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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文献通考1-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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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考者,顾一时君臣乃不能推寻讲究而修复之耳,岂不可惜也哉!”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通典》曰:“夏之贡,殷之助,周之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
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
并而自若。加以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资财
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二世承之不变,海内溃叛。”
    按:秦坏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
其後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通典》所
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
    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贫人无
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汉兴,循而未改。汉兴,天
下既定,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初十五税一,中废,今复之也)。
    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
    晁错说上曰:“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
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水旱,而蓄
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
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农,不农则不地
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不能禁也。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
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
四时之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
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
偿责者矣。方今之道,欲民务农,在於贵粟;贵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为赏罚。
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除罪。如此,则富人有爵,农民有财,粟有所渫。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取有馀以供君上,则贫民之赋可损。”上从其言,
令民入粟边拜爵各有差。错复言边食足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郡县足支一岁以
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上从之,诏赐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无
以异也,其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致堂胡氏曰:“汉志文帝时,封国渐众,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
又与匈奴和亲,岁致金缯;复数为边患,天子亲将出击;复因河决,有筑塞劳费,
大司农财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赐民岁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则
何以足用乎?盖文帝恭俭,百金之费亦不苟用,宫阃是效,流传国都,莫有奢侈
之习,如之何不富?其财盖不可胜用矣。然後知导谀逢恶者,纳君於荒淫,取之
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胜诛哉!”
    按:文帝时,贾谊、晁错皆以积贮未备为可痛惜,说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
几而边食可支五岁,郡县可支一岁,遂能尽蠲田之税租者,盖当时务末者多,农
贱贾贵,一以爵诱之,则尽驱而之南亩。所谓为之者众则财常足,虽帝恭俭所致,
亦劝励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
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
宽大地者,听之。”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税,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
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岂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劝种宿麦。
    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不书,至於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於
五最重麦禾。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
愿陛下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毋令後时。”上从之。
    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
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
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占田也。名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
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内史地,谓京兆、扶风),
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计反,收田租之约令也),不与郡同
(郡,谓四方诸郡),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元封四年,祠后土,赐二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於
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田一亩三巛(巛,垄也,或
作“畎”)岁代处,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巛田,以二耜
为耦(并两耜而耕),广尺深尺曰巛,长终亩。一亩三巛,一夫三百
巛,而播种於巛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ㄨ其土,以附苗根。故
其《诗》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壮,
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
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九夫为井,
三夫为屋,夫百亩,於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
百亩则得今五顷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缦
田,谓不巛者。音莫反),善者倍之(善为巛者,又过缦田一斛以上)。
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
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
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趋,读曰趣,及也。泽,雨之润泽),故平都令光教过
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与佣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
十亩,少者十二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ヂ(而缘反)地(离宫,
别处之宫,非天子所常居也,ヂ,馀也。宫ヂ地,谓外垣之内,内垣之外。守离
宫卒闲而无事,因令於ヂ地为田),课得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
辅公田(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居延,张掖县)。是
後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多。至孝昭时,流
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蓄积。
    石林叶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
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
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
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
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
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
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も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
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谓听以菽粟当钱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
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
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
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
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
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
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
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
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
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
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
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
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
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
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
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
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
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
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然,
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
罚深刻,他政讠孛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
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
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足以资豪
强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於寡,立
之於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
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後,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
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
度张本,不亦善乎!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
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於其,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
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
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穷饿而无告。夫使耕
者至於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於县
官,而不免於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
供上之税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犹用十
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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