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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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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这本是一起单独的害命案件,但警方和检察机关出于
政治需要,预先设定这个案件是共谋犯罪,强迫和诱导吉冈改变供词,并据
此逮捕了稻田实、久永隆一等四名无辜者,对他们进行了严刑逼供,阿藤被
定为主犯,判处死刑,其余四人被判无期徒刑,制造了战后日本第一冤案。
阿藤等四人坚持自己无罪,多次上诉,均被驳回。佐佐木哲藏等。。 284名律师
组成辩护团,坚持为阿藤等进行无罪辩护。下面节选的是佐佐木、原田、静
子等律师在最高法院最后辩论时的发言。

“一个人的生命比整个地球还重。”这句话是最高法院过去在判决时说
过的严肃宣言。吉冈扯谎是明显的,所谓五人共同犯罪的口供,根本不能相
信。到现在为止,关于单独犯罪、六人共同犯罪、五人共同犯罪、二人共同
犯罪等,转来转去地讯问口供。至于五人共同犯罪的口供、关于密谋的方法、
作案那天夜里的集合时间、现场进行杀害的情况、所抢现金的分配等,都是
说法不一,变来变去。一个人也能作案的事,已经被在法庭上的实验所证明
了。

早川物兵卫的伤,当可以看作是被一个人连续打击的结果。这个鉴定,
是科学的证据。对吉冈来说,他单独犯罪,在指纹、脚纹、血迹等方面,都
有充分的物证。而对阿藤等四人来说,没有任何物证证明他们参与犯罪。说
什么周密地销毁证据、伪装现场等等,但是在作案后让沾满血迹的吉冈一个
人去逛烟花巷,无论如何是不合情理的。。

要解决这个事件,只能废除原判。吉冈的假口供和误判的原因是警察的
臆断性搜查和刑讯,以及想使吉冈兔于死刑的欲望。

但是,尽管吉冈开始时供认自己单独犯罪,后来又基于良心的谴责反复
进行谢罪,可是法官却由于偏见而不加理睬。吉冈有单独行窃的动机,而他
所抢劫的现金在四名被告家里根本没有被发现,这些情况是五人共同作案说
的致命性缺陷。

始终一贯的口供和中途变卦的六人的口供,应该相信哪一个呢?事件发
生的当时,我们探听到警察的报告书和笔记本上,都准确无误地记载着阿藤
在案发当天的。。 24日是在自己家里的, 25日才搬到上田家去的;而河相法
官判决却错误地认定阿藤是。。 24日搬到上田家去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错误认
定呢?上田家的邻居土手玉枝不也明确地否定说,所谓六人的“新证词”说
的。。 24日夜时,阿藤等人在上田家又吃饭又洗衣服的事情,是完全没有过的
吗?!

法院并不具有用谎言和欺骗来杀人的权限。证据表明被告人是冤枉的,
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明更加肯定了这一点。反动政权为了抵消这个不在现场的
证明,用伪证罪逼人作出伪证,从而改变了事件的真实经过。阿藤搬到上田
家去的日期,由。。 25日改为作案当天的。。 24日,这就改变了事件的经过。把论
点集中在这个问题上,也可以说河相法官的判决,不仅颠倒事实,而且是违
反良心的违法判决。


【评析】

【评析】
时 
17年 
9个月,经过 
7次判决,才告结束,阿藤等四人才无
罪释放。在法庭辩论中,日本著名律师佐佐木哲藏等人紧紧抓住四名无辜者
不在犯罪现场的事实,用事实说理,用证据服人,证据表明被告人是冤枉的,
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明更加肯定了这一点。最后,终于还事实以真相,迫使最
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85岁的布莱克为新闻自由仗义执言

85岁的布莱克为新闻自由仗义执言

1971年 
6月 
13日和 
14日,《纽约时报》刊载了披露美国政府秘密卷入
越南战争的长文,批评“30年来政府官员一直在欺骗人民”。6月 
18日,《华
盛顿邮报》也刊载了内容相似的文章。美国政府以两报刊载了危及国家安全
的“五角大楼文件”为由,对两报发出禁令。于是发生了纽约时报公司诉美
国政府和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公司的诉讼。6月 
24日,两案提交联邦最高
法院裁决。

时年已 
85岁高龄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为两报进行了辩
护,以下就是他在法庭上的论辩发言。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一案应予驳回,并认为
美国政府对《纽约时报》发布的禁令,在最初提交本院时也无须进行口头辩
论,即予撤销。我相信,对这些报纸的禁令的每一刻的拖延,等于是对《宪
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目张胆的、难以宽恕的继续践踏。另外,经过口头辩论,
我完全同意本院必须根据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所陈述的
理由,维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撤销第二巡回审判
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遗憾的是,我的某些同僚显然愿意裁定我们
有时可以对新闻的报道加以限制。这样的裁定必然会破坏《宪法第一条修正
案》。

1789年随着《宪法》的正式通过,我们的政府就有了推动力。1791年《人
权法案》,包括《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随之颁布。现在,自共和国成立 
182
年以来,联邦法院第一次被要求判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不是指它所宣称
的那样,而是指政府可以阻止对这个国家的人民具有极大重要性的时事新闻
的报道。

在试图对这些报纸发布禁令以及对本院进行陈述时,行政当局似乎已经
忘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和历史。在《宪法》正式通过时,许
多人之所以强烈反对它,是因为这一文件并没有包含《人权法案》以保障某
些基本自由。这些人特别恐惧(《宪法》)授予中央政府的新的权力可能会
被解释为允许政府剥夺宗教、出版、集会和言论自由。为了对广大公众的大
声疾呼作出反应,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案以满足公众的要求,
即这些崇高的自由仍将确保无虞,政府无权加以剥夺。麦迪逊的建议后来就
成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三个部分,其中的一部分宣称:“人民不得被
取消或剥夺其言论、写作或发表意见的权利,出版自由作为自由的伟大堡垒
之一,应不受侵犯。”提出这些修正案是为了削减和限制两年前原先《宪法》
中授予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一般权力。《人权法案》使原来的《宪法》
变成为一部新的宪章,根据这部新的宪章,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剥夺人民所
享受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总检察长坚持认为,而且
本院的某些成员看来也同意,原先的《宪法》所适用的政府的一般权力应该
被解释为限制和限定后来正式通过的《人权法案》所作出的具体和明显的保
证。我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甚的对历史的歪曲。麦迪逊和《宪法第一条修正
案》起草者,都是些有才干的人,他们用坚定而绝不会被误解的语言写道:
“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和语


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新闻界必须获得报道新闻的自由,不论新闻来源
如何,不受官方的审查、禁令,或者事先的限制。

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新闻界必须获得报道新闻的自由,不论新闻来源
如何,不受官方的审查、禁令,或者事先的限制。

政府在本案中提出的前提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们提出的前
提截然不同。副总检察长已经小心翼翼地并强调地陈述:

“现在,(布莱克)大法官先生,您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解释众
所周知,我当然尊重您的解释。您说不得立法意味着没有法律,这一点是显
而易见的。大法官先生,我只能说,在我看来,‘不得立法’并不意味着‘没
有法律’,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我会努力说服(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种
说法是正确的。《宪法》中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力的责任,
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制订,其目的不是为了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其职
能或保卫合众国的安全。”

而且,政府在其案情摘要中争辩说,尽管有《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但
行政部门为了保卫国家而禁止报道那些一旦披露会危及国家安全的消息的权
限来自两个相关的方面:总统处理外交事务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总统作为
三军最高统帅的权限。

换言之,政府要求我们裁定,尽管《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有明确的规定,
但行政部门、国会和司法机关还是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制订法律来禁
止时事新闻的报道和剥夺新闻界的自由。政府甚至不打算按照国会的任何立
法来办事,与此相反,它提出了一个鲁莽而危险的影响很大的论点,即法院
必须毅然承担起责任,以公平、总统权力和国家安全的名义“制订”一项剥
夺新闻自由的法律,甚至在国会的代表们已经遵守《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并
拒绝制订一项这样的法律的时候,也必须这样做。就总统享有“固有的权力”,
可以通过诉诸法庭来阻止新闻报道一事来进行裁决,这必将彻底破坏《宪法
第一条修正案》和政府希望予以“保证”的人民的基本自由和安全。任何一
个能够阅读《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被正式通过的历史的人都会深信,正是政
府在这方面试图作出的这些禁令才使麦迪逊和他的合作者们打算在这个国家
里永远将这一《修正案》宣布为合法。

“安全”一词是一个宽泛而含糊的概念,我们不应援引它的概略意义来
废除《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体现的基本法。以损害内容丰富的代议制政府
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机密,是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的。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们,完全意识到应该保卫一个新的国家和防
止英国政府及殖民地政府滥用职权,他们试图通过规定人民的言论、出版、
宗教和集会自由不得被剥夺来给这个新的社会以力量和安全。这一思想由杰


出人物和伟大的首席大法官修斯在 
1937年雄辩地表述过,当时,最高法院裁
定一个人不能因参加一次由共产党人组织的会议而受到惩罚:

“保护我们的社会免受以武力或暴力颠覆我们的制度的煽动的重要性愈
大,为了提供自由的政治讨论的机会,维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
的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要求就愈加迫切,从而达到政府可以关心人民
的意愿,如果想要进行变革的话,也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获得。这才是共
和国的安全所在,也正是立宪政体的基础所在。”

【评析】

布莱克的论辩,紧紧扣住一个核心,那就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他
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与未来说起,以《人权法案》为利器,
力主新闻自由、论证新闻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及其对国家的意义,维护了《宪
法第一条修正案》和新闻自由的尊严。论辩发言极有说服力和震撼力,美国
政府不得不以败诉告终。


美国法律规定:现任总统不得当堂作证

美国法律规定:现任总统不得当堂作证

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美国长期推行偏袒以色列的政策,美国人成为中
东一些恐怖组织的主要绑架对象。人质问题给美国第 
40任总统里根造成了巨
大压力。忙于两伊战争的伊朗,急需大批先进武器设备,又出于改变国际形
象的考虑,有意与美国缓和关系。于是在以色列的撮合下,双方达成了以武
器换人质的交易,后来美国把卖武器的费用拿去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
此事披露后,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伊朗门事件”。舆论和政界纷
纷指责里根政府违反了自己所宣布的一贯政策:不同关押人质者谈判,不向
伊朗提供武器。同时,其秘密活动绕过国会,这也违背了联邦法律。1986年
12月,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成立了调查美伊武器事件特别委员会,并很
快获得国会的批准。但美国法律规定:“现任总统不能当堂作证。”于是 
1987
年 
3月 
4日,里根向美国人民发表了演说,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美国同胞们:

我已经多次在这个历史性的办公室里向你们发表讲话,谈了许多事情。
人们往往认为,总统的权力在这个椭圆形办公室里,其实不然,权力在你们
那里,在美国人民那里。

正是你们的信任使总统有了领导的权力,有了个人的力量。今天晚上,
我希望向你们谈的正是这一点。

在过去 
3个月内,我对有关伊朗的事件的情况默不作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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