从之。
振贫始於嘉中罢鬻诸路户绝田,以夏秋所输之课,给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
神宗以来,其法不废。自蔡京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
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费用既多,不免率敛,
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元丰,诏青、齐、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无依者,给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
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
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新,其间饥馑变故,未易度量。乞
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椿,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
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振济灾伤。
绍圣元年,帝以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
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
召人入钱粟充振济。
东莱吕氏曰:“荒政条目,始於黎民阻饥,舜命弃为后稷,播时百,其详
见於《生民》之诗。到得後来,如所谓禹之水,汤之旱,民无菜色(《荀子》:
“禹十年水,汤七年旱,而天下无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及至成周,
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一曰散利,二曰簿征,三曰缓刑),其详又始错见於六官之书。然古者之所谓荒
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则有九年之蓄(出《礼记·王制》),遇岁有不登,
为人主者则贬损减省丧荒之式,见於小行人之官,札丧凶荒厄穷为一书(《周礼
·秋官》)。当时天下各自有廪藏,所遇凶荒则振发济民而己。当时措置与後世
不同,所谓移民、平籴,皆後世措置。且自周论之,太宰以九式均节物用,三曰
丧荒之式,又遗人掌县鄙之委积,以待凶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凡诸侯
莫不有委积,以待凶荒,凶荒之岁,为符信发粟振饥而己。当时敛散轻重之式未
尝讲。侯甸采卫皆有馈遗,不至於价翔踊,如弛张敛散之权亦不曾讲。惟到春
秋、战国,王政既衰,秦饥乞籴於晋,鲁饥乞籴於齐(出《左传》),岁一不登,
则乞籴於邻国,所谓九年之制度,已自败坏。见《管子·轻重》一篇,无虑百千
言,不过君民互相攘夺。收其权於君上,己非君道。所谓荒政,一变为敛散轻重,
先王之制因坏。到後来敛散轻重之权又不能操,所以启奸民幸凶年以谋祸害,民
转死於沟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与敛散轻重之法又
殆数等,大抵其法愈坏,则其术愈粗。论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
特指为苟且之政,己非所以为王道,秦汉以下,谓之善政。汉武帝诏令:‘水
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本纪元鼎二年诏)。’唐西都至岁不登,
关中之粟不足以供万乘,荒年则幸东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
宗时,且有‘逐粮天子’之语。後来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长安(并出《通鉴》。)。
以此论之,时节不同,孟子所谓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谓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国
用,须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粜法,非先王
之政,丰年收之甚贱,凶年出之振饥,此又思其次之良规。到得平粜之政不讲,
一切趣办之政,君子不幸,遇凶荒之年,不得己而讲,要之,非常行。使平籴之
法常行,则价不贵,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养。至於移民、
移粟,不过以饥殍之养养之而已,若设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贫
困,常若枯旱,价翔贵,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阳以东,米石二千。莽遣
三公、将军开东方诸仓,振贷穷乏。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为酩,酩不可
食。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赡宫以廪之。吏盗其廪,饥死者十七八)。大抵
荒政,统而论之,先王有预备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积有可
均处,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无焉,设糜粥,最下也。虽然如此,
各有差等。有志之士,随时理会便其民。战国之时,要论三十年之通计,此亦虚
谈,则可以行平籴之法。如汉、唐坐视无策,则移民、通财虽不及先王,亦不得
不论。又不得已而为糜粥之养,随所遇之时,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论荒
政,统体如此。今则所论,可行者甚多,试举六七条。且如汉载粟入关中无用传
(宣帝本始四年,岁不登,民以车船载入关,毋得用传。出《本纪》)。後来
贩粟者免税,此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劝民出粟,散在乡里,
以田里之民,令豪户各出,散而与之,此一条亦可行。又如富郑公在青州,处
流民於城外所谓“室庐”,措置种种有法,当时寄居游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与
於其(富郑公自郭移青,会河朔大水,民流京东。公以为从来拯救,当聚之州
县,人既猥多,仓廪不能供,散以粥饭,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饥死;死者气薰蒸,
疾疫随起,居人亦致病弊。是时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饥民散入村落,
择所部丰稔者三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各因坊村,
择寺庙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岩为窟室,以处流民。富民不得陂泽之利,分遣寄居
官往主其事,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为吏胥、走隶者,皆给其食,令供簿书、
给纳、守御之役。借民仓以贮,择地为场,掘沟为限,与流民约,三日一支,出
纳之详,一如官府。公推其法於境内,吏之所至,手书其劳,酒炙之馈日至,人
人忻戴,为之尽力。比麦熟,人给路粮遣归,饿死者无几,为大冢葬之。谓之
“丛冢”。其强壮堪为禁卒者,募得数千人,奏乞拨充诸军。自是天下流民处,
多以青州为法)。又如赵清献公在会稽,不减价,四方商贾辐辏(出《言行录》。
熙宁中,以大资政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十五六。诸州皆榜衢路,
禁人增米价,公独榜衢路,令有米者增价粜之。於是诸州米商辐辏诣越,米价更
贱,民无饿死者)。此一条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条皆近时可举而行者。自此推
之,不止六七条,亦见《历世大纲》,须要参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虽古今
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则举而措之而己。今所论荒政,如平
籴之政,条目尤须讲求。自李悝平籴至汉耿寿昌为常平仓,元帝以後或废或罢,
到宋朝遂为定制。仁宗之世,韩魏公请罢鬻没官之田,募人承佃,为广惠仓,散
与鳏寡孤独。庆历、嘉,既有常平仓(国朝淳化三年置。景德三年,於京西、
河北、河东、陕西、淮南、两浙置。天禧四年,诏益、梓、夔州,荆湖南北、广
南东西路并置),又有广惠、广济仓振恤,所以仁宗德泽洽於民,三仓盖有力。
至王荆公用事,常平、广惠量可以支给,尽粜转以为钱,变而为青苗,取三分之
息,百姓遂不聊生。广惠之田卖尽(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河南、
京东、淮南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出纳乃预备之法。广惠仓斛斗,除依律合支
老疾、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馀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其两仓见钱,
依陕西出青苗钱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户请领,令随税送纳斛斗;内有
愿请本色斛斗,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听。仍於京东、淮南、河西三路先行
此法措置。”四年,诏卖广惠仓田),虽得一时之利,要之竟无根底。元虽
复,章又继之,三仓又坏,论荒政者不得不详考。”
高宗建炎元年,诏劝诱富豪出粟米济粜饥民,赏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
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施行。
绍兴二十八年,浙东、西田苗损於风水。诏出常平米振粜,更令以义仓振济。
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诏自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振济。
孝宗隆兴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银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
淮民流於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
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贷,约米一斗,秋成还钱五百。其时米价
既平,粜四斗始克偿之,农民岂不重困?”诏应借贷米只还本,取利不过五分。
七年,中书门下省言:“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振
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
无官人: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限将仕郎者听,以上补官或进士,
则免文解及补上州文学、迪功郎各有差。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