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受暴 口述实录-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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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的类型我们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为3种类型: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现在,有研究者把经济控制也作为暴力的一种类型。从本书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几种暴力的表现形式,每一种暴力的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身体暴力中拳打脚踢只是基础形式,针扎、火烧、刀砍、油烫这些极端的事例也不鲜见;精神暴力中常见的有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同时还有各种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另外,几乎所有的暴力案件中都伴有恐吓,施暴者威胁要杀死受暴人,杀死她的全家,以此来掌控她的行为。性暴力是一个更加隐秘的话题,即使在访谈中也不便于直接问及,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性暴力可能更加普遍,它像是一条潜藏的河,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盖。经济控制在许多案例中都有所体现。
对暴力进行分类是理论上认识家庭暴力的需要,但在暴力发生时,很难截然地将几种类型的暴力分开。在本书收录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施暴者常常是几种暴力同时并施,殴打时伴有辱骂、恐吓,强迫性生活时又有殴打和谩骂,同时还有经济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每一个案例都是多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
(二)暴力发生发展的过程统观28例个案,家庭暴力具有如下几个规律性特点:
其一,婚后丈夫是否施暴,与婚姻基础没有明显关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丈夫仍然可能施暴。这个发现打破了暴力是发生在婚姻基础不好或关系不和的夫妻之间的习惯认识,不恰当的爱有可能演化为更激烈的暴力。希望这个发现能够提醒未来的青年女性及早识别对方的暴力倾向。
其二,家庭暴力几乎和婚姻关系的建立同时发生。28个案例中,大部分第一次暴力行为在婚后半年之内发生,还有些妇女婚后三四天开始挨打,甚至有婚前就开始受暴的。由此可见,配偶间的权力关系在婚姻初始即已建立。从男性施暴的动机看,施暴者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性,而不是让她离开自己。所以,一旦妇女表示要离婚,施暴者就会认为是对其权威的挑战,从而施以更严厉的暴力,包括威胁恐吓。但在男方有了婚外恋,以离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暴力发生发展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如本书中“解脱之后我很幸福”和“离了反而好了”)。这时的暴力是以离婚为目的,实质仍是控制受暴人,依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其三,家庭暴力很难自行结束。28例个案中结束暴力的方式是:14例中的受暴妇女杀死了施暴者而入狱;4例中的施暴者被判刑;8例已离婚;只有1例婚姻还在延续,此案例的受暴妇女外出打工。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所做的访谈中,婚姻继续存续的家庭暴力案例较少,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妇女没有打算离婚,她对自己受暴的事实更加避讳,或是怕丈夫报复,或是顾及面子,她们接受访谈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在访谈中我们逐步了解到,妇女在脱离暴力的控制之后,会对家庭暴力有新的觉悟,她们更有勇气控诉暴力。本书的28例个案中的受暴妇女绝大部分已经脱离了暴力,可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家庭暴力还在继续。在这类家庭暴力中,男女权力关系暂时达到了某种平衡,暴力还没有激发出尖锐的冲突,但暴力并没有消失或结束,它只是被掩盖着。观察分析本书的28个案例,可以提供这样的认识:家庭暴力必须干预,妇女一味地忍耐,不可能制止家庭暴力,只会纵容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三)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
28例个案中,14位妇女入狱,最短的刑期是3年,大部分是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她们要在监狱里度过漫长的岁月。虽然她们犯了罪,但祸凶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让她们身心备受摧残,还彻底改变了她们的人生轨迹。其他几位妇女中,7位有程度不同的伤残,如童春花、向敏华是8级伤残,王菊芬脾破裂,杨玲美耳膜穿孔……从她们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暴力对她们躯体的伤害是看得见的,而对她们精神和心灵的伤害更加深刻和久远。在28个案例中,有6位受暴妇女明确表示她们有过自杀的行为或念头,有的曾多次自杀。而且,当你读完这本书的时候,相信会和我们有同样的认识,那就是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将延续至她们的一生。
(四)社会支持系统的现状
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受暴妇女的法律救助和社会援助比较全面和及时,我国是最早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对全世界做出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庄严承诺。’95世妇会之后,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日益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1995年8月,作为国家法规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把“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坚决制止家庭暴力”确定为妇女发展的目标之一。继1996年1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之后,至今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但是,中国毕竟有着长期的封建文化积淀,“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的观念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仅是普通民众,作为执法机构的公检法部门对于家庭暴力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政策法规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也需要有一个过程。从本书妇女受暴的叙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前我国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还非常薄弱。首先看公检法机关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在传统的认识里,家庭被归为私领域,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主要是为公领域服务的,所以家庭暴力被排除在司法机关服务的范围之外。从本书的28个案例中看,警察仍然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警察不应该管。如“我要讨回做人的尊严”案中,王菊芬到派出所求救,警察说:“好像你丈夫打你是应该的。”“两口子打架没法管。”甚至她到派出所避难还被赶出来。这种观点在警察中很普遍,其他案例中都有类似的描述。我们知道,有些国家规定,警察对家庭暴力报案的出警要优先于普通的社会案件,因为家庭暴力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更大,它发生在家庭里,隐秘性强,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他人的援助,而且,家庭暴力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施暴人对同一受害人反复施暴,受害人有特殊的恐惧心理,更需要警察的及时救助。在反对家庭暴力的世界潮流中,家庭暴力是公害,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的理念,已经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同。
我们在分析本书的案例时观察到,在中国,不仅警察对家庭暴力比较漠视,有些妇女受暴后也没想到向警察报警,本书将近一半的案例中,妇女从未报警,有些施暴者根本不相信打了自己的老婆警察还会管。
妇女在长期的受暴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和庇护,而当她们忍无可忍,“以暴抗暴”时,却触犯了法律。本书案例中,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基本上没有考虑她们是由于长期受暴才导致的犯罪。如“只把我当做了生育机器”一案中,薛金花想向检察官说说“这十几年是咋过的”,检察官呵斥道:“听你拉家常呢?就说你杀人这一段!”受暴妇女在这个时候极度的孤独、无助,她们在长期受暴之后还要经历监牢的囚禁。如此的现实使我们思考,如何将社会性别视角运用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之中,给受暴妇女以公平合理的支持,将是留给司法界的一个课题。事实上,随着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意识的增强,我国的司法机构已经率先有了实际行动,如湖南长沙、辽宁锦州、山东青岛等地的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干预家庭暴力的实施办法和行为规则。此外,“下半生我就是残疾人了”一案中警察接到向敏华的报案后,迅速对施暴者实施拘捕;“现在我很幸福”一案中,周笑音离婚时得到了赔偿。
社会支持系统中,妇联、社区、施暴人和受暴者所在的单位,都是重要的支持和干预体系,“我要讨回做人的尊严”中的王菊芬、“离了反而好了”中的胡凤玲、“解脱之后我很幸福”中的周笑音,她们之所以最终能够摆脱暴力,并有一个比较安定的生活条件,当地政府、妇联功不可没,这些案例鼓励我们,家庭暴力是可以干预的,如果相关部门积极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和支持,她们的命运可以改变。但是,统观本书的全部案例,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力量表现出明显的缺失和不足。
在分析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时,我们注意到一个突出的现象,那就是受暴妇女的娘家和婆家对待妇女受暴的态度耐人寻味。娘家对施暴者的施暴都是容忍、沉默、劝和的态度,即使在明确知道了施暴者的罪行之后,也表现得无可奈何。28个案例中没有一例受害者的亲属主动反抗或者报警。有不少妇女怕给家人添麻烦,并不把自己受暴的情况告诉娘家人。而婆家一方大多是支持、纵容、协助儿子施暴,有的公婆和其他家庭成员直接参与对妇女施暴。两方鲜明的态度差异表明了公众对男权的一致认可,家庭暴力在人们认可、默许、支持的社会大环境中恣意肆虐。就社会支持体系来说,双方亲属都难以向受暴妇女提供必要的保护,妇女可资利用的支持系统之缺乏,由此可见一斑。(五)妇女不是被动的受害者
很多人在面对一个家庭暴力案件时会问:“她为什么挨打?”(而不是问“他为什么打人?”)人们会列举种种女人该挨打的理由,如懒、嘴不好等等,还会归结为她不自强自立,或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28个案例告诉我们,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实际上,妇女是否受暴,与她们的能力大小没有必然的关系。本书中的王菊芬、杨玲美、于小霞,薛金花,她们原本很勤劳,很聪明,很有勇气,能干出一般人干不出来的事业,是家庭暴力摧毁了她们的自信,破坏了她们的能力。而彻底摧毁一个妇女的自信,让她变成一个俯首帖耳的工具正是施暴者施暴的目的,也是家庭暴力的必然后果。也就是说,受暴妇女的软弱、怯懦,是家庭暴力的结果,而不是她们受暴的原因。
在暴力摧残中,妇女们仍然没有丧失她们的个人能动性,她们用各种方式反抗,求助、提出离婚,都是反抗的方式,她们最终能够脱离暴力,都是自救的有效结果,她们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是家庭暴力的幸存者。一旦脱离了暴力,在得到适当援助的情况下,她们的能力会渐渐恢复,她们还会是一个能干的人,或者还能够帮助别人,本书中不乏这样的事例。妇女们的反抗是艰难的,这涉及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绝不是妇女个人造成的,它是社会机制、性别文化机制下的产物。作为个体的受暴妇女,她们没有力量来与存在了数千年的整个社会机制和性别文化机制相抗衡,由社会而产生的问题,必须由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家庭暴力是由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和性别文化机制造成的,在家庭暴力的背后,是庞大的社会机制的庇护和支持,妇女的一己之力很难与之抗衡。所以,反对家庭暴力必须有司法的介入,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必须改变传统的两性权力关系,改变传统文化对男女两性的塑造,寻求和建设更适合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发展的新的社会机制。
五、关于本书的几点说明
(一)在访谈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根据口述访谈的国际通用规则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原则,其中一项是获得叙述人对她们所述资料使用的授权许可,还有姓名的使用权,不少叙述者表示愿意在本书出版时使用真实姓名,但是,为了避免给她们的子女和亲属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在最后的编辑中一律改为化名。(二)为了帮助读者更全面地认识家庭暴力,我们在每个案例后面加了点评,虽然每个案例都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涉及多处家庭暴力的理论点,但每个点评集中在某一点上,全部点评汇在一起,可以互相补充。
叙述人肖平
访谈人宋美娅
访谈时间2002年3月8日访谈地点湖南省女子监狱
录音整理宋美娅
文稿编辑宋美娅肖平,1953年出生,湖南湘乡县的一位农民,小学五年级文化。1988年12月24日,她用一把割猪草的刀杀死了丈夫,1989年初,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她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在我去访问她的时候,她已经在监狱里度过了13年。湖南女子监狱教育科的田科长陪同我会见她。
“报告!”这个声音很响亮,感觉训练有素,我和田科长同时转向房门的方向,“进来”,田科长说。门被推开,一个穿着犯人服装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