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读书选集-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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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能源替代石油》,载China5e)
上述的只是一些可能例子。后工业时代的技术,应会发明更多的可能,而使用其中生物技术的方法一般将会是环保型的生态农业,是绿色产品,是长期可持续的农业。伴随人们收入和科学知识的提高,这样的农业其需求和供应的发展空间应会是相当大的。
应该说明,这种中国式的新时代农—牧模式很不同于传统西方的农—牧模式。后者主要是放牧的、食草型的,得助于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不适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客观条件。三十年代,卜凯(John Lossing Buck)曾经论证,用种植粮食供养人口,以单位面积土地效率来计算,足足是放牧菜、奶牛所能供养的六到七倍。这也是中国高人口密度农业之所以长时期僵化于“单一小农经济”的根本原因,与西方传统的粮—畜并重模型很不一样。我这里提倡的绝非模仿传统西方的农—牧模式,而是中国式的、小规模的、使用新时代的技术的模式。用粮食舍饲圈养牲畜本来就比放牧食草用地少得多,加上秸秆养殖和甜高粱等方法所可能起的作用,当更加如此。在这样的种—养结合模式之下,食物产品和消费的结构虽然类似于传统西方的粮—肉兼重模式,但是其经营规模、技术、逻辑都很不一样,符合今日中国的客观情况,也是后工业时代科技条件下的可行模式。
问题与措施
问题是今日的农业制度阻碍了这种结构的进一步演变。今日的农业相当程度上被困缚于口粮地制度,造成一种普遍过小和脱离市场的经营。按人分配的土地,仅用来种粮食,规模显然过小,也是今日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主要原因。同时,今日的粮食大多是不经市场而由生产者直接消费的(二○○四年所产粮食中,足足有81%如此),也就是说,全种植业中有一半的产出是不经市场而直接消费的,完全没有可能通过市场而牟利(《中国统计年鉴》2005:461,474—475)。
于是,许多农民不是为谋利而经营,而是为保险去种植,把种地视作为失去城市工作之后的退路,因此导致普遍的不用心耕种。另一种类型是那些城市打工机会较多的农村,基本上是根据城市打工的机会成本来做出农业的生产抉择:譬如,因玉米劳动投入较低而选择耕种玉米,凭此达到接近于进城打工的每劳动日的收入,而放弃其他的经营可能。在这种种植模式之下,农业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性的活动,等于是打工的副业,自然不会很用心耕种,更不会积极创新经营。这是当前的“半工半耕”制度下相当普遍的现象。
当然,广大农村仍然有相当高比例的村庄缺乏乡村工业以及城市就业机会。根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农村劳动力中仍然有60%是纯粹从事农业的,另有15%兼农业和非农业。在仍旧以种植业为主的地区,人们相当普遍地得不到足够的土地来经营。
同时,当前的借贷制度也使大家普遍地认为除了口粮种植之外别无选择。国家金融机构普遍以简单的市场逻辑对待农业,认为农业的回报率相对于其他投资太低,风险又比较高,因此基本上不借钱给农民。农民广泛地依赖农村的非正式借贷,一般(除了亲邻间的无息借贷之外)利息约月一厘,年一分多,乃是农业生产所完全不可能达到的回报率,结果扼杀了农村小农的任何生产性借贷。即使是农村的信用社,基本上也没有能够超越这种局限。
另外,也有运输、推销上的限制。个别的农户没有可能完全由自己来安排运输与推销,而商人一般不会为了有限几户的生产而到一个村庄去收购,结果把从市场牟利的机会基本限制于部分地区和村庄,等于把其他的村庄和农户排除在市场机会的范围之外。
面对以上的现实,今日需要的首先是放松口粮地承包权的流通,允许农民们更广泛地转让土地经营权,让更多不用心种地的人把地转让给愿意种地的人耕种,借以提高适度规模农场的比例。在这一点上,今日已经历不少讨论的《物权法》草案应该会起正面的作用。部分地区已有不少的土地被转包,一旦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其规模当会更有可能适应人们需求而扩大。其实,《物权法》不妨进一步考虑适当允许承包权的典卖,作为比普通出租时间更长、更稳定的转让,而同时可以附带回赎条件,承继中国历史上典地制度原来的照顾农村被迫出卖土地的弱势群体的精神。这样,当会更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灵活度,逐步扩大适度小规模的和充分就业的家庭农场的比例。
应该说明,上述意见不牵涉到土地所有权问题。今日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属于个人,但土地既是集体所有也可以被国家征用——不妨等到中国社会的新结构和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之后,才考虑如何处理。当前可以只考虑明确经营权和逐步改变经营规模的问题。
我自己因为缺乏对国家管理体制及其实际运作的认识,不可能提出完整的具体行动方案。但是,凭空设想,国家应该可以进一步为小农农户的投入市场和进行新时代的多种经营提供条件。一个可能可行的办法,也是国家机构已经具有相当经验的措施,就是模仿过去“扶贫”机关的“贴息借贷”,实行更大规模的低息或无息生产性贷款,鼓励小农户相应市场机会而融资牟利,其关键在于把钱直接贷到农民手里。另外是有些地方领导已经做到的扶植、促进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一条链的专业生产的组成,可以连同私人公司与商人经纪建设这种产业化农业,尤其是食品的精深加工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开发。若能把这种建设纳入地方干部政绩考核标准之内(不像今日那样以创建税收为主,结果把地方干部大力推向创收最多的征地开发、招商引资的路径上去),也许能够成为一个激发地方干部关心农业的积极性的办法。当然,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将意味着需要更多更好的防疫设施。再则是适当限制商人的过分取利,让商人与农民分享商品性农业的利润。一个可能可行的办法是适当鼓励农村自主性的合作化,甚或集体化,让具有条件的村社自己组织销售。此外,考虑协助组织农民共同的风险保险,在多种经营所赋予的稳定性上,提供针对天灾疾病等风险的合作保险。新时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既可以是个别的、合作的或集体的农户,也可以是地方干部或私营公司,或任何复合的模式。
这一切绝对不是说要重新返回到一个全控制性的国家政治体制。在已经达到相当高度的市场化的现实下,那样的国家机器只会扼杀农民的积极性,制造更多的低效率和腐败。但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农业也绝对不等于国家放任无为。纯粹由市场逻辑配置资源,必定会像以往那样导致农业和农村越来越落后于城市。在今日的市场经济现实下,唯有国家才有可能把农业这个弱势产业扭转为有生气的产业,唯有国家才有可能使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弱势农民得到在市场牟利的机会,唯有国家才具有大规模投资于农业的能力,扭转城市发展中农民日益相对贫穷的局面。在认识上,关键是把建立新型适度规模的高收入小农场看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可行的、符合经济逻辑的、值得大规模投入的道路。毋庸说,也是化解当前的三农问题的一个方法。
农业收入一旦逐步提高,应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性后果:扩大城镇轻工业和新农业本身的产品的市场、推动食品产业以及各项支农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等等,由此实现亚当·斯密古典模式中的城乡交换与良性互动,以及伴之而来的螺旋式的国民经济发展。关键在于政策上抓住今日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错过当前的机会,中国农业说不定真的将长时期陷于低收入的绝境。
返回目录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
□贺雪峰《读书》2006年第11期
前几天读过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一书,并就私人生活方面的相关问题先后与董磊明、申端锋、陈柏峰等人做过讨论。我母亲刚好从乡下回来,讲到家乡的一些事情,激发起我对私人生活与目前我们所从事的乡村治理研究之间关系的一些想象。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入农村研究领域以来,我们这群人的研究旨趣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最初的村民自治研究,二是由村民自治研究转到乡村治理研究,三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就是要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基础的那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状况。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不仅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快速地变化,而且不同地区的变化也不平衡。同时,中国又是一个巨型社会,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的状况,并从村民自治、农村调解、乡村水利等不同方面来研究这种区域差异,就成为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乡村治理研究本质上是研究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机制、过程和后果,这样,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就进一步包容了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研究。这种政策在不同农村区域实践差异的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这样,我们的研究就进一步由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扩展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上来。
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角度看,我们试图通过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调解制度实践、水利政策实施等的研究,来理解中国农村的性质及其区域差异状况。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农村中那些公开的、明确的社会关系,比如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等。这些公开且明确的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践的基础。但是,随着农村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在农村,除了公开、正式、明确的社会关系之外,还有大量灰色力量在起作用,如村内人多拳头众的小亲族威胁使用暴力,村外黑恶势力的“在场”等。这些灰色力量深刻地影响乃至决定了农村中正式的社会关系,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不言而喻的“基础”。我们通常认为乡村治理依赖的是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因为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有国家强制力在做后盾。但在当前相当部分的农村,国家力量虽在,却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发挥作用,而乡村社会的秩序竟然被灰色势力所附着,并受灰色势力支配。乡村治理的逻辑,表面上是以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和关系作为基础,实际上,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及关系背后,却有一股强有力的灰色力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这种灰色力量的在场,乡村社会中的人们改变了行为方式与逻辑。正式制度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众所周知的灰色势力的存在,而难以真正落实。灰色力量是暗的但起着实际作用的力量,而我们讨论的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却是被灰色力量“决定”后,才在“台前”表演的。这样,若不研究乡村社会中的灰色力量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对农村政策实施的基础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灰色势力与正式制度和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一阴一阳的两个基础。这样,我们就要将乡村治理社会基础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开的正式的阳面的基础,二是非正式的隐蔽的阴面的基础。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农村社会灰色化,就使乡村治理研究不能局限在那些公开的制度和关系的研究中,而应对灰色层面做深入讨论。乡村治理中灰色势力的介入,部分源于九十年代收取农民税费结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但远非仅仅如此,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灰色势力捞取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横断面上做出一些开拓。而黄海和陈柏峰对农村灰色化的讨论,即基于此。
问题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终究还是要涉及具体的人,以及他们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都要以具体个体的状况为基础。研究私人关系,可以加深对个体状况的理解,从而加深对乡村治理的理解。
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讨论了人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