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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文献通考1-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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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十四年,御试得进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
有司。是举,王容盖自第三亲擢为榜首。时儒生迭兴,辞章雅正,号“乾淳体”。
    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
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返为大成。今《乐
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己不能备,
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所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出於圣
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岂能一旦尽通。若合
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书》、
《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
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
《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
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
《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
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
必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
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无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虽熹议未上闻,而天
下诵之。
    项安世拟对学士院试策曰:“科举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兴
国以来,科名日重,实用日轻,以至於今二百馀年,举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
之内。入是科者,虽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虽周公、孔子必弃之。习之
既久,上不以为疑,下不以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则上蓄缩而不安,下睥
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复议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
不论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诸葛亮、王猛处此,必当自出意度,别作炉鞴,
以陶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当时之事,决不受此缠缚也。
自王导、谢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静之中,密致分数剂量之效,则
必不敢变今之说,取今之士矣。此固无以议为也。然则用王、谢之术为之调度,
亦有道乎?曰:‘有。时於寻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达之举,稍更茸己甚之
习,薄伸浑厚平直之气,则犹愈於已也。’盖天下之事,虽贵於守法,而亦不可
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侥幸,非所以抑豪杰也。夫所谓侥幸者,其才不应得,
而冒欲得之之谓也。一人得之,众人攀之,其门一开,不可复禁。故上之人立法
以拒之,使之欲进而无隙,欲求而无辞,是则法之效也。若夫豪杰之士,其德宜
为人上,其才宜为世用,非所谓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
莫敢与比,以此为例,谁敢攀之?有若是者,时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专以操笔
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则亦足以补风化,隆实行,扶善人而愧恶子也。”又曰:
“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犹未尽出於此也。有上书而得官,如和
逢尧、员半千之类是也;有隐逸而召用,如阳城、李渤之类是也;有出於辟举,
如韩愈之出於张建封、董晋是也;有出於延誉,如吴武陵之荐杜牧之是也。至於
本朝,法令始密,科场条贯,如缚胥吏,而乡举里选之意纤悉无遗矣。然祖宗之
时,犹有度外之事,如张咏当为举首,而以逊其乡人,则犹有朋友之义也;宋祁
当为第一,而令与兄,则犹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为文,则犹有礼意
也;李畋、张及二人并解,则犹未立额也。此外又有陈乞之恩,聘召之礼,元
经行之举,三舍行艺之规,则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尽士矣,故孙复、苏洵之用,
犹出於常法之外,而雷简夫、姚嗣宗之官,或由於特达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
已一定,虽或少出常度,然亦千万中之一二耳,须臾之才行,不足以胜二百年之
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平甫二公之说,则不废科目之法,而
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说犹为确实可行云。
    光宗初,建议者云:“省闱试士,春令尚浅,天寒晷短,遇风雪,则砚冰
笔冻,书字不成,纵有钜材,莫克展布。请展至二月朔,而殿试则於四月初选日。”
从之。
    宁宗庆元二年,以谅阴不亲策,省试进士,得正奏名邹应龙等。
    自韩胄袭秦桧故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之,上章论列,诏榜朝堂,而
刘德秀在省闱奏疏,至云:“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
未能丕变。请将《语录》之类并行除毁。”既而叶翥上言:“士狃於伪学,专习
《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进卷》、陈
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内自太学,外自州军学,各以月
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
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也,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
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
片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有出於揣拟之外,天
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经》题目,各於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
类者,合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己见,而挟册雠伪者或可退听。”从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
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首选;三曰国朝正史与实
录等书,人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窃窥,有力之家,冒
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远之士,无繇尽知。请
自今诗赋纯正者,之前列,《春秋》卓异者,不妨巍占,若所作无异诸经,自
当杂定高下。其策题并须明白指问。”诏从之。
    开禧二年,诏诸道运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
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
试字画不同者,别榜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
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议臣有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
    开禧元年,检详毛宪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韩胄既败,乃
用言者奏,夺宪次对,而降自知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大义十道,能以本经
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
‘粗’;其不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注疏,则
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文,束於命题之短长,狃於立说之
关键,而有司强裂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己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则何以
责其尽合於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辩异
同,明纲领而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贡院,特旨赐之餐钱,集英殿赐第之三曰
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後,拜黄甲,其仪:设褥於堂上,
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
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好会、明长少也。又数日,赴国子监谒谢先圣、先师,用
释奠礼。遂赐闻喜宴,侍从已上及知举官、馆职皆预焉。
    试刑法者,亦自熙、丰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後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後
又降敕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
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
(系二十四通七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
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今遂为大
理评、丞之选。四年制置司请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刑法官二员校试。从之。
    新科明法者,熙宁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
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吴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
从之。
    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
明年御试,御药院请分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
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
试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
则阙之,仍自後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诸道秋试,每各五人解一,省试十取其一。御药院又拟恩例,
第一等赐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後三岁,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
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试法。乃诏自今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
《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後举兼经。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言:“汉世仪、律、令同藏於理官,而决疑狱者必传
以古义。祖宗朝,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後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
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於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
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谓宜使习太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诏自今第
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再场各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
五场试《刑统》律义五道。明年,诏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
与经义通取,四十分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
在於习法之不精,试法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以
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後
有欲便其所习,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
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琐密繁碎,自非终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於程文,
以移其功。考试主文,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
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
法於数字之内,决是非於片言之。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千;
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离,动辄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
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选;
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
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
稍简其字数,而求精於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期点定。如是,则
谳议得人矣。”从之。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而专以
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
请复试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
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收试。”
    文武杂试 高宗建炎元年,追复祖宗故事,於科举之外有文武杰特者,试而
官之。时郡国荐士四人至,命中书省各试策一道。何烈对策,依廷试礼称“臣”,
上以其寒远,一体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补下州文学,考官汪
藻等皆坐黜。而军中便宜借补者众,诏内有武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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