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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21世纪中国法律走向何方-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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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侍猓醒荼涑勺酆霞首橹奶疲唬2)广泛介入一国经贸的传统管辖范围,力求实现最大限度的国际贸易的各国共管互监体制;(3)贸易纠纷的准司法解决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力度,并一揽子适用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所有协议。

    从严格意义上说,wto协定中所有条款都将对国际投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国际投资有直接影响的协议首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三、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从wto协定的现有规定看,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利开始逐渐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主要在于应赋予国民待遇(gatt1994第3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不得维持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不得以当地销售为条件限制企业出口以及以出口为条件限制企业进口(trims协议的解释『性』清单第1、2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规定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必须遵守的多边纪律。各国应尽可能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承担相互给予跨国服务提供者以最惠国待遇和政策法规透明度的一般义务(gats第3条)、具体承诺外来者市场准入的具体部门、分部门或服务方式(gats第16条),应给予国民待遇,不得要求外国服务者必须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也不得对参加投资的外国资本限定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的取得、效力、范围、维持、权利实施和使用等所有相关事项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国;wto成员国应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法律、条例、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以及成员国相互之间缔结的知识产权条约及时公布,对有关该协议下的争议,应适用gatt第22。23条的规定以及wto争议解决机制规定与程序。

    各国外资法中鼓励外资出口或进口潜代的一系列措施,必须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多边制约,凡一国与投资有关的出口产品,接受东道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政援助,造成进口国产业的重大损失、重大损害,威胁或对其产业的建立形成〃重大妨碍〃,则进口国有权实施反补贴制裁。

    此外,wto协定中的《『政府』采购协议》,一系列多边竞争规则,诸如反倾销、原产地规则、保障条款、装船前检验规则、许可证规则、海关估价规则等都与国际投资者有密切关系。

    综合wto协定涉及投资的相关规定,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表现在:

    1。与以往的全球『性』或地区『性』投资或贸易条约相比,wto所创立的国际投资多边协定,是在更广泛的成员国参与下达成的行之有效的、调整范围广阔的国际协定,涉及东道国对外资管辖权限、投资者待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众多领域和许多敏感问题。在wto协定以前,涉及贸易与担保的两个全球『性』公约《华盛顿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因仅对投资争端的解决和政治风险拟保的局部领域或问题进行约定,缺乏公约凋整的全面『性』,经合组织1995年至1998年拟定的《多边投资条约》(mai),亦因片面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忽视外国投资者应尽的义务和东道国主权而未能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认同。此外,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涉及投资贸易的规范『性』文件,如《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较充分地考虑了东道国管理外资的权利,却又因受到发达国家的抵制而缺乏广泛法律约束力。wto协定以前种种全球或地区『性』条约的搁浅或实施乏力,重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缔结综合『性』国际投资条约的价值取向上相去甚远。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所坚持的片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置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利于不顾,是多种条约未能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由美国律师协会国际法规组织部1996年呈递给议会的关于多边投资协议的报告可见一斑。这份报告说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要缔结的全球『性』、综合『性』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无非是想让更多的国家以放弃更大范围的外资管辖权为代价而换取进入国际自由投资俱乐部的入场券。

    wto多边贸易体制则是全球或地区『性』投资贸易条约,在经历了多次挫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各种投资贸易利益所达成的新的妥协。它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给予了较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又可借此缓和两大经济阵营间的利益冲突,从而迂回地实现发达国家的投资目的。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达成,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国际投资法涉及投资准入、准入后的待遇、争议解决等一系列立法及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并使国际投资的多边纪律大大强化。

    2。wto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还表现在wto具有成为缔结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场所的可能『性』,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管制外资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削弱。1998年在经合组织旨在达成多边投资条约的努力失败后,有的发达国家就开始建议利用wto体制,在wto内部进一步缔结全面规范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这就使得wto演变成全面统辖同际投资的国际组织。这种将投资问题在贸易体系中解决的方法,可能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更为频繁地使用。可以预见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投资措施将被明文禁止,服务贸易中的国际投资者所享受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范围不断扩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受到的保护将会越来越多,各国刺激出口的投资措施将会受到未来更加严格的补贴与反补贴纪律的约束。

    3。wto多边贸易体制实现了从gati下投资贸易纠纷的政治解决到乌拉圭回合后纠纷的司法解决的质的转变,使多年来投资贸易争议的解决具备了较为完备的司法机制。一方面,与投资有关的各协议都配备了专门的机构负责执行;另一方《wto谅解》(即关于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可以适用于各协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组成不再受协议一致的阻碍,它们的建议除非遭到成员国全体一致否决,否则,有关成员国必须遵守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这些规定,已经事实上使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这些规定,已经事实上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具备了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强制管辖权。这种质的转变使wto协定下所有有关投资的多边协议和条款的贯彻执行有了充分保障,亦使国际投资法的体系趋于完备。

    4。wto协定将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议的制定与实施,并推动各国国内法的调整与重构。在多边国际投资立法之前,战后投资保护的加强和投资者待遇的提高主要依靠双边投资条约。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双边投资协定逐步实现提高投资保护水平,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在利益上的对立,致使不同国家与同一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就有所差别、标准难以统一。在协定的履行上由于双边条约还是一般国际法,故约束力较差,争端解决困难较大。wto多边贸易体制确立后,不仅有助于各国完善现有的双边协定,且在今后的双边投资协议订立过程中,尤其在trims、gats等协议条款关于加强投资、扩大市场准入、改善外资、争端解决等方面,wto协定的有关条款和规则精神将得到广泛的引用,从而加强双边投资条约的趋同『性』及其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中的地位。

    鉴于wto成员国所肩负的多边国际法义务或双边国际投资条约下的双边国际法义务以及非成员国因参与国际经贸交流、顺应国际通行规则的需要,均导致各国在考虑制定政策与立法时,必须不断增强透明度、执行广泛的国民待遇,扩大外国准入的部门和领域,创设更加有利于外资自由进入的投资环境,因此,各国外资法的融合与趋同是必然的后果。

    二、trims协议随wto出台

    1。什么是投资措施?

    投资措施(inestment measure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及其『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广义上的投资措施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本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主要是海外投资保险措施)。这里仅讨论狭义上的投资措施。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投资措施已有百余种,在这些投资措施中,有些投资措施与贸易的发展并无关系,而另一些投资措施则与贸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引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改变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是指阻碍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这里的〃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涉及服务贸易。区分一项投资措施是否与国际贸易有关,要看该措施的实际效果:

    (1)产地成分要求,即要求外资企业尽可能地利用当地的原材料或半制成品,这与国际贸易有关;

    (2)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资企业的进口必须与其出口当地产品总量或价值相等;

    (3)最低出口额要求,只有当出口困难时才影响到贸易而成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频繁。随着直接投资额和直接投资累计存量的不断扩大,投资国与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克服矛盾与纠纷,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国际社会在近几十年曾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起草和制定了一些条约、协定或守则。这些条约、协定或守则,有些尚未生效,有些有约束力,有些只是建议『性』的,没有约束力。

    随着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投资措施的广泛运用,投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国为寻求更大自由的投资环境,主张将有关国际投资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多边框架内,所以在1982年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期间,曾坚持把投资问题包括在部长级会议工作计划内,但没有成功。然而,在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在1986年6月,美国提出的将投资问题纳入乌拉圭合谈的议题终于得以通过,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

    trims协议由前言和9个条款组成,另附一个涉及第2条的附件。

    前言重申了乌拉圭合谈部长级会议的精神,并申明该协议的宗旨是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化,简便投资的跨国流动,加速全体贸易国,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增长,并确保自由竞争的进行。

    现就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投资措施与国民待遇

    根据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方无论采取何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均不得违反有关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为此,协议附件还专门列举了两项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措施,包括:

    (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2)要求企业所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应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为限。

    2。投资措施与禁止数量限制

    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还规定,各成员国无论采取何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均不得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协议附件专门列举出与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三项投资措施:

    (1)一般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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