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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近代国造舰船志-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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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正管队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副管队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水手正头目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水手副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两。
    头等水手六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五钱,共月支银七百五十两。
    二等水手三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三百两。
    管帆桅头目六名,每名月支银二十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舵工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四两。
    舵工八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舢板头目一名,月支银一十六两。
    正管轮一名,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副管轮一名,月支银六十两。
    三管轮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管小水缸一名,月支银二十四两。
    管油三名,每名月支银二十两,共月支银六十两。
    管水汽表三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六两,共月支银四十八两。
    头等升火一十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四两,共月支银一百六十八两。
    二等升火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一两,共月支银六十六两。
    总管枪炮一名,月支银二十六两。
    管炮头目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六两,共月支银三十二两。
    炮勇二十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二百六十两。
    正号手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副号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正鼓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副鼓手一名,月支银八两。
    铜匠一名,月支银一十五两。
    铁匠一名,月支银一十五两。
    木匠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三十两。
    医生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以上官弁舵水人等一百八十员名,计月支薪粮银二千八百五十两。
    公费月支银四百两。
    统共月支薪粮费银三千二百五十两。
    一百五十匹马力轮船(“万年清”以及“伏波”级炮舰)
    管驾官一员,月支银二百两。
    大副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二副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三副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管队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水手正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水手副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两。
    头等水手二十九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五钱,共月支银三百六十二两五钱。
    二等水手一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一百两。
    舵工八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正管轮一名,月支银一百两。
    副管轮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三管轮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管油三名,每名月支银二十两,共月支银六十两。
    管水汽表三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六两,共月支银四十八两。
    头等升火一十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四两,共月支银一百六十八两。
    二等升火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一两,共月支银六十六两。
    正管炮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副管炮一名,月支银一十三两。
    炮勇一十名,每名月支银八两,共月支银八十两。
    正号手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副号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鼓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木匠一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
    医生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以上官弁舵水人等九十八员名,计月支薪粮银一千六百九十两五钱。
    管带练兵千总一员,月支银一十六两。
    练习水务兵丁四十名,每名月支银三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以上官兵四十一员名,计月支薪粮一百三十六两。
    公费月支银三百两。
    统共月支薪费银二千一百二十六两五钱。
    八十匹马力轮船(“湄云”级炮舰)
    管驾官一员,月支银一百六十两。
    大副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二副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三副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水手正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水手副头目一名,月支银一十四两。
    头等水手一十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共月支银一百九十二两。
    二等水手一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一百两。
    舵工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九十两。
    正管轮一名,月支银一百两。
    副管轮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三管轮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管油一名,月支银二十两。
    管水汽表一名,月支银一十四两。
    头等升火八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四两,共月支银一百一十二两。
    二等升火四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一两,共月支银四十四两。
    正管炮一名,月支银二十四两。
    副管炮一名,月支银一十二两。
    炮勇六名,每名月支银八两,共月支银四十八两。
    正号手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副号手一名,月支银八两。
    鼓手一名,月支银八两。
    木匠一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
    以上官弁舵水人等六十七员名,计月支薪粮银一千一百七十八两。
    管带练兵千总一员,月支银一十六两。
    练习水务兵丁二十名,每名月支银三两,共月支银六十两。
    以上官兵二十一员名,计月支薪粮七十六两。
    公费月支银二百四十两。
    统共月支薪费银一千四百九十四两。
    录自(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1957年版,第423…429页。
    【注释】
    (1)高宗鲁集注:《中国留美幼童书信集》,珠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钱刚、胡劲草:《留美幼童——中国最早的官派留学生》,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3)《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页。
    (4)许景澄:《外国师船图表》,柏林使署,光绪十二年石印版,卷一,第20…21页。
    (5)许景澄:《外国师船图表》,柏林使署,光绪十二年石印版,卷二,第15…16页。
    (6)Conway’sAll The World’Fighting Ships 1860…1905,Conway Maritime Press,1979年版,第315页。
    (7)《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8)“扬武”舰的各项数据综合参考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8,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89页。《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177页。《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9)《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2、65页。
    (10)林庆元:《福建船政局史稿》(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英' Richard N J Wright:The Chinese Steam Navy 1862…1945,Chatham Publishing,2000年版,P。39,均记载“扬武”装备了11门火炮,而沈葆桢奏报“扬武”试航时称装备火炮13门,从“扬武”舰存世照片分析,该舰的武备数量确应为13门,多出的2门推测也属于70磅炮。
    (11)《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12)《世界の艦船》增刊《日本軍艦史》,(日)海人社,1995年版,第13页。Conway’s All The World’s Fighting Ships 1860…1905,Conway Maritime Press,1979年版,第231页。
    (13)《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14)《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
    (15)“清國軍艦揚武號入港”,(日)国立公文书馆藏,《太政类典》第二编。“清国軍艦渡来丿節接待丿儀上申”,(日)国立公文书馆藏,《公文录》明治八年第三十三卷。
    (16)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35、40页。
    (17)《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437页。
    (18)黄季良家信原稿影印件,福建马尾马江海战纪念馆藏。
    (19)Conway’s All The World’s Fighting Ships 1860…1905,Conway Maritime Press,1979年版,第315页。战时该舰添装机关炮的情况见纪荣松:“参与清法战争的法国巡洋舰、炮舰和杆雷艇”,发表于2004年台湾淡水“清法战争120周年学术研讨会”。
    (20)《孤拔元帅的小水手》,(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2004年版,第16页。
    (21)《福州马尾港图志》,福建省地图出版社,1984年版,第280页。
    (22)高宗鲁集注:《中国留美幼童书信集》,珠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承前启后——福建船政转型期的军舰
    船政成功
    1874年5月16日,福建船政“伏波”级改型军舰“大雅”号成功下水。至此,船政共造成了150马力军舰“万年清”、“伏波”、“安澜”、“飞云”、“济安”、“永保”、“海镜”、“琛航”、“大雅”;80马力军舰“湄云”、“福星”、“镇海”、“靖远”、“振威”;250马力军舰“扬武”等共计15艘军舰。其中,“扬武”舰的蒸汽机功率最大,舰型也从最初的炮舰改制成了巡洋舰。根据事先约定,这种大型军舰一艘可以折抵建造计划中的两艘150马力军舰,因而船政建厂五年计划中要求的一共建造16艘军舰的目标已经全部完成。计划中其他的考核指标,诸如建设齐全配套的生产车间、建成拖船坞、建成炼铁厂,使船政具备近代化造船企业所需的所有硬件设施,以及培训中国技术人员,使之学会自行建造锅炉、蒸汽机和蒸汽军舰等,也都一一完成,船政建厂五年计划终于大功告成。
    虽然从1866年末,左宗棠与日意格、德克碑等洋员签署合约的日子算起,时间上早已超过了五年。但是马江之畔本来如同一张白纸般的土地,只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居然建设成了规模宏大的远东第一大造船企业,船政所制的军舰已经在中国海防、运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成绩斐然,有目共睹。在巨大成就的光辉面前,一丝小小的瑕疵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了,当时朝野几乎没有任何人提及此事的。
    早在“伏波”级最后几艘军舰安排生产,建厂计划完成进入倒计时阶段的时候。船政大臣沈葆桢开始为船政今后的发展竭尽思虑,开始提前谋划安排五年计划到期后的持续发展事宜。1873年12月7日,沈葆桢会同陕甘总督左宗棠、福州将军文煜、闽浙总督李鹤年、福建巡抚王凯泰等重要官员,联名上书了两道奏折,四百里加急呈送北京。
    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道,就是关于船政今后应当选择怎样的发展规划,就此申请清政府做出决断。由于左宗棠当初制定的五年计划只规划了船政建厂期的内容,当建厂计划完成以后,船政后续应当如何发展,则没有做出安排。这便成为了迫在眉睫,需要从速定夺的事务。
    奏折主要针对当时社会舆论里“节省经费”的论调,展开阐述。首先称“如为节省经费起见,则停止造船,除修船养船外,一切皆可节省”,旋即话锋变换:“惟既绝难续,不免尽弃前功”,随后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方案:船政的造船工程继续,按照每年建造两艘的基本进度开展工作,同时选派成绩优异的学生出洋留学,以保证造船、航海人才的持续供应。“若每岁造船两号,则已成之绪不致中乖”,“欲日起而有功,当选学生之天资颖异,学有根底者,分赴英、法两国,深究其造船、驶船之方,及推陈出新、练兵制胜之理”。尽管奏折中是要求清政府从两种方案中选择其一定夺,但就列出的“尽弃前功”、“日起有功”之间选择,只要持正常思维的人,理所当然的就会选择后者。沈葆桢在“尽弃前功”方案的铺垫下,提出“日起有功”的计划,说明这就是他对将来船政后续发展的主要思路。(1)
    另外一道奏折涉及船政建厂计划到期时的外国雇员事宜。
    船政创建时,外籍雇员的雇佣合同实际是和建厂计划捆绑在一起的,所以建厂计划完成之日,也就是这些洋员合同到期之时。沈葆桢等认为,船政的外国雇员到期后应该不再续约,鉴于洋员们在合同期间表现出色,尽心尽力完成了东家安排的任务,应当按照当初定下的赏格予以奖励。普通洋员之外,项目总承包人、洋员正监督日意格“始终是事,经营调度极费苦心,力任其难,厥功最伟”,应当予以破格重奖。船政建厂初期与日意格发生矛盾,但是与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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