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2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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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ニ而国主
社,示本也(中ニ,亦土神也。疏曰:“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
‘地载万物’者,释地所得神之山也。‘天垂象’者,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
所谓‘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取财於地’者,财并在地出,为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时早晚,皆放日月星辰,以为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所取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所取财者,故亲而祭之,一切亲地而共
祭社是也。‘故教民美报焉’者,此结祀社也。地既为民所亲,故与庶民祭之,
以教民美报故也。中ニ谓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於中ニ。‘示本也’者,以
土神生财,以养官之与民,故皆主祭土神,盖所以示其生养之本也。”)。唯为
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邱、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
(为,於伪反。乘,时证反,又徒遍反。共音恭。粢音资。“单出里”,皆往祭
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作,人则尽行,非徒羡也。邱,十六井也。四邱六
十四井曰甸,或谓之乘。乘者,以於车赋出长毂一乘。甸,徒练反,又绳证反。
疏曰:“社事,祭社事也。单,尽也。里,居也。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
合里之家并尽出,故云‘单出里’也。此惟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田,猎也。
毕,尽也。作,行也。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为社猎,则国中之人皆尽行,
无得住家也。‘唯社邱乘共粢盛’者,乡说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邱乘者,
都鄙井田也。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乘。唯祭社而使邱乘共粢
盛也。粢,稷也。稷曰明粢,在器曰盛,庾蔚曰:‘粢盛所须者少,故邱、乘若
之也。’皇氏云:‘若天子、诸侯祭社,则用籍田之;大夫以下无籍田,若祭
社,则邱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按《周礼》,
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里之人皆往就祭。此据采地言之,故云
‘往祭社於都鄙’。必知据采地者,以《经》云‘唯社邱、乘’,邱、乘是采地
井田之制,故举采地言焉。‘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结美报也。”《郊特牲》)。
天子之祭也(春田祭社。《明堂位》)。命降於社之谓ゾ地(ゾ,户教反。谓教
令由社下者也。社,土地之主也。《周礼》士会之法,有五地之物主。疏曰:
“ゾ,效也。命者,政令之命降下於社,谓从社而来以降民也。社即地也。指其
神谓之社,指其形谓之地。法社以下教令,故云‘之谓ゾ地’。地有五土,生物
不同,人君法地,亦养物不一也。”《礼运》)。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也(疏
曰:“地出财,故云‘列地利’也,亦即是‘命降於社之谓ゾ地’也。”同上)。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朱子曰:“齐音咨,赋也。‘齐’与‘粢’同。
《曲礼》曰‘稷曰明粢’,此言‘齐明’,便文以协韵耳。牺羊,纯色之羊也。
社,后土也,以句龙氏配。方,秋祭四方,报成万物,《周礼》所谓‘罗弊献禽
以祀礻方’是也。” 《小雅·甫田》、《大雅·€汉》“方社不莫”,朱子注
曰:“方,祭四方;社,祭土神也。”)。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後
出,谓之宜(有事,祭也,《周官》所谓宜乎社。《尔雅》。《左传》帅师者受
服於社,及君以军行,祓社。《周礼》大祝,太师宜於社。《肆师》:“凡师甸,
用牲於社宗,则为位。”《大司马》:“若师有功,恺乐献於社。”并见内祭篇
甸条。《小宗伯》:“凡天地之大灾,类宗庙、社稷则为位。见祈禳条。《月令》:
“大割祠于公社。”见百神篇礻昔条。《大雅·绵诗》:“立冢土,戎鬼攸
行。”朱子注曰:“冢土,大社也,亦大王所立,而後因以为天子之制也。戎
鬼,大众也。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谓之宜。”)。孟子曰:
“民为贵,社稷次之。”(朱子曰:社,土神;稷,神。建国则立坛以祀之。)
云云:“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乾水溢,则变置社稷(盛音成。
祭祀不失礼,而土、之神不能为民御灾捍患,则毁其坛而更置之,亦“年不
顺成,八礻昔不通”之意,是社稷虽重於君,而轻於民也。《尽心》下《大传》
曰:“重社稷,故爱百姓。”)。”郑子产伐陈,入之。陈侯免,拥社,以待於
朝(免,丧服。拥社,抱社主,示服。免音问,丧冠也。拥,芳勇反。 襄公二
十五年《左氏传》)。庄公如齐观社(庄公二十三年,齐因祀社,军实以示客,
公往观之)。曹刿谏曰:“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於社(太公,齐始祖太公望也),
君为是举(举,动也),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
(土发,春分也。《周语》曰:“土乃脉发。”社者,助时祈福,为农始也)。
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旅,众也)。天子祀上帝(上帝,天也),诸
侯会之,受命焉(助祭,受政命也);诸侯祀先王、先公(先王,谓若宋祖帝乙、
郑祖厉王之属也。先公,先君也),卿大夫佐之,受事焉(事,职事也)。臣不
闻诸侯之相会祀也,祀又不法(不法谓观民。《国语·鲁语》)。”哀公四年六
月辛丑,亳社灾。梁子曰:“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亳即殷也。殷
都於亳,故国谓之亳社)。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立亳之社於庙之外,以为
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其屋亡国之社,不得达上也(必为
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缘有屋,故言灾)。”公羊子曰:“蒲社灾。蒲社者何?
亡国之社也(疏曰:“蒲社者,先世之亡国在鲁境者。《公羊》解以为蒲者,古
国之名,天子灭之,以封伯禽,取其社以戒诸侯,使事上。今灾之者,若曰王教
绝云尔。《左氏》、《梁》以为亳社者,武王灭殷,遂取其社赐诸侯,以为有
国之戒。”)。社者,封也(封土为社)。其言灾何(据封土非火所能烧)?亡
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故火得烧之。掩柴之者,绝不得使通天地四方,
以为有国之戒。”)。蒲社灾何以书?记灾也。”(戒社者,先王所以威示教戒
诸侯,使事上也。是後宋事︹吴,齐、晋前驱,滕、薛夹毂,鲁、卫骖乘。故天
去戒社,若曰王教灭绝云尔。疏曰:“《春秋说文》谓十三年黄池之会时也。”)
胡氏曰:“古者,祭地於社,犹祀天於郊也,故《秦誓》曰‘郊社不修’。
而周公祀于新邑,亦先用二牛於郊,後用太牢於社也。《记》曰:‘天子将出,
类於上帝,宜於社。’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神地道。’《周礼》以
祀祀昊天上帝,以血祭祭社稷,而别无地示之位。四圭有邸,舞《€门》以祀天
神,两圭有邸,舞《咸池》以祀地,而别无祭社之说,则以郊对社可知矣。後世
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
杨氏曰:“愚按《礼经》: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祭莫重於天地,而社
稷其次也。胡氏乃合祭地、祭社二者而一之,何也?曰:社者,五土之神,是亦
祭地也,而有广狭之不同。曰里社,则所祭者一里之地而己;曰州社,则所祭者
一州之地而已;诸侯有一国,其社曰侯社,则所祭者一国之地,一国之外不及也;
天子有天下,其社曰王社,则所祭者天下之地,极其地之所至,无界限也。故以
祭社为祭地,惟天子可以言之。凡胡氏所引,皆天子社也。但云‘後世既立社,
又立北郊,失之矣’,此皆未然。有正祭,有告祭。冬至祭天於南郊,顺阳时,
因阳位;夏至祭地於北郊,顺阴时,因阴位。以类求类,故求诸天而天神降,求
诸地而地示出,所谓正祭也。匠人营国,左祖右社,以社与祖对,尊而亲之。若
因事而告地,则祭社亦可矣。《记》曰‘天子将出,类於上帝,宜於社’之类是
也。说者曰:‘类者,依郊祀正礼而为之也;宜者,有事乎社,求福也,此所
谓告祭也。’知祭各有义,不可以一说拘,则知圣人制礼精微之意矣。”
汉高祖初起,祷丰榆社(郑氏曰:“榆,乡名。”师古曰:“以此树为
神因立名,盖高祖里社也。”)。
二年,东击项籍,还入关,因命县为公社(犹官社),立灵星祠,以后稷配
(见《祭星门》)。
四年,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治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梁巫祠天
社,秦巫祠社主(即五社主也)。
十年,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谓随其祠具之
丰俭也)。
《汉旧仪》:官大社及大稷一岁各再祠,太祝令常以二月、八月以一太牢,
使者监祠,南向立,不拜。
天下祠社稷。社者,古司空,主平水土。共工氏之子句龙氏能平水土,植百
,祭於社以报其功。稷者,司马官长,助后稷耕种,祭於稷以报其功。祠社稷,
各官长、诸侯、丞相、中二千石、二千石以下令长侍祠。
平帝时,大司马王莽上书:“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庙,
王者所居。稷者,百之主,所以奉宗庙,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
尊重亲祭,自为之主,礼如宗庙。《诗》曰:‘乃立冢土(师古曰:“《大雅·
绵》之诗也。冢,大也。土,土神,谓大社也。”)。’又曰:‘以御田祖,以
祈甘雨(师古曰:“《小雅·甫田》之诗也。田祖,稷神也。言设乐以御祭於神,
为农求甘雨也。”)。’《礼记》曰:‘唯祭宗庙、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李奇
曰:“引棺车谓之绋。当祭天地五祀,则越绋而行事,不以私丧废公祀。”
师古曰:“绋,引车索也。”)。’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大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
夏禹,所谓主社也。见《汉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世祖中兴,不立
官稷,相承至今也。”)。”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稷种树(师古曰:“树,稽树也。其子类,故於稷种。”),徐州牧
岁贡五色土各一斗。
光武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门墙而己。
二、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
祠,牲用羊豕。唯州所治有社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
稷也。《汉仪》:朔前後各二日,皆牵羊、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
祠社,用救日。
何休注《公羊传》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以朱丝
萦社,或曰胁之,或曰为ウ,恐人犯之,故萦之也。”何休曰:“胁之,与责求
同义。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於天而犯日,故鸣鼓而攻之,
胁其本也;朱丝萦之,助阳抑阴也。‘或曰为ウ’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为
日光尽,天ウ冥,恐人犯历之,故萦之,然此说非也。先言‘鼓’,後言‘用牲’
者,明先以尊者命责之,後以臣子礼接之,所以为顺也。”《白虎通》曰:“日
食必救之,阴侵阳也;鼓攻之,以阳责阴也。故《春秋》日食,鼓,用牲于社。
所以必用牲者,社,地别神也,尊之不敢虚责也。日食、大水则鼓用牲,大旱则
雩祭求雨,非虚言也,助阳责下,求阴之道也。”
魏自汉後,但太社有稷,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至明帝景初中,立帝
社。
博士孔晁议:“汉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
又特立帝社云。《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为群姓下及士庶
皆使立社,非自立也。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时俱祭,於事为重,於礼为黩。
宜省除一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当言
‘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为立五祀’,若
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於诸侯而祭七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
取法於天,取财於地,普天率土,无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为烦黩?”
明帝时,祭社但称皇帝。
王肃议:“太尉等祭祀,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