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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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是岁,判吏部流内铨
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
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
後将除吏愈艰。臣愚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
举官之数弥省矣。
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上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
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欧阳修曰:“今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
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
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
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
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
举路狭也。”上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
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上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
蔡延庆等十人,馀须後时。”
石林叶氏曰:“国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其实无
别舍,但各以库藏书列於廊庑间尔。直馆、直院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
‘贴职’。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
‘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於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
事官,罢直阁、直院为名,而书库仍在,独以直秘阁为贴职之首,皆不试而除,
盖特以为恩数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试学士院,中等,除集贤校理。御史吴中言:“比择十人
先试馆职,而汝羲亦预,渐至冗滥,兼诗赋非所以经国治民。请用两制荐举,仍
罢试诗赋,代之以策。”诏两制详议。其年,试胡宗愈辈,仍用诗赋。熙宁元年,
罢试诗赋,而更以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论试於学士院,皆除馆
职。後比年有试者,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皆以试除。四年,
太常丞许将以所业献,召试,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荐王安礼材堪大用,召
对称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辞,乃以为崇文院校书。曾布常举邓润甫可备经筵
馆职,诏取润应制科进卷视之,擢为集贤校理。
旧制,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
武臣呈试材武及刑法等官,而铨试所受为特广。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已任
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熙宁更制以後,概试律义、断案议,後又
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试之凡也。
按:是时进士、选人之守选者,亦皆试而後放,然特详於荫补云。
四年,诏曰:“故事,二府初入,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臣之能。比年多
因请谒干誉,荐者不公。其令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
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
熙宁二年,陈升之拜相,循例为侯叔献、程颢皆与堂除,又升一任。帝曰:
“荐士不考才实,以辅臣故例得进秩升任,此何为也?”於是罢两府初入举官之
制。
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
何为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
择,归之有司,宜也。”
按: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
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
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他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
其事岂有重於进贤退不肖者乎?
三年,置审官西院。旧制:文臣京朝官,审官院主之;武臣内殿崇班至诸司
使,枢密院主之;供奉以下,三班院主之。至是,诏曰:“枢辅之任重矣,不当
亲有司之事。其以审官为东院,别置西院,专领阁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
遣。”又诏:“川陕、福建、广南七路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使立格就
注,免其赴选。著为令。”後增湖南为八路。
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请得之,多且滥,欲革去奏举,而概以公法,仍诏内外
举官法皆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四年,诏堂选、堂占悉罢。吏部始立定选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
功状立格,以待拟注。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禄,人所奔趋,必使积劳而後迁,以
明持久而难得,则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开骤进之门,使有意外之得,
公卿、侍从,跬步可图,其得者既不肯以侥幸自名,则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沦为叹,
使天下常调举生妄心,耻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风俗之厚,岂可得哉!选人之
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氵存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
今乃以一人之荐举而与之,犹恐未称,章服随至,使积劳久次而得者,何以厌服
哉?夫常调之人,非守则令,员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复调多门,以待巧者。
若巧者侵夺已甚,则拙者迫怵无聊,利害相形,不得不察。故近岁朴拙之人愈少,
巧进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献言,使天下郡选
一人,催驱三司文字,许之先次指射,以酬其劳。则数年之後,审官、吏部又有
三百馀人得先占阙,常调待次,不其愈难?此外勾当发运均输,按行农田水利,
已振监司之体,各怀进用之心,转对者望以称旨而骤迁,奏课者求为优等而速化,
相胜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实乱矣。惟陛下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使奸无所
缘,而民德归厚。臣之所愿厚风俗者,此之谓也。”
按:罢诸司之荐举,付铨选於吏部,此熙宁所定之法,盖所以示至公而绝幸
门也。今东坡公所言乃如此,岂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时指,附会
新法,如所谓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馀辈,则初不在此限乎?
哲宗元时,司谏苏辙言:“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自
馀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
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除去守选之法,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
是天下争诵律令,於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
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多阙少,闻今已用元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
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先朝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荫补入学,肄业一年,不犯上三等罚,方许就铨试。(详见《学校门》)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
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计八路就注,若
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虽坐愆停罢,随许射注,而吏选无愆犯人,
既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此不均之弊三也;选人俸给,替则随罢,又待次
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况八路待次,又许权摄,禄无虚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
得特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其弊五也;
仕八路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嘱,其弊六也;八路监司,地
远而专,便使荡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
其弊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雇费,然事极弊生,八路阙常有馀,吏部阙常
不足。今立法互季迭用,而运司定差犹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闻迓送雇直,
岁计不堪多,用坊场、河渡钱已可给用,请并八路定差,尽归吏部,殊为均便。”
左仆射司马光言:“臣窃惟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
然人之才性,各有所能,或优於德而啬於材,或长於此而短於彼,虽皋、夔、稷、
契,止能各守一官,况於中人,安可求备?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
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误蒙甄擢,
备位宰相,谨选百官,乃其职业,而智识浅短,见闻褊狭。知人之难,圣贤所重,
寰宇至广,俊彦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遗逸,被褐怀玉,岂能周知?若
专引知识,则嫌於挟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
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後克叶至公,野无遗贤矣。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
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
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
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
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
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
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
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於十科中举三人(非谓每科
举三人,各随所知,於十科内一岁共举三人),具状云:‘臣切见某人有何行能
(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辞。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
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举(谓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之类),及犯入
已赃,臣甘伏朝典不辞。’候奏状到日,付中书省置簿抄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
别置合举官臣僚簿,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须
令差官体量、相度、检点、磨勘、刷、催促、推勘、定夺,则委执政亲检逐簿,
各随所举之科选差,令试管勾上件事务。若能办集,即别置簿记其劳绩,遇本科
职任有阙(谓若经筵或学官有阙,即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
用节操方正科之类),则委执政亲检逐簿,选名实相称,或举主多,有劳绩之人
补充,仍於本人除官敕告前,尽开坐举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
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已赃,举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贿徇私而举之,罪名重者,
自从重法。期在必行,不可宽宥,虽见为执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
罚。所贵人人重谨,所举得人。”
光又言:“朝廷执政只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
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爱誉憎毁,情伪万端。与其
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
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
今後自然谨择,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制召试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先是,右正言刘安世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
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优其禀,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其
名卿贤相也。自近岁以来,其选浸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
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
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後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
至是乃降诏命,而言未尽行,安世复奏:“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
著,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
追复旧制,又有所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不问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
非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弊源尚在。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
命除授,庶塞侥幸,重馆职之选。”
熙宁四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
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
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
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岁举
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