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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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t on 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协议》除序言外,共由4个部分和2个附件组成,是迄今为止总协定在原产地规则领域最系统的一项法律文件。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所实施的法律、规章及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它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即适用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3条中的最惠国待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中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19条中的保障措施;第9中的原产地标志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的实施,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以下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着重就过渡时期的规则、过渡时期后的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1。过渡时期的安排
原产地规则的过渡时期是指从乌拉圭回合结束到〃协调工作方案〃之前的这段时期。在这段时期,缔约国应遵守如下规则:
当各国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发布普遍实施的行政决定时,应明确规定各种要求,特别是:在实施税则分类变化标准的情况下,有关的原产地规则及其例外,都必须在税则目录内的子税目或税目上列明:在实施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计算这一百分比的方法也必须在该原产地规则中注明;在制定制作或加工工序标准时,必须准确地说明能赋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制作或加工工序。
尽管原产地规则与缔约国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手段有联系,但各缔约国原产地规则不应作为用来直接或间接寻求各种贸易目标的工具,即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应规定各种不合理的严格条件,或不应要求把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条件作为决定原产国的前提;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适用于确定是否为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更苛刻;在其他缔约国之间,一缔约国不应以歧视的方式确定或实施原产地规则。
应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有正当理由的人要求,只要已提交必要的材料,有关成员方对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应尽快地在不迟于请求的150日内只要事实、条件和据以作以原产地评定的原产地规则基本保持不变,则此确认有3年有效期。
2。过渡时期后的规则
在所有成员方实现了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的目的、建立了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后,各成员方应特别注意以下规则:
确保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
根据各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决定某一特定产品所属原产国应是完整生产该项产品的国家,或者当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在数国内完成时,则那个对产品最后实现实质『性』变化的国家为原产地国。
其他方面的规则,同于过渡期间的规则。
3。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是以为世界贸易行为提供更为确实的规则为宗旨。为此,部长会议在制定协调工作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平等适用原产地规则;原产国为完整货物的生产国或实质『性』加工国;原产地规则具有客观『性』、预见『性』和易于理解『性』;原产地规则不应用作直接或间接寻求贸易目标的工具,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歪曲或破坏效果;原产地规则以一致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原产地规则具有连贯『性』;原产地规则建立在肯定标准的基础上,否定标准可用于澄清肯定标准。
协调工作方案应尽可能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开始制定,并于3年内完成,其具体内容由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为使海关合作的理事会具体地参与这项工作,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应请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协调工作结果的解释和意见。为了保证按时完成协调工作方案,此项工作应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编制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规定的产品分类进行。
技术委员会的现行职责应包括:
应技术委员会任何一成员方的要求,审议各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在日常执行中出现的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并根据提供事实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应任何一个成员方或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任何与确实产品原产地有关的事项提供信息和建议。
就本协议的实施及其状况,从技术方面制定和发布定期报告,并进行年度审查。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三部分还就规定了原产规则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范围以及有关该协议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此外,附件一对于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和其他职权作了专门规定:附件三以《共同宣言》的方式,就有关优惠原产地规则制定了一些原则。
八、海关估价制度
现代国家在普遍建立海关系统的关税税则的同时,还确立了相应的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制度。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征关税。在适用既定的从价税率对某种商品征收关税之前,必须确定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必要程序。公正的海关估价能够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否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贸易主义的工具。例如,某一成员方的一种产品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约束『性』关税是10%,该成员方可通过一定的货物估价方式使这一关税率增加许多倍,其结果是该成员方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因此,为确保各成员方的海关估价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确实有必要建立公平、统一、中立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
为使海关估价制度尽可能地简化和具有可预见『性』,消除海关估价行为中的武断现象或歧视现象,禁止将海关估价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来实施,从而促进和推动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该协议第一次全面地统一了各成员方实施海关估价的规则,并为进口商确立了相应的权利,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其规定的海关估价主要依据是〃成交价格〃,只有在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其他确定价格的方法,协议也详尽离其它方法。
但是,东京回合所达成的这一海关估价协议仍存在着不足,乌拉圭回合就海关估价议题又展开了讨论。最终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7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通常称为《海关估价协议》)。除个别条款和规定有所调整外,在条文结构、体系安排和实质『性』规定方面,它基本上是原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协议的翻版。此外,乌拉圭回合将《海关估价协议》纳入了一揽子接受的多边协议范畴,保证了该协议在实施空间效力上更具普遍『性』,从而弥补了东京回合的缺陷。
该协议要求海关估价制度和公平的标准之上,并充分考虑到商业惯例,通过要求各成员将各自国内有关立法与该协调一致的方法,以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性』,使进口商在进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判断应缴纳多少关税。为达到这一目标,《海关估价协议》以4个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对各成员的行为作了规定。
第1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部分,分别规定了海关估价的6种价格。
第2部分,关于海关估价协定的管理、磋商和争端解决。应设立发展海关估价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该协议的实施,并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会员会,负责海关估价技术方面的事宜。磋商与争端解决适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3部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对待的规定,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过渡期延长的规定。
第4部分,最后条款。规定本协议不允许有保留,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此外,协议要求各成员在适用本协议时应使其国内关于海关估价方面的立法与协议协调一致;海关估价委员会要对协议进行年度审议。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1。海关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协议》的第一部分是该协议所建立的海关估价制度的核心内容,共计17条,另附有大量的解释与说明。这些规定确立了各成员国的海关机构应遵循的估价方法。这些估价方法依次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扣除价格、估算价格等其他合理方法。根据附件一的〃总说明〃,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六外方法中的主要方法。只有在不能按第一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才能按所列顺序依次采用第二至第六种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actoally paid or payadle price)指的是买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或将支付给卖方的货物总额。根据附件一〃对第1条的说明〃,支付可采用现金形式,也可以采用信用证或流通票据的形式;可以是直接付款,也可是间接付款,如由买方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卖方所欠的债务。
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进口商对进口货物的使用或处置未受到出口商所设置的、与价格有关的限制。第二,成交价格未受到某种出口商所设置的、与价格有关的限制。第三,进口商转售、处理或使用进口货物过程中不承担任何向出口商支付的义务,例如,在达成交易时,进口商承诺一旦其在有关货物的转售、处理或转用过程中所实现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便向出口商作相应的支付,其进口成交价格便不能存在任何特殊关系的独立交易者,或虽存在这种特殊关系的独立交易者,但成交价格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例如,跨国公司各分支机构即为在特殊关系,进、出口商之间所存在的特殊关系对有关交易的成交价格可能造成影响,也可能不造成影响。设立上述限制条件的目的在于,进口方海关若审查出某项交易在成交价格是因为上述条件之一而低于有关商品的正常成交价格时,便可拒绝把有关交易的成交价格当作海关估价的基础。
根据《海关估价协议》第8条的规定,在按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对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应加上下列几项费用:第一,由买方承担而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之间的费用,如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第二,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劳务费。第三,各种辅助工作 ,如由买方以免费或减价形式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商品(材料、部件、工具、燃料等)和服务(设计、计划等)。第四,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以内的、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证费。第五,进口货物的后来转售、处置或使用而给卖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收益的任何部分的价值。第六,如果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此外,附件一还列举了海关估价不应包括的费用,如机械设备进口后进行建筑、安装、装配、维修或提供技术协助的费用,进口之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国征收税款等。
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 第3章 入世后,中国坐以待壁?(下)
(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估价协议》第2条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能按上述成交价格确定,与该进口商品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bentical goods)即为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
在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海关当局应尽可能采用在同样商业条件下销售的、与被估价数量大体相同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以采用以下条件中任何一种条件的同样货物的销售:按同样的商业条件但数量不同的销售。
2如果不同的商业条件或不同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标准,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数量因素、商业条件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