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与文明〔奥地利〕弗洛伊德-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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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地在这一种和那一种意识中交错。 在精神分析中,除了作出下列推断外,我们别无选择,就是:心理活动本身是无意识的,意识只能像感官“知觉”外部世界一样去感觉它。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这种对比中获得更多的知识。 在我们看来,精神分析关于存在着一种无意识心理活动的假说,一方面是原始泛灵主义的扩展(它使我们在周围事物中看到自身)
,同时又是康德对于各种关于外部知觉的种种错误看法之批判的延续。 正如康德告诫我们的,万不可忽视,我们的知觉是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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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条件约束的,决不可把它等同于被我们知觉到的不可知之物。 精神分析同样警告我们,不要把意识的知觉等同于作为这种知觉之对象的无意识心理活动。 同物理事实一样,心理事实也不是我们看到的那个景象。 令我们欣慰的是,对内在知觉的纠正并不像对外在知觉的纠正那么困难,相对于外部世界,内部对象的不可知程度要小得多。
二、“无意识”的各种含义——一种地形学的观点
在作出进一步解释之前,首先让我们指出这样一个重要的(虽然不是太方便)事实:“易于进入无意识状态”
,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个特定,而且不是它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除此以外,还有其它一些心理活动,尽管它们表现出一种极为不同的价值,同样具有“无意识”性质。 所以,所谓无意识,它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知,其他一切都与意识活动一样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假如这些活动变成意识活动,它们肯定与意识中其他种种活动形成鲜明的对照。 从现在起,如果我们在描述各种心理活动时,不再追问它们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在对它们分类和关联时,仅仅按照它们与“本能”和“目的”的关系,它们自身的构成,它们在自己所属的心理系统内的等级等等,便会消除对它的所有曲解和误会。 可是这样做毕竟是不实际的,其中有诸多理由,例如,当我们提到“意识”和“无意识”这两个字眼时,有时是在“描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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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用它们,有时又是从“系统意义”上引用它们。 从系统意义上看,它们各自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心理机能,而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意义的模糊。 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我们可以把某些经我们区别出来的心理系统,以一些随意选择出来的名字称呼,这些名字最好不要使人们想到它们属于“意识”。但在这样做时,首先应当表明,我们区别这些心理系统时的根据是什么,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及意识的种种属性,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些属性就是我们进行一切调查研究的出发点。 在下面的阐述中,当我们在“系统”意义上使用“意识”和“无意识”时,通常用简写符号Cs代表“意识”
,用Ucs代表“无意识”。
下面我们对精神分析所获得的某些肯定性发现作出解释。 一般地说,一种心理活动要经历两个阶段(或两种状态)
,在这两个阶段之间,还穿插着某种可称为“检验”或“审查”的步骤(这种审查也称为无意识压抑力量)。第一阶段的心理活动一般是无意识的,属于Ucs系统。 如果在“检验”时,它通不过审查的关口,便会被拒之门外,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我们就说它受到“压抑”
,或者说被压抑到了无意识之中。 如果能通过检验,它就进入了第二阶段,以后便属于第二系统,即我们所说的Cs系统。 但是,即便它已属于这一系统,也不等于清楚地肯定它就是“意识”的了。 换言之,它这时还不是“意识的”
,而是具有变为“意识”的可能——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它才可能不受阻碍地直接变成意识的对象。 从具有变成“意识”的能力这一角度来考虑,我们还可以称这一系统为“前意识”。
如果还有另一种审查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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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法,其任务是专门确定“前意识”能否变成“意识”
,我们就可以在Pcs(前意识)和Cs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 就目前来说,重要的是要记住Pcs系统同时又具有Cs系统的特性,因为在Ucs向Pcs(或Cs)过渡的交叉点上,同样也有审查者在行使自己的职责。由于精神分析承认这两个(或三个)
心理系统的存在,它就在描述性“意识心理学”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获得了许多新的研究内容。在这之前,它同描述性“意识心理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总是以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心理活动。 而目前它与它之间又有了更进一步区别,这就是,它又发展出一种可称为“心理地形”的东西,这就是:在提到某种特定的心理活动时,总要提到它属于哪一个“系统”
,或是在哪两个系统之间发生的。 从这一角度思考,我们还可以把它称为“深层心理学”。我敢断定,假如我们进一步从另外的角度去考虑它,它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成熟。如果我们严肃看待这一有关心理活动的“地形学”
,就必须首先把注意力转移到如何解答由此而引起的种种怀疑上。当某种心理活动(在下面的阐述中,我们把这种心理活动局限于一种概念活动)
,从Ucs系统转入Cs系统(或Pcs)时,我们可否说,这种转换其实是同一个概念替了一个新位置,它的最初的无意识内容还仍然存在,或者,我们还可认为,这种转换乃是这种概念之自身状态的变化,亦即同一种材料在同一个位置上发生的变化。 这一问题看上去似乎很深奥,但是如果我们希望取得关于心理地形学的较为准确的概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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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我们想对心灵内部的深度层次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就肯定会提出上述问题。 这个问题的难处就在于它超出了纯心理学范围,触及到心理器官(大脑)同解剖的联系问题,(即解剖能否用于精神器官)。我们知道,大体说来,这种关系还是存在的,科学研究已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无可反驳的证据,证明心理活动与大脑的各种机能(而不是身体其他部位的机能)
密切相关。 在我们有幸发现了大脑的各个不同部位有着不同的反应,以及发现了这些部位同身体的某一特殊部位以及同某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的关系时,上述研究还会更进入一步(究竟达到什么程度目前还不得而知)。
但是,由此出发而产生的每一种想发现心理活动发生的具体位置的企图,任何一种设想“观念”储藏在神经细胞之内,兴奋是通过神经纤维传导的努力,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同样的命运还期待着任何一种试图在大脑皮层区找到Cs系统(有意识的心理活动)
的解剖位置、在大脑皮层之下找到无意识活动的解剖位置的做法。这是现今科学还不能填补的一个空白,况且填补这块空白也决不是心理学的任务。 这就是说,我们的心理地形学目前与解剖学无关。 换言之,与它有关的不是解剖学上的位置,而是位于身体任何一个部位的心理器官的内部领域。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是不受其他限制的,换言之,只要需要,我们想要怎么做就怎么做;但是我们自己应明确地看到,我们提出的假设还只是一种图解性的说明,我们提到的上述两种可能性中的第一种——即某种概念的Ucs阶段,乃是它在原来的状况不变的前提下,挪到一个新的位置——无疑是一种极不成熟的假设,自然也是一种较方便的假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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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假说——在位置不变的情况下,这个概念本身的状态或功能发生了变化——则理应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有更大的可能性。 但它也有不足之处,这就是:它的可塑性较差,不容易说明和改动。 至于第一种假说,即地形学的假说,注定要从地形学的角度,将其划分为Ucs系统(无意识系统)和Cs系统(意识系统)。
这就是说,同一种概念,有可能同时出现于心理器官内的两个地位。 事实也正是如此。 在某种概念顺利通过“审查”的情况下,它就会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同时又不丧失原来的状态和内容。这一假设看上去极为奇特,但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的实践而清晰地观察到。 比如,当我们同一个病人交流某种他以前有过的,可是后来又潜抑了的概念时,他的心理状态初看起来并无什么变化。 首先,这种交流并没有帮助它冲破“压抑作用”加于这一概念的抑制力,或者说,这种压抑作用并没有消除,因而不能期望这种原来的无意识概念会变成意识的概念。 相反,我们开始时获得的唯一东西,便是使他在不经意地情况下放弃这一被压抑的概念。在这个病人的心理中,上述概念实际上是以两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它的两个不同位置上。 第一种形式和第一种位置是他对我们传达给他的这一概念之听觉形式的有意识记忆,第二种形式和第二种位置则是对他早先意识到的这一概念的形式的无意识的记忆。实际上,在这一有意识的概念克服一切障碍与它的无意识记忆痕迹联系起来之前,压抑设置的障碍是不会丢掉的,只有通过把无意识记忆痕迹变成有意识的,上述努力才能成功。 如果对这问题不作全面思考,就会觉得上述有意识的概念和无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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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乃是同一种内容在两个不同地形位置上的两种不同显示。 然而一旦我们稍微静下心来思考一下,便会看到,病人此时获得的信息,与他那被压抑的记忆之间的相同只不过是表面上的,从心理性质上说,听到某种事情与意识到某种事情完全是两码事,虽然这二者的内容有可能是一样的。目前还不是在上述两种可能性之间作出选择。 也许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会遇到某些因素,促使我们喜欢其中的一种而不喜欢另一种。 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或许发现我们上面提出的问题根本就不适当,觉得我们应该用另一种方式去对有意识概念和无意识概念作出区分。
三、无意识情绪
以上我们研讨的东西仅局限于“概念”。
现在我们想提出一个新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同样是为了阐明我们提出的问题。 我们常常提到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概念,但是否还有无意识的本能冲动、无意识的情绪和无意识的感情呢?我们能否把上述的种种合并在一起解说呢?
我个人看法是,无意识与意识之间的对立并不适用于本能。 本能永远不可能成为“意识”的对象,意识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能再现“本能”的概念。 从深层说来,即使在无意识中,本能若不以概念出现,也无法被再现出来。这就是说,如果本能不把自己附着在一种概念上面(以概念体现出来)
,换言之,如果它自己的状态不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我们就对它毫无感觉。 我们平常总是随便地谈到“某种无意识本能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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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或”某种潜抑了的本能冲动“等,这些不严格的表达方式实际上是非常有害的。 当我们提到本能冲动时,真正与它的意思相当、并能表达它的术语就是”无意识“
,其他的术语都会造成混淆。考虑到以上的看法,我们对无意识感受、无意识情绪和无意识情感的问题就很容易解答了。对于某种情绪的本质,我们的意识的确可以把握,这就是说,它肯定能成为意识的对象。 因此,在说明“无意识”的性质时,如果不把情绪、感受、情感等考虑进去,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精神分析的实践中,我们对这些东西习惯的称呼是“无意识的爱”
、“无意识的恨”
、“无意识的愤怒”等。 并且我们还可以知道,我们总是不由自主地使用某些奇怪的混合字眼,如“无意识的犯罪意识”等等;有时还使用某些相互矛盾的字眼,如“无意识的欲求”等等诸如此类。 这样一些称呼是否比我们经常听到的“无意识本能”蕴含着更丰富的含义呢?
上述两种说法实际上不完全一致。 首先,事情有可能是这样的:某种感情的或情绪的冲动被感受到了,但对它的解释是错误的,由于那个真正符合于它的表达或用语受到抑压,它就不得不去寻找另外一种概念。“意识”误以为它(这种感情或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