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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影响中国历史的100事件-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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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    
    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    
    《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幺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它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中华法系的柱石    
    公元7世纪《唐律》产生,中国封建法律趋于完善和定型,在我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作用。嗣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基本上承袭《唐律》。清代《大清律例》以律为基本形式,以令、格、例、敕等为补充。从《法经》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相互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确有独特之处。而中华法系是以《唐律》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对国外影响也很大。如:“明治维新”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也以《唐律》为蓝本,形成了中华法系。《唐律》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它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    
    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第三部分 隋灭南朝第38节 女主临朝,千载一人

    唐太宗是个精明能干的皇帝,但是他的儿子高宗却是个庸碌无能的人。唐高宗即位以后,自己不会处理朝政大事,一切靠他的舅父、宰相长孙无忌拿主意。后来,他立了皇后武则天,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武则天本来是唐太宗宫里的一个才人(一种妃嫔的称号),十四岁那年,就服侍太宗。    
    当时太宗的御厩里,有匹名马,叫“狮子骢”,长得肥壮可爱,但是性格暴躁,不好驾驭。有一次,唐太宗带着宫妃们去看那匹马,跟大家开玩笑说:“你们当中有谁能制服它?”妃子们不敢接嘴,十四岁的武则天勇敢地站了出来,说:“陛下,我能!”太宗惊奇地看着她,问她有什幺办法。武则天说:“只要给我三件东西:第一件是铁鞭,第二件是铁锤,第三件是匕首。它要是调皮,就用鞭子抽它;还不服,用铁锤敲它的头;如果再捣蛋,就用匕首砍断它的脖子。”唐太宗听了哈哈大笑。他虽然觉得武则天说的有点孩子气,但是也很赞赏她的泼辣性格。唐太宗死了后,按照当时宫廷的规矩,武则天被送进尼姑庵。这当然是她很不情愿的。    
    唯一的女皇    
    唐高宗在他当太子的时候,就看中了武则天。即位两年后,他把武则天从尼姑庵里接出来,封她为昭仪(妃嫔的称号)。后来,又想废了原来的王皇后,立武则天做皇后。这件事遭到很多老臣的反对,特别是高宗的舅父长孙无忌,说什幺也不同意。    
    武则天私下拉拢一批大臣,在高宗面前支持武则天当皇后,有人对高宗说:“这是陛下的家事,别人管不着。”唐高宗这才下了决心,把王皇后废了,让武则天当皇后。武则天当了皇后以后,就使出她那果断泼辣的手段,把那些反对她的老臣一个个降职、流放,连长孙无忌也被逼自杀。不多久,那个本来已经十分无能的高宗害了一场病,成天头昏眼花,有时候连眼睛都张不开。唐高宗看武则天能干,又懂得文墨,索性把朝政大事全交给她管了。    
    公元683年,高宗死了。武则天先后把两个儿子立为皇帝——中宗李显和睿宗李旦,都不中她的意。她把中宗废了,把睿宗软禁起来,自己以太后名义临朝执政。公元690年九月,武则天接受大家的请求,自称圣神皇帝,改国号为周。她就成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    
    在武则天登基作皇帝之前,武则天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第一是修改《氏族志》为《姓氏录》,从传统上和舆论上打击和削弱一贯反对自己的士族官僚集团,扶植和依靠新兴的庶族地主阶级。这样使士族官僚不再有人仕做官的优越条件,也不能因出身豪贵而为所欲为。而对庶族出身的官员,也不再因门第贫贱而受耻受辱于人。修成的《姓氏录》再也看不到士族贵族的特权,原来连《氏族志》都不能列入的武氏,在《姓氏录》中,却定为姓氏的第一等。再次,是变更官名,改东都洛阳为神都,为自己登位称帝,建立新秩序,迈出重要的一步。向举国表示自己大位一统至高无上的权力。    
    如果说,武则天在称帝前三十余年参政执政的政治生涯中,已显示出惊人的政治谋略和手段。那幺,在称帝之后的十余年中,则更充分地显示了她在用人、处事、治国等各个方面杰出的政治才能和政治家的气魄。    
    则天称帝后,更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她认为“九域之广,岂一人之强化,必伫才能,共成羽翼”。凡能“安邦国”、“定边疆”的人才,她不计门第,不拘资格,一律量才使用。为了广揽人才,她发展和完善了隋以来的科举制度,放手招贤,允许自举为官、试官,并设立员外官。此外,她还首创了殿试和武举制度,为更多更广地发现人才,搜罗人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比如,中唐名将郭子仪,就是“自武举异等出”。这样,在她施政的年代里,始终有一批“文似仁杰”,“武类休武”的能臣干将为其效命,有力地维护着武周的政权。    
    对于农业生产,则天也非常重视。她说:“建国之本,必在务农”,“务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人富”。她规定,能使“田畴垦辟,家有余粮”的地方官升任;“为政苛滥,户口流移”的“轻者贬官,甚至非时解替”。这样,在她执政的年代里,农业和手工业都得到较大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据当时统计,永徽时全国户数为38O万户,到则天临终的神龙元年,渐增为6i5万户,几乎增长一倍。仅此一点即可看出这一时期的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在抗击外来人侵,保护边境安宁,改善相邻各国的关系方面,则天施政时期也做了很多努力。对吐蕃贵族的入侵和骚扰,则天给予坚决的抵御和反击。长寿二年(692年)她派大将王孝杰击败吐蕃,收复安西四镇,复置安西都护府于龟兹。之后,又在庭州设置北庭都护府,巩固西北边防,打通了一度中断的通向中亚地区的“丝绸之路”。在她施政的年代里,坚持边军屯田的政策。天授年间,娄师德检校丰州都督“屯田积谷数百万,兵以饶给”。大足元年(701年),郭元振任凉州都督,坚持屯田五年,“军粮可支数十年”。武氏的这种大范围的长期屯田。对边区开发、减轻人民转输之劳,以及巩固边防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在武则天掌权近半个世纪的较长时期内,也有很多过失。她重用酷吏,奖励告密。使不少污吏横行一时。他们刑讯逼供,滥杀无辜,诬陷于人,使不少文臣武将蒙受不白之冤。虽然对武周政权的巩固起过一些作用,但是,搞的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激化,人人自危,必然影响国家的治理和生产的发展。她放手选宫,使官僚集团急剧。增大,官僚机构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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