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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新元史-第1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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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吏转补者,降等叙,补不尽者,六十月,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阇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至治元年,部议:“枢密院蒙古书写,历奉三十月,转补殿中司、各道廉访司蒙古必阇赤。”

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史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史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佑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侯司就用前卫侯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朴,违例补充,考满本卫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札,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进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

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人役者,止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札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史,俱授吏部札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史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史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进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追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史,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清,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升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进举页部,每岁一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依比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加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部贡不过二名,十四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史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吏、司史一体升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七年,部拟:“济南、菜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符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谷钱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叙川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史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升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

至元二年,部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升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处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议:“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省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升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

崇礼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札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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