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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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
高安县祈丰乡。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
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
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
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
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
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
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
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
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
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
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
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
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
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
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
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
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
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
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
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
留,以备互照。”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
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
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
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
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
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
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
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
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
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
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
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
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
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
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
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
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
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
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
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
门,而欲从实起税也。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
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
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
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
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
有无穷之扰矣。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
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
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
甚!”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
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
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
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
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
县供军之数。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
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
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
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
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
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
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後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
(此孝宗即位初诏)。”
乾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
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
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
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
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
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
“如此措置,不过移後就前,得民力少宽,於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
条限催理二税,违者劾奏。十三年,赵汝愚守成都,民当输纳,使自概量,各持
羡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得过
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受纳税粮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民者,改钞一事也。县以新钞输
之州,州改为旧钞以受之。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赋,顾乃
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之缺;後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
甚者以偿累政之欠。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後
得改钞。”诏付户部。
光宗绍熙元年,秘书监杨万里上言:“民输苗则以二斛输一斛;税绢则正绢
外有和买,而官未尝给直,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
岁增其额,不知所止,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桩钱、板
帐钱,不知几倍於祖宗之旧,又几倍於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者也,至
於蜀赋之额外无名者,不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而後财可积,国
可足,然後赋可减,民可富,邦可宁。不然,臣未知其所终也!”
时金主新立,万里迓使客於淮,闻其蠲民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
减盐价,又除田租一年,窃仁义以诳诱中原之民,使虚誉达於吾境,故因转对而
有是奏。
臣僚言:“今州县守令皆以财赋为先,不以民事为意。上供有常额,而以出
剩为能;省限有定期,而以先期为办;斛、斗、升、合所以准租,而对量加耗;
尺、寸、铢、两所以均税,而展取畸零。不求羡馀之献,则为乾没之谋,民财既
竭,民心亦怨,饥寒迫之,不去为盗者鲜矣!”
绍兴元年,臣僚言:“诸路逃绝田产,自经界以来,今四十年,未闻一丁一
户复业。夏秋官课,州责之县,县责之保、正长,其为扰甚大。乡村父老谓当春
时布种,无一亩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诸路县道,勒令乡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见
耕种人请佃输官。”从之。
知漳州朱熹奏言:“经界最为民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图籍尚存,田
税可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两便。独漳、泉、汀三州未行,细民业去税
存,不胜其苦,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劳佚,
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详则足为一定之法,行之略则滋
他日之弊,故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算计精确,攒造图帐,费从官
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户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本州有产田,有
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租课田,名色不一,税租轻重亦各不同。比来吏缘
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寄。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
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
库受纳。既输之後,照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
色仓库。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亩产钱实数,送州印
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又有废寺
田为人侵占,许本州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税赋失陷,又合韩愈氏‘人
其人,庐其居’之遗意。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皆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
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辞说,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
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虞。今已仲秋,向去农隙只有两月,乞即诏监司
州郡施行。”又贻书宰辅云:“经界事讲究巨细本末,不敢不尽,规画措置,十
已八九。盖以本州田税不均,州县既失经常之入,至取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
如县科罚,州卖盐之类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不忍闻。若不经界,
实无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两可之说,朝廷疑焉。著作
郎黄艾轮对,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众,商量一经界,
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辅臣令先行於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
公亮同熹协力奉行,南方地暖,农务既兴,非其时也。熹犹冀嗣岁可行,益加讲
究,每谓:“经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