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第2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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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热、电或原子的最简单的作用,我们不能说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作用,我们说,这些现象的自然属性就是这样,这是他们的法则。历史事件也是一样。战争或革命为什么会发生?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为了进行某种行动,人们组成一定的集体,他们都参加了那个集体;我们说,人的天性就是这样,这是一种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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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历史是研究外部现象的,那么提出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则就够了,我们也就可以结束我们的讨论了。但是历史法则与人类有关。一粒物质不能对我们说,它完全觉察不出相吸或相斥的法则,因而那种法则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历史研究对象的人,直截了当地说:我是自由的,因此不属于什么法则范畴。
历史每走一步,都令人觉得有不言而喻的人类意识自由问题的存在。
所有认真思考的历史学们都不知不觉地遇到这个问题。历史所有的矛盾和含糊,这种科学所走的错误道路,完全是由于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缘故。
假如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就是说,假如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整个历史就要成为一系列互不连贯的偶然事件了。
假如,在一千年间,一百万人中有一个人有自由行动的可能,就是说,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那么很显然,那个人只消有一个违反法则的自由行动,就会破坏适用于全人类的任何法则存在的可能。
假如只要有一个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自由意志就不能存在,因为人类的意志要服从那个法则。
关于意志自由的问题存在着这样的矛盾,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就占据了最卓越的人类头脑,自古以来就有人提出了它的全部重大意义。
问题就在于,如果把人视为观察的对象,无论从什么观点——神学观点、历史观点、道德观点、哲学观点——我们都发现人正如一切存在的事物一样,必须服从普遍的必然法则。但是,如果把它当作我们意识到的事物从我们内心来看他,我们就会感到我们自己是自由的。
这种意识是完全独立的,不以理性的自我认识的来源为转移。人通过理性来观察自己;也只有通过意识他才认识自己。
如果没有自我意识,任何观察和理性的运用都是不可思议的。
要想理解、观察和推理,人首先必须意识到自己是活着的。一个人有了意愿,也就是意识到他的意志,他才知道自己是活着的。但是,当人意识到构成他的生命实质的意志时,他也只能意识到它是自由的。
假如人在观察自己的时候,他看出他的意志总是按同一法则活动(他观察吃饭的必要性或者头脑的活动,或者观察任何别的现象),他不能不把他的意志总是沿着同样的方向活动看作意志的限制,如无自由,则无限制可言。一个人觉得他的意志受限制,正因为他意识到他的意志是自由的。
你说:我是不自由的。但是我举起我的手,又把它放下。人人都懂得,这一不合逻辑的答案是一种无法反驳的自由的证明。
这个答案不属于理性的意识的表现的范畴。
假如自由的意识不是一个独立的不依赖理性的自我认识的源泉,那么,它就是可以论证和实验的,但实际并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是不可思议的。
一系列的实验和论证对每个人表明,他,作为观察的对象,服从某一些法则;人一旦认识到万有引力不渗透性的法则,他就服从这些法则,并且永远不会抗拒这些法则。但是,一系列同样的实验和论证对他表明,他内心感觉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他的每一个动作都取决于他的肌体,他的性格,以及影响他的动机;但是人类从来不服从这些实验和论证的结论。
一个人根据实验和论证知道一堆石头向下落,他毫不狐疑地相信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他都期望他所知道的那个法则得以实现。
但是,当他同样毫不狐疑的知道他的意志服从若干法则的时候,他不相信这一点,而且也不可能相信。
虽然实验和论证一再向人表明,在同样的情况下,具有同样的性格,他就会跟原先一样做出同样的事情,可是,当他在同样的情况下,具有同样的性格、第一千次做那总会得到同样结果的事情的时候,他仍然像实验以前一样确定无疑地相信他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每个人,不论是野蛮人还是思想家,虽然论证和实验无可争辩地向他证明,在同样的条件下,有两种不同的行动是不堪想象的,但是他仍然觉得,没有这种不合理的观念(这种观念构成自由的实质),他就无法想象生活。他觉得就是这样的,尽管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自由这个概念,他不仅不能了解生活,而且连一刻也活不下去。
他之所以活不下去,是因为人类的一切努力,一切生存的动机,都不过是增进自由的努力。富裕和贫寒、光荣和默默无闻、权力和屈服、强壮和软弱、健康和疾病、教养和无知、工作和闲暇、饱食和饥饿、道德和罪恶,都不过是较高或较低程度的自由罢了。
一个没有自由的人,就只能看作是被夺去生活的人。
假如理性认为自由的概念是一种没有意义的矛盾,好像在同一条件下做出两种不同动作的可能性一样,或者好像一种没有理由的行动的可能性一样,那只能证明意识不属于理性范畴。
这种不可动摇、不可否认的自由意识,不受实验或论证支配,为所有思想家所承认,毫不例外地为每个人所觉察,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任何关于人的观念的自由的意识,这构成问题的另一面。
人是全能、全善、全知的上帝的造物。由人类的自由的意识中产生的罪恶是什么呢?这是神学的问题。
人的行动属于用统计学表示的普遍的不变法则这一范畴。人类对社会的责任(这一概念也是从自由的意识中产生的)是什么呢?这是法学的问题。
人的行动是从他的先天性格和影响他的动机中产生的。良心是什么,从自由的意识中产生出来的行为的善恶认识是什么?这是伦理学的问题。
联系人类的全部生活来看,人是服从那决定这种生活的法则的。但是,不从这种联系来看,一个人他似乎是自由的。应当怎样看待各民族和人类的过去生活呢——作为人们自由行动的产物呢,还是作为人们不自由行动的产物呢?这是历史的问题。
只有在我们知识普及、具有自信的时代,因为有对付愚昧的最有力的工具——印刷品的传播,才把意志自由的问题提到这个问题本身不能存在的地位。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所谓先进人物,也就是一群不学无术的人,从事博物学家的工作,研究问题的一个方面,以求得全部问题的解答。
灵魂和自由不存在,因为人的生活是筋肉运动的表现,而筋肉运动受制于神经的活动;灵魂和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因为在远古时代我们是由猿猴变来的,他们就是这样说、写、印成书刊,一点也不怀疑,他们现在那么卖力用生理学和比较动物学来证明的那个必然性的法则,早在几千年前,不仅被所有宗教和所有思想家所承认,而且从未被人否认。他们不知道,在这个问题上,自然科学只能解释问题一个方面。因为,从观察的观点来看,理性和意志不过是脑筋的分泌物(secrétion),根据一般的法则,人可能是在那无人知道的时代从低级动物发展起来的,这事实不过从一个新的方面说明了几千年前所有宗教和哲学理论都承认了的真理,从理性的观点来看,人从属于必然性的一系列法则,但是它一点也没有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建立在自由意识上的相反的另一方面。
假如人是在无人知道的时代从猿猴变来的,这与说他是在某个时期用一把土做成的,是同样可以理解的(前者的未知数是时间,后者的未知数是起源),而人的自由意识怎样与他所服从的必然性法则相结合的问题,是不能用比较生理学和动物学来解决的,因为从青蛙、兔子和猿猴身上,我们只能观察到肌肉和神经活动,但是从人身上,我们既能观察到肌肉活动和神经活动,也能观察到意识。
那些自以为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博物学家和他们的信徒,正如这样一些灰泥匠:本来指定他们粉刷教堂的一面墙壁,可是他们趁着总监工不在,一时热情冲动,粉刷了窗子、神像、脚手架,还未加扶壁的墙壁,他们心里很高兴,从他们作灰泥匠的观点来看,一切都弄得又平又光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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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问题上,历史比其他知识部门有一个优点:而这个问题对历史来说,不牵涉人类自由意志的实质,只牵涉这种意志在过去和一定条件下的表现。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历史与其他科学的关系,就像实验科学与抽象科学的关系一样。
作为历史研究对象的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们关于它的观念。
因此,历史不像神学、伦理学和哲学,它不存在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相结合的无法解决的奥秘。历史考察人对生活的观念,这两种矛盾的结合已经在人对生活的观念中实现了。
每一历史事件,每一人类活动,在实际生活中都被了解得十分清楚、十分明确,没有任何矛盾的感觉,尽管每一事件都表现出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必然的。
为解决自由和必然性怎样结合以及这两个概念的实质为何物的问题,历史哲学也可以、而且应当走一条与别的科学相反的道路。历史不宜先给自由意志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本身下定义,然后把生活现象列入那两个定义之中,历史应当以大量历史现象中归纳自由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的定义,而那些现象总是与自由和必然有关系的。
我们无论怎样考察关于许多人或者一个人的活动的观念,我们总是把这种活动理解为部分人的自由意志和部分必然性法则的产物。
无论我们所谈的是民族迁徙和野蛮人入侵,或是拿破仑三世的命令,或是某个人一个小时前从几个方向中选出一个散步的方向的这一行动,我们都看不出任何矛盾。对我们来说,指导这些人的行动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限度是很明确的。
关于自由多寡的概念时常因我们观察现象的观点不同而各异;但是永远有共同的一面,人的每一行动,在我们看来,都是自由和必然性的一定的结合。在我们所考察的每一行动中,我们都看出一定成份的自由和一定成份的必然性。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在任何行动中自由愈多,必然性就愈少;必然性愈多,自由就愈少。
自由与必然性的增减关系,视考察行动时所用的观点而定;但是两者的关系总是成反比的。
一个先足落水的人,抓住另一个人,那人也要淹死了;或者,一个因为哺育婴儿而疲惫不堪的、饥饿的母亲,偷了一些食物;或者,一个养成遵守纪律习惯的人,在服役期间,遵照长官命令,杀掉一个不能自卫的人——在知道那些人所处的条件的人看来,似乎罪过比较小,也就是自由比较小,属于必然性法则的成分比较多;而在不知道那个人自己就要淹死、那个母亲在挨饿、那个士兵在服役等等的人看来,自由就比较多。同样,一个人二十年前杀过人,从那以后就和平无害地生活在社会上,他的罪过似乎比较小;在二十年后来考察他的行为的人看来,他的行为似乎更属于必然性的法则范畴,而在他犯罪第二天来考察他的行动的人看来,他的行为比较自由。同样,一个疯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紧张的人的每一行动,在知道有那种行动的人的精神状态的人看来,似乎自由比较少,必然性比较多;而在不知道的人看来,就似乎自由比较多,必然性比较少。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自由的概念随着考察行动时所持的观点而增减,必然的概念也相应地或增或减。因此,必然性的成分愈多,自由观念的成分就愈少。反之亦然。
宗教、人类常识、法学和历史本身,都同样了解必然性和自由之间的这种关系。
我们关于自由和必然性观念的增减,一无例外地取决于以下三类根据:
一、完成行为的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他与时间的关系,
三、他与引起行动的原因的关系。
一、第一类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地认识人类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或多或少地明了每个人在与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