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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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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盐城县民周煌素日开店生理,私自批注《纲鉴易知录》,撰造《神灵宝鉴》等书,自谓秘书,禀呈知府,求为刊刻传世。五月,两江总督以其“痛诋先圣先贤,妄谈历朝气运,并将己名改字,取‘天皇’之意,甚至狂悖谬妄,毁谤我朝,病狂丧心,大逆不道”,应照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请旨即行正法。(20)
  15.湖北官场倾轧案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湖北归州民妇张吴氏犯奸,供出其夫张洪舜(红顺)与夫兄张洪贵(红贵)曾犯下盗案在监。皇上忽然想起,其姓名与两三年前该州“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字音相同,猜测其中可能另有隐情,遂谕令湖北地方督抚重新清查奏报。同时派遣刑部侍郎阿永阿为钦差,会同籍隶湖北的河南巡抚叶存仁前往彻查。审讯之下,张洪舜兄弟一伙两件盗案并发,且查出惊人官僚倾轧内幕及冤情。
  第一次盗案是在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归州巃城乡民张洪舜伙同其兄弟及友人、雇工八人,趁夜抢劫了白茅岭民人李作椇家,以殴打逼问方式,取得衣饰及白银一百六十两。事主报案后,知州因公外出他县,吏目、州役与保正等于四月二十一日自行前往张家抓获张红顺。知州赵泰交五月回署,见张被捕时所受之伤严重,不便立即取得供词,又担心拘押在监期间伤重死亡,有违律例,受到处分,遂于五月二十九日将其保释。改到案日期为六月,再涂改保释期间为张赴川卖赃,以掩饰其中不合事实的情节。又恐怕案件延误日久,不能取得口供,受到上司处分,决定更改事主据实呈报为“吏目访闻”。(21)为此一误再误。
  张氏兄弟已感觉衙门内有不法情事,在州审画供之时,看到供词内“张红顺赴川卖赃”之语,继而发现狱内监簿上记载有张红顺四月实际进监日期等字样,遂撕下收藏,商议在上司衙门借机翻供。
  至湖北按察使沈作朋堂讯之时,犯人齐声喊冤,声称保正袁正芳挟嫌污蔑、知州赵泰交妄刑逼供,并取出撕下之簿册内页为证。沈作朋与赵泰交素有嫌隙,轻信张红顺狡辩,未追究在押嫌犯为何可能藏有簿册,乃深信本案为严刑拷打下被迫认罪的逼供冤案。继而委托汉阳县知县陈文枢、黄陂县知县陈铨,令保正袁正芳、事主李作椇以及原来捉拿盗犯的州役一干人等,前往省城复审。
  黄陂县知县陈铨以上司沈作朋转交的盗犯供词为凭,遂不再追问盗犯,反而认定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于是侦办方向集中在严厉追究事主李作椇及保正袁正芳,先掌括威吓,继之罚两人长跪。李作椇牙齿被打落,袁正芳跪链膝盖受伤至骨,两人都难以忍受刑求,在胁迫诱骗之下,只好承认逼供诬告。盗犯又借机诬告差役在搜索其住家之时,曾窃取银七十四两。根据清律衙役犯赃十两以上,本官有失察觉者革职,由此可以定赵泰交革职之罪。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总督爱必达亲自审问,赵泰交认罪。昔日盗犯反而成为官僚倾轧下受到保护的受害者,无罪开释。经巡抚周琬亲自审讯,由按察使沈作朋会同原布政使亢保,题参归州知州内大小官员、吏目与差役,转报总督审题。于是赵泰交被题参流放,吏目夏念祖,州役宋明、胡贤、邓珍徒刑,事主李作椇、保正袁正芳充军,州役周四杖刑。
  清律严苛,地方官吏必须在时限内侦办盗案、刑案,否者受罚。官僚相护是官场伦理,必要时牺牲平民是官场一般处理案件的方式。反观本案却是相反,盗犯利用官僚之间的矛盾,死里求生。而且在复审时利用地方官违法失职情节,不但翻供,而且诬告地方役吏在搜索时窃取其家中银两,写下奸民铤而走险、官民斗法的惊险一章。
  结果本案之演变,完全不符合官场之内相互袒护、利益相依的传统;而是地方官僚内部倾轧,公报私仇,产生官场冤案。此一案中,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县、幕宾、吏目、衙役,地方官僚体系内各层级成员均牵涉在内。按察使沈作朋一手遮天,影响总督爱必达的判断,固为罪魁祸首,地方官探问上司口气侦办案件,在本案中也有充分的表现。而若非张氏兄弟贼心不改犯下续案,归州受诬陷官僚及地方人士可能就此沉冤莫白。
  张红顺兄弟开释之后,心中暗自得意,玩弄了一批昏庸官吏,遂以为其智慧超越司法之上,又谋划了第二盗案。时为乾隆二十七年五月。
  届时,新任知州秦爃于人赃俱获后,审出李作椇家盗案及赵启贤家一案,张氏兄弟俱为正贼,并非冤枉。总督爱必达、继任巡抚汤聘命新任按察使高诚委托武昌知府锡占审理(原按察使沈作朋已经升任布政使)。另一方面,则拘押嫌犯在监,一搁就是将近一年,不审不判。
  在总督、巡抚、知府的暧昧态度下,本案难以继续追查。若非张洪舜(红顺)之妻犯下奸案被捕,供出其夫因赵启贤家盗案被捕在监,事情似乎就可大化小、小化无了。乾隆二十八年四月,皇上由刑部奏文中得知,前“归州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张红顺名字与其字音相同。而赵家盗案发生已经将近一年,湖北省并未咨部,违反了刑律中供证确凿赃迹明显者限四个月完结,即使限内无法完结也要行文咨部,方可准延展两月的规定。立即谕令刑部要求该省督抚详查覆奏。诸多疑点又提醒皇上“该督抚以至承审各员,或有回护,亦未可定。若不彻底查究,何以清谳牍而雪民冤”?当即派遣两位钦差南下全面侦查。盗犯经钦差刑部侍郎阿永阿审讯,遂供出两案惊人内幕。
  皇帝在司法侦查、审理与判决上有最终决定权,于本案中展现无遗。此案若非惊动天听,难以重见天日。皇上何以在日理万机之中,意识到此一寻常民间盗案暗藏无限冤屈,更进一步牵连一大批地方官员,上下勾结,朋比为奸,亦非仅凭他聪明或记忆力好,刑部奏文也是重要因素。刑部怀疑张氏兄弟若是良民,何以在开释数月后即犯下第二案?而盗犯被捕后已近一年,湖北省督抚既不咨部又不完结?由刑部奏文上通皇帝,亦可能与新任归州知州秦爃为刑部尚书秦蕙田之侄有关。秦爃明知内有隐情,而上司又不审不办,拖延此案。苦于无法与上司力争,只有暗中通报刑部尚书有此弊端。
  在谕旨和钦差的双重压力下,五月一日湖北按察使高诚抢先上奏,表明三月二十日他已查出张氏兄弟为盗案正犯,拖延原因乃“张洪贵等狡黠异常未据承认”。并开脱总督爱必达“并非回护”,巡抚宋邦绥“亦无牵制之处”。皇上已对湖北地方官僚有所不满,立将高诚革职拿问。其后高答辩说,案情真相大白后,曾向布政使沈作朋要求举发,但沈“不答不办”。两人一同会见总督爱必达时,沈又力言“前后两案均无影响”。总督听信其言,未采取进一步行动。上司决心拖延,高诚无可奈何,他为自己辩解:“才短力薄,势成孤立,实属有愧臬司重任,惭愧无地”。
  总督爱必达与第二任巡抚宋邦绥于五月三日上奏,禀明同省上下努力办案,无人懈怠。皇上大怒,在爱必达、宋邦绥的奏摺末了朱批“竟不成话矣!不知尔等具何心肠,何胆量仍敢为此奏文”!五月九日内阁发出谕旨,斥责爱必达、宋邦绥“敢于朕前支词蒙混,则诚何心”。爱必达、宋邦绥交刑部严加议处,前任按察使沈作朋革职拿问。
  钦差阿永阿于五月八日抵达湖北武昌,五月十三日即有案情奏报,细数湖北一干地方官僚罪状。首先指责罪魁祸首现任布政使沈作朋,尤其是沈接受审讯时“犹复漠不动心,毫无愧怍,忍心害理”。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不思惩暴安良”,只知“迎合上司意旨,欲以案外枝节淆乱正案真情,几致奸良倒置沉冤莫白,在诸委员中最为险鄙”。总督爱必达的责任在于“案悬多年并不饬催早结,若非自存回护即系徇庇属员”。巡抚宋邦绥到任虽然只有半年,错在“任听委员延混”。按察使高诚,“怯懦优柔亦难辞其咎”。其余如前任黄陂县知县陈铨、前任汉阳知县陈文枢等彼时都已升任知州,罪名为“附和上司,妄刑诱供,均属有司中败类”。地方官僚涉案者,一网打尽,无人幸免。
  皇上怒火逐日上升,五月二十一日谕示,仅予革职处分过轻,不足以示惩,改处爱必达发往伊犁,自备斧资,效力赎罪。宋邦绥留湖北省认办堤工三年。六月初,皇帝中途变卦,认为爱必达早已知晓真盗案情,故意批驳秦爃禀文,任由沈作朋拨弄是非掩饰前案。若仅发往伊犁,处分过轻,无法警示其他臣僚,因此谕令押往行在亲自讯问治罪,并查抄其财产。六月十二日,命令所有违法臣僚俱押往热河避暑行宫,亲自审讯。
  在热河,爱必达于认罪时供称:因第二案发觉前案判决错误,如果翻案颜面无光,因而踌躇未决。沈作朋却在答复中出言辩解,龙颜大怒,立即予以正法,成为本案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被处死的官僚。
  皇帝认为此案有四大弊端。其一,湖北地方官员上下扶同,朋比为奸,串通蒙骗,纵盗冤良。其二,引起湖北同省民人公愤,而有司不敢举发昭雪。其三,罕见之欺君罔上。其四,扰乱社会秩序。并重申:立法之意在“安民”,因前案未能雪冤,造成劫盗集团连续犯案。第二案苦主赵启贤惧于张红顺一伙前科未受任何惩罚,猜想其人可能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而不敢赴控。如此一来,“闾阎尚有安居之日乎?”
  皇上在本案中表现得异常严厉。他有意借此整顿吏治,肃清官僚揣摩上司意旨、不问案情曲直的陋习。对于案内有心犯错者从重处置,存心观望揣摩者一并处分,不使一人漏网,而且所有惩处都通谕各省以为戒鉴。
  本案爱必达以总督身份应负全责。其渎职在前,欺君在后,有负平日皇恩,但念在“案中尚未冤及人命”,从宽改为绞监候。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以爱必达出自勋旧世家,两位兄长策楞死于兵事,讷亲于金川之役以贻误军机罪处斩。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样下场,改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前任巡抚周琬曾任刑部司员,评为“颇称强干”,却听信沈作朋一面之词,朋比为奸,存心欺骗。虽未参与第二案审判,却始终不令宜昌知府佛保住往见爱必达面禀详情,是本案欺罔之罪的祸源,处以斩监候。二十八年十月赦免爱必达之后,予以释放,改为发往伊犁赎罪效力。
  布政使沈作朋为本案罪魁,事前纵盗冤良,事后拨弄是非,酿成冤案。如果仅予军流,往后主管地方司法、刑狱大权的按察使,都以如此轻率的方式动辄处罚劫盗原告,以一手遮天下耳目,地方百姓如何安居,社会如何安定?因于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予以处斩,抄家。
  亢保,前湖北布政使,任内扶同附和,揭参赵泰交,并会衔滥行保举陈铨(知州)、陈文枢(同知)。第一案发生时,二陈为知县,在沈作朋的号令下,翻云覆雨,刑求逼供归州吏目州役,予以革职。
  宋邦绥继周琬为第二任湖北巡抚,迎合上级,未能明察真相,处以留楚办理堤工,又追加捐银三万两以备工程之用。
  原任湖北巡抚汤聘(案发时已调任江西巡抚),于第二盗案办理失当。处以革职,后捐银三万五千两,认办地方工程。
  续任按察使高诚明知前案冤抑,不为翻案。身为按察使,难辞其咎,解任。
  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迎合沈作朋之意,为罪魁祸首之一,革职抄家。
  宜昌知府佛保住,革职。
  续任知州陈铨、陈文枢,同知单文扬“均罪无可贷,但究系受上司挟制,核其情罪与周琬、沈作朋有间”,仅革职处分。
  在此案中,一如既往,对犯罪官员采取了抄家处分。显示皇帝具有官僚财产控制及分配权。抄家中,往往新旧书文字迹,俱详加检点。
  对于幕宾徐掌丝、徐登三和卢培元三人之处分,皇上也毫不放松。督抚藩臬等地方大员承办案件造成冤案,固然不可诿过他人,但幕宾盘踞湖北官场多年,与地方官交接往来,串通上下,必须惩处以警惕其他:“此等劣幕辄敢暗通生气,从中把持,为地方之害,不可不明治其罪,俾凡做幕者共知警惕。”处分臣僚幕友之余,皇上脑筋一转,心想湖北之外难保其他省份没有类似劣幕,于是明令整顿,由各省督抚严密查访奏报,并特别警告“倘督抚等视为泛常,不知实力整顿,一经朕别有访闻,唯伊等是问”。
  第一案内遭受冤狱处分的一干人等,在钦差阿永阿的重审之下重见天日。
  盗犯张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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