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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文献通考1-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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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助役钱募人为之,既终一役,别有及三年者,复行差法。”
    御史中丞苏辙言:“臣近奏乞修完政,以塞异同之议,其一谓诸州衙前。
臣请先论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实。盖定差乡户,人有家业,欺诈逃亡之,比之
雇募浮浪,其势必少,此则差衙前之利也。然而每差乡户,必有避免纠决,比至
差定,州县吏乞取不赀。及被差使,先入重难,若使雇募惯熟之人费用一分,则
乡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子不了,由此破荡家产。嘉以前,衙前之苦,民极畏之,
此则差衙前之害也。若雇募情愿,自非惯熟,必不肯投,州县吏人知其熟事,乞
取自少,及至勾当,动知空便,费亦有常,虽经重难,自无破产之患,此则雇衙
前之利也。然浮浪之人,家产单薄,侵盗之,必甚於乡差,熙宁以来,多患於
此,此则雇衙前之也。然则差衙前之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害在官府。若
差法必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若雇法必用,则官府之有法可止。何者?嘉
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其馀色役。今若许雇募衙前,依昔日长名
免役之法,则上等人户谁不愿投?诸州衙前例得实户,则所谓官府之害,坐而自
除。臣窃谓虽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是以易贡为助,易助为彻,要以因时施
宜,无害於民而已。今差法行於祖宗,雇法行於先帝,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此
三代变法之比也。”
    役次之名: 衙前 散从 承符 弓手户 耆户长 壮丁
    熙宁雇役所取之钱: 坊场 当役户 坊郭户 官户 女户 单丁 寺观 
内坊场系官钱,当役户以下系取之於民,谓之“六色钱”。
    取民六色之钱,益以系官坊场钱,充雇役之用,而尽蠲衙前以下诸役,熙
宁之法也。以坊场充衙前雇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诸役仍复输差民户,而尽蠲六色
之钱,元之法也。然元复差役之初,议者不同,故有弓手许募曾充有劳效者
指挥,则所谓雇役者,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钱虽曰罢徵,继而诏诸路坊郭五等
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自三等以上,旧输免役钱并减五分,馀户下此悉免
之,则所谓雇役之钱,元未尝尽除也。自是诸贤於差雇之议各有所主,而朝廷亦
兼行之。然熙宁尽除差法,明立雇议,而当时无状官吏,尚且免役之钱而不尽
支给,假他役之名而重复科差,况元差雇兼行,议论反复,则此免役六色之钱,
其在官者不肯尽捐以予民,其在民者有时复徵以入官,固其势也。颍滨所谓所在
役钱宽剩一二年必未至缺用,从今放免,理在不疑;东坡所谓六色钱以免役取,
当於雇役乎尽之,然後名正而人服。皆至当之论。
    绍圣元年,帝始亲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帝曰:“第行元丰旧法,而减
去宽剩钱,百姓有何不便邪?”
    右司谏朱勃言:“输钱免役,固有过数多敷者。用钱雇役,有立直太重者。
役色之内,又有优便而愿自投募,不必给雇者。苟详为裁省,则人情无有不便。”
诏付户部详议。
      诏复免役法,凡条约悉用元丰八年见制。乡差役人,有应募者可以更代,
即罢遣之。许借坊场、河渡及封椿钱以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其数。所输免役
钱,自今年七月始。耆户长、壮丁召雇,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
色应雇者放此。所敷宽剩钱,不得过一分,昔常过数、今应减下者,先自下五等
人户始。复置提举官。九月,用户部言,举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
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
    其後,又诏:“诸县无得以催税比磨追甲头、保长,无得以杂事追保正、副。
在任官以承帖为名,占破当直者,坐赃论。所管催督租赋,州县官辄令陪备输物
者,以违制论。”
    左正言孙谔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元省;虽省,未尝废事
也,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轻;虽轻,未尝不应募也,则重不若
轻。”户部尚书蔡京言:“详谔所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是谓元丰不如元,
乞行贬黜。”谔坐黜知广德军。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户部奏:“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
库秤、拣、掐之类,土人愿就募,不须给之雇直,他路亦须详度施行。”诏从之。
    崇宁元年,尚书省言:“民户既输钱免役,岂可复差?前书令大保长催税而
不给雇直,是为差役,非免役也。”诏提举司以元输雇钱如旧法均给。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
取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取
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为利也。乞诏常平司候丰衍日,具此制奏而蠲之。”
    四年,臣僚言:“州县户簿等累经改造,故增减失实。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
不以等第,而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户部尚书许几言:“州县户众而役少,则
敷钱止於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四、五等。今若不计家业税钱,不用等
第,概以田亩均敷役钱,则失输钱代役之意。”其议遂格。
    宣和元年,臣僚言;“役钱一事,神宗首防官户免多,特责半输。今比户称
官,州县募役之类既不可减,雇令官户所减之数均入下户,下户於常赋之外,又
代官户减半之输,岂不重困?”诏:“非泛补官者,输赋、差科、免役并不得视
官户法减免,已免者改之。进纳人自如本法。”
    高宗建炎二年,臣僚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今来诏置弓手,以
御暴防患,官户所赖犹重,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
椿管以助养给。”从之。
    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椿庸钱以助给费。未几,废保甲,复户
长,而庸钱不复给,遂拘入总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乞行拘收。”
户部看详:“州县典吏雇钱若不支给,窃恐无以责其廉谨,难以施行。其乡村耆、
户长依法系保正、长轮差,所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诸路常
平司,将绍兴五年分州县所支雇钱,依经制钱例分季发付行在。敢隐匿侵用,并
依擅支上供钱法。”从之。
    按:役钱之在官者以供他用,而雇役之直或给或否,中兴以前已如此矣,但
尚未曾明立一说,尽取之耳。今乃谓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又谓所请雇钱往往
不行支给。夫当役者岂有不肯请雇钱之理?而不行支给则州县之过,朝廷所尝觉
察禁治,使不失立法之初意可也,今乃以此之故而拘入经制之窠名,所谓“舍曰
欲之而必为之辞”也。
    四年,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纳
租税、免役等分物。
    既而言者谓甲头不便者有五:一,小户丁少,催科不办。二,旧每都保正、
长才四人,今甲头凡三十一人,破产者必众。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内废农业者
凡六十人,则通一路有万万人不容力穑。四,甲头皆耕夫,既不识官府,且不能
与形势豪户争立,所差既多,争诉必倍。於是甲头不复差,而耆、户长役钱因不
复给。
    保正、副 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主
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
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後料人催。
    以上系中兴以後差役之法,已充役者谓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谓之“白脚”。
    孝宗隆兴二年,诏:“诸充保正、副,依条只令管烟火、盗贼外,并不得泛
有科扰差使,如违,许令越诉,知县重行黜责,守、ヘ各坐失觉察之罪。”
    以言者谓近来州县违法,保内事无巨细,一一责办,至於承受文引、催纳税
役、抱佃宽剩、修葺铺驿、置买军器、科卖食盐,追扰赔备,无所不至,一经执
役,家业随破,故有是命。
    乾道三年,三省言:“役法之害,下三等尤甚。官户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
产。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选物力高强官户与民户通差,则役户顿增,下户必无
偏差之害。乞此後官户合雇人代役。”诏依,令两浙路先次遵行。
    宁宗庆元五年,右谏议大夫张奎言:“乞行下州县,保正止许当本都贼盗、
斗殴、烟火公事,不许非泛科配;户长止许专一拘催都内土著租税,不许抑勒代
纳逃绝官物,违者官吏重罚。”从之。
    又臣僚言:“户长催纳苗税,内有逃绝之家户籍如故,见存之户恃顽拖欠,
为户长者迫於期限,不免与之填纳。虽或经官陈诉,而乃视为私债,不与追理,
势单力穷,必至破荡,此户长之所以重困也。乞行下州县,如有恃顽拖欠之徒,
即与严行追断,仍勒还代输之钱,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从之。
    嘉定二年,殿中侍御史徐范言:“民赀之重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
输役钱於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执二年之役,是为重复。乞参酌祖宗常
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於役人从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如故。”
从之。
    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ゾ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
推排之制最详。应人户典卖产业、推割税赋,即与物力一并推割。至於推排,则
因其赀产之进退与之升降,三岁一行,固有赀产百倍於前,科役不增於今者。其
如贫乏下户,赀产既竭,物力犹存,朝夕经营,而应酬之不给者,非推排不可也。
然当时推排之,或以小民粗有米粟,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器,鸡豚犬彘之
畜,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吏视其赂之多寡,以为物力之低昂。又有计田家口食
之馀,尽载之物力者,上之人忧之,於是又为之限制,除质库房廊、停塌店铺、
租牛、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纽,其贫民求趁衣食,不为浮财,後耕牛、
租牛亦与蠲免。若夫江之东、西,以田地亩头计税,亦有不待推排者(惟受产之
家,有司详於税契而略於割税,倘为之令曰“交易固以税契为先後,亦以割税为
得业,虽已税契,而不割税,许出产人告,以业还见纳税人”,则人孰有不割税
者乎?此亦所以救役法之也)。保正、长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
保为都保,有保长,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长,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
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均并,不一也。其人户物力如买扑坊场,
别无产业,即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如有田产物力,即并就一多处充役。其有物
力散在邻乡者,并归烟爨处。又有散在别县数乡者,各随县分并归一里为等第。
若夫役次之歇倍,则绍兴十四年臣僚奏请以其物力增及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
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歇役四年,皆理为白脚。必差遍上三等户,方许於得替
人轮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选差。淳熙十六年,两浙漕臣
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几疏数得中。
庆元元年,徐谊尽破秉之说,专用淳熙十四年臣僚之议。而议者又谓:“物力有
高下之殊,乡都有宽狭之异。其折倍之法,可以为宽乡之便,以贻狭乡之害;
可利宽乡之中户,以困狭乡多产之家。如以宽乡言之,自物力五百贯而上累至
二千贯者,则三倍五百贯之家矣。其在富室,虽使之四年一役,亦未为过。若狭
乡自物力一百贯而上积至於四百贯,亦谓之三倍,所谓四百贯之户曾不及宽乡之
中产,今亦使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轻重灼然矣。”於是从耿秉之议,务要宽乡、
狭乡各得其便。其析生白脚,则庆元五年臣僚奏谓:“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亩,
才已分析,便令各户充役,则前役未苏而後役踵至,实为中产之害,须以其分後
物力参之。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白脚,充应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许将未
分前充过役次,於各户名下批朱,理为役脚,与都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
久近,通行选差。”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
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
顷,七品二十顷,八品一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同编户(谓父母生
前无曾任官,因伯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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