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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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户不与;其後也,上户巧为规避而中户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户二十一千
敷和买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数年後可知也。其皆由不以田亩均
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买皆亩均,故民之诡名少。望先自浙东西行以亩均
敷之法,则民不偏受其害。”
汪义端言:“若和买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而下户顿增。盖下五等人户元
不预和买,但每丁有丁绢,有丁绵,有丁盐钱,今又以亩头均受上户和买,则是
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合将逐县浮财物力,只照旧例
均敷於四等以上为是。”
光宗绍熙元年,臣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和、预买绢乃二万六千
馀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以堪?户部看详,绍兴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馀匹,
後因守臣胡彦国於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於是江东运副林岍奏,增复之数
姑减一半,漕司通融,代纳三分之一,馀二分倚阁。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馀一
分令本军措置。”从之。
三年,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无怨。然有甚
不均者,夏税和买之有折帛,官户则多纳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户则止纳正数,
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夫有官君子,居位食禄,
正宜率先乡里,以应公上之需,乃恃势自私如此,不均孰甚焉!望申严诸州县,
应折变、加耗、科敷之类,官民户并一概输纳,违许内外台劾奏。”从之。
秘书郎孙逢吉言:“和买为民白著之赋,虽正月给散本钱之法尚载令甲,
而人户钞旁亦有见钱请给之文,然上下皆知其为文具也。中兴之初,绢价暴增,
匹至十贯,高宗念下户重困,乃令上户输绢,下户输钱,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
六贯或七贯。和议既定,物帛梢贱又令输绸者以八分折钱,输绢者以三分折钱,
馀输本色,遂为定制。朝廷以经费之故,未能裁损,州县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
得不重困哉!”
侍御史林大中论江、浙四路和买之,略谓:“今日东南所入之数,较之祖
宗时已不啻数倍,掌计之人倘循中制取之,一岁之入自足以给一岁之用。苟为国
敛怨,所得少而所失多矣。”
时东南诸路岁起绸三十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
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江东上供九万,淮、福衣二万七千。江西上供五万二千,
淮、福衣万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东上供四十
三万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万一千,淮、福
衣十三万八千,天申大礼万匹。江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万九千,天
申大礼八千。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衣六万七千,天申大礼八千已上。皆
有奇。淮东天申大礼五万九百五十,淮西大礼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礼四百,广
东天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纟三万馀匹(浙西绫八
千七百,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纟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绸总五
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其绸绢二百五十六万馀匹,约折钱一千七百馀缗,而
绵不与焉。
叶应诏条奏言:“何谓和买之患也?自州县而後至於民,民犹怨州县而後
又於朝廷,和买则正取之民而已。固以二税为常赋也,岂宜使经用有不足,於二
税之内而复有所求哉?经用不足,则大正其名实可也。承平已前,和买之患尚少,
民有以乏钱而须卖,官有以先期而便民。今也举昔日和买之数委之於民,使与夏
税并输,民自家力钱之外,浮财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且若此者,上下皆明
知其不义,独困於无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断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罢
和买之为上供者所用绸绢,惟军衣未可裁损,其他宫禁、官吏时节支赐,格令之
所应与者,一切不行可也。’和买既罢,取民之名正,义声畅於海内矣。”
又曰:“何谓折帛之患?支移、折变,昔者之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
折帛之始,以军兴,绢价大踊至十馀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计臣始创为折帛,
其说曰‘宽民而利公’。其後绢价即平,而民之所纳折帛钱乃三倍於本色,既有
夏税折帛、又有和买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税,而和买以足之,今乃使二者
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义乎?其事无名,其取无义,平居自治其国且不可,而况
欲大有为於天下乎!虽然,折帛之为钱多矣,所资此以待用者广矣,陛下必钩考
其凡目,而後可以有所是正。若经、总制钱不减,和买、折帛不罢,舍目睫之近
而游视於八荒,此方、召不能为将,良、平不能为谋者也。”
宁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吴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宁两县,昨因兵火,
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增绢二千一十九匹、绵二万一
百六十两。继尝请减於朝,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谓秦桧),独不与减。今欲与
尽减续增之绵,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认减数。”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阳为邑,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四
十二贯有奇,每税钱一百文,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缘为奸,有增益积,
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去年复顿
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嘉定九年,分额管五百贯文有奇,敷和买绢九百
三十馀匹,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贯有奇,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明诏
有司,痛为革绝。”从之。
市舶互市 宋初,承周制,与江南通市。乾德二年,不许商旅涉江,於建阳、
汉阳、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市。开宝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扬州。及江南平,榷
署仍旧置,专掌茶货。
互市者,自汉初与南粤通关市,其後匈奴和亲,亦与通市。後汉与乌桓、北
单于、鲜卑通交易。後魏之宅中夏,亦於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
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後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
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
右宋《三朝国史·食货志》略言历代互市之概,今录於此。
开宝四年,置市舶司於广州,以知州兼使,通判兼判官。
止斋陈氏曰:“是时,市舶虽始置司,而不以为利。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
分,然利殊薄。元丰始委漕臣觉察拘拦,已而又置官望舶,而泉、杭、密州皆置
司。崇宁置提举,九年之,收置一千万矣。政和四年,施述奏:‘市舶之设,
元符以前虽有,而所收物货十二年至五百万。崇宁经画详备,九年之内收至一
千万。’其後废置不常,今惟泉、广州提举官如故。”
北蕃在太祖时,虽听缘边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
雄、霸、沧州各置榷务,命常参官与内侍同掌,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市。後有
范阳之师,乃罢不与通。
端拱元年,复诏许互市。二年,复禁之。
淳化二年,置榷如旧制,寻复罢。
景德初,通好北戎,乃复於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
凡官鬻物如旧,而增绵、漆器、粳糯,所入有钱、银、布、羊、马、橐驼,
岁获四十馀万。东夷、西戎、南蛮溪洞,皆听与边人市易。
景德四年,夏州纳款,於保安军置榷场,以缯帛、罗绮易羊、马、牛、驼、
玉、毡毯、甘草,以香药、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蜡、麝脐、毛褐、羚羊角、
砂、柴胡、苁蓉、红花、翎毛,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
仁宗时,诏杭、明、广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而市其三。
海舶岁入象犀、珠玉、香药之类,皇中,总其数五十三万有馀。陕西榷场二,
天圣中,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许之。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
保安军榷场。後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久之,元昊请臣,数遣使求复
互市。庆历六年,从其请,复为置场於保安、镇戎二军,岁售马二千匹、羊万口。
继言驱羊马至,无放牧之地,为徙保安军场於顺宁寨。既而番商卒无至者,朝廷
亦不诘。
英宗治平四年,河东经略司言夏人丐通和市。初,夏人攻庆州大顺城,诏罢
岁赐,禁边民毋得私贸易。至是,上章谢罪,复许之。
神宗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於榷场贸易,至
明年终偿其直,从之。
九年,诏立与化外人私相贸易罪赏法,河北漕司请也。
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物货专掌於三司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
置簿督之。至是,以私贩者众,故有是命。
哲宗元元年,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
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
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
五年,刑部言贾人由海道往外蕃,请令以贾物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
保,得参带兵器或违禁及可造兵器物,官给以文凭。若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住
高丽、新罗、登州境者,罪以徒,住北界者加等。
宣和七年,以度僧牒给舶司为折博本,广南、福建、两浙五百至三百各有差。
高宗绍兴二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请入贡。上谕大臣,令卖马可也,进奉可勿
许。
臣僚言:“邕、钦、廉三州与交趾海道相连,亡赖之徒掠卖人口贩入其国,
贸易金香以小平钱为约。”诏监司、守ヘ巡捕觉察。
四年,诏川陕即永康军、威茂州置博易场,移广西买马司於邕管,岁捐金帛,
倍酬其直。然言语不通,一听译者高下其手,吏因缘为奸,非守ヘ廉明则幸滋
甚。凡蛮人将以春二月市马,必先遣数十骑至寨,谓之“小队”,如先失其心,
则马不至矣。言者谓当厚其缯采,待以恩礼。
十二年,盱眙军建榷场,置官监,准平搭息不得过三分,兑卖入官别搭息;
与北官博易,应造军器之物及犬马等并禁。其淮西、京西、陕西榷场如之。於是,
沿淮上下,东自扬、楚,西际光、寿,禁止私渡,凡南客贩到草末茶,止许本场
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见,北使所过有博易者,许接送伴使应副。
十九年,罢国信所博易。
二十四年,诏四川茶马复置黎州在城,及雅州碉门、灵门两寨博易场(详见
《茶考》)。
二十九年,诏存盱眙军榷场外,馀并罢。
建炎元年六月,诏:“市舶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取悦权近。自今有以笃
褥香指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博买前来,及有亏蕃商者,皆重其罪,今提举
按察。惟宣赐臣僚象笏、犀带,取材舶司,每令拣选堪用者起发。”凡舶舟之来,
最大者为独樯舶,能载一千婆兰,胡人谓三百斤为一婆兰也。次曰牛头舶,比独
樯得三之一。次三木舶,次料河舶,递得三之一也。
绍兴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贩到龙脑、沈香、丁香、白豆蔻四色,
并抽解一分,馀数依旧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诉其太重故也。
上因问御史台检法张阐:“舶岁入几何?”阐奏:“抽解与和买,岁计之约
得二百万缗。”上云:“即此即三路所入,皆常赋之外,未知户部如何收附,如
何支使。”令辅臣取实数以闻。
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创立市舶以通货物。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
之不苛,纳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迩来抽解名色既多,兼迫
其输纳,使之货滞而价减,所得无几,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约束。”从之。
既而市舶司条具利害,谓:“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其後十取其一。又後,择其良
者,如犀、牙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舶户惧抽买
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物。照得象牙、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之外,更不
博买。且三路舶船,各有司存,旧法召保给据起发,回日各於发舶处抽解,近缘
两浙舶司申请随便住舶变卖,遂坏成法,乞下三路照旧法施行。兼商贾由海道兴
贩,其或有盗贼、风波、逃亡者,回期难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
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
之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若有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