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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章

剑桥中国史-第5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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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几年,这支军队在营以上又精心建置了分统、统领和大帅,分别由曾国藩信任的助手任职,他们多数是取得低级文官功名的人。这一新编制的军事价值姑置不论,曾国藩的新军制表明它对清帝国的未来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曾国藩的私人幕僚和将官班底成了输送行政干才的温床。其中涌现出许多第一流的地方官员,他们将在十九世纪的后来年代里控制中国的军政大权。早年,曾的官员队伍主要从文士中遴选,这种做法符合治军原则中的理学色彩。但到五十年代中期,出身微贱而不通文墨的人也可以致身于掌握军事大权。这些人凭才干和凶狠而受到赏识,所以湘军虽则在思想上的信仰日趋淡薄,但它的力量却有了惊人的增长。
湘军的兵力最后扩大到十三万二千人,其中包括骑兵和辅助的水师。按当时的标准衡量这个规模不算很大,但足以说明曾国藩强调质量甚于数量。湘军对兵员的征募、训练和纪律以及按儒教治军等细节的高度重视,使它独具特色,不同一般。它的薪饷之高也是个特色。一个普通士兵的薪饷竟为绿营军最高级别士兵的两倍左右。至于高级官员,由于希望减少贪污和维持斗志,就更不吝惜恩赏了。
曾国藩要承担这样的巨额薪饷,是需要有充足而固定的财政支持的。他和他的助手为军用筹款而使用的办法,对清朝度支的演变产生的影响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曾国藩的基本办法是留下比中央财会制度所能提供的更多的资源。这就是说,第一,设置一些不受户部直接控制的新的地方岁入项目;第二,他的部属一旦就任高级地方官,便将岁入权集于巡抚和总督之手,避开户部的干预。①早期在财政上实施的权宜措施是卖官鬻爵。监生以及各式名誉学衔证书,由京城发给省级政府发放。1853年冬,湖南巡抚骆秉章把这样一批证书直接转让给湘军总部。出售官衔所得是曾国藩早期主要经费来源。不过当军队扩大以后它的作用马上被厘金(从字面看厘金值千税一,只表示很小的数额)这种商税所压倒,它是对存货、运输途中的货物或产地的茶叶等产品按价征取。厘金最初由御史雷以鍼于1853年下半年在扬州一带实行,目的在于为长江以北的清军提供经费,后来证明行之有效,很快就为各省所采用。税率在各地有很大差异,多数省份在百分之二到十之间。到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对这笔收入颇丰的税源的征收和支付权力显然主要落到了各省当局手里。虽然全部征收应向北京呈报,中央政府的某些固定支出实际上要由厘金岁入偿付,但地方军事化的庞大需求还是使大部分呈报的岁入(未经呈报的数目就更不用说了)不受北京的控制。①曾国藩很快就抓住新税所提供的机会。1856年,他与湖南巡抚骆秉章达成协议:湖南的大部分厘金被指定作湘军经费之用。1860年曾国藩就任两江总督后,他为整个江西厘金另外开辟了一个不受省布政使控制的特别官署,这样便绕过了正式的财政机构。从这时起,连湘军的下级统领都获准建立自己的厘金局,以仰赖其收入。在五十和六十年代初,厘金局搞得有些政出多门,受益者不仅有湘军,还有乡绅控制的地方非正规军。
由厘金可见一般的行政上的分权化,也表现在曾国藩采取的其他一些财政措施上。他从一开始就力图把地方固定收入改作其军队之用。但朝廷不能强迫各省巡抚把资金改拨给曾国藩。他只有同骆秉章和胡林翼这些对他抱同情态度的地方当局私下商议, 才能分润固定税收。这类私人协议成了国家财政机制的一个常规;只有在进行了非正式协商以后,才能向北京要求转拨资金归己使用。曾国藩一旦本人出任高级地方官,他就进一步推动由地方控制各种固定岁入的趋势。其做法如下:一、把岁入权集中到省巡抚衙门;二,向北京谎报收支。曾国藩鼓励他的追随者隐匿大部分地方固定岁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内战顺利进行下去。
由此可见,地方军事化的需求引起了中国财政管理结构一系列重要的和持久的变化,其中包括农业税向商业税的局部转变,以及北京某些财权分给了各省的主管。对清朝财政制度的进一步破坏,是由中央政府为了极力应付军事费用而采取通货膨胀的政策造成的。1853年起,北京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例如发行劣质铜钱、铁钱和纸钞。虽然上述权宜之计暂时缓和了政府的短缺,却在人民中间造成了空前浩劫,进一步削弱了国民经济并加深了民众对清政府的不信任。①应该指出,汉族文人名士领导的新式军队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清朝正规军事体制已被取而代之。到1860年为止,曾国藩的湘军与庞大的旗兵和绿营军一直鼎立地并存着。虽然后者多数统驭失当,但仍能牵制一部分太平军,其力量不容忽视。驻扎在南京城外的“江南大营”,由清朝正规军和勇军组成,它在朝廷看来仍然是最重要的军事力量。在1860年以前,它的统帅在整个战局中拥有举足轻重的权力,到了1860年,它最后声威扫地地被消灭了。到那时为止,曾国藩本人的官阶一直较低,难以左右清廷的军事决策。1860年以前,湘军应被看成是清军的重要补充力量,但更重要的是,它还应被看成是未来的制度变更的基础。
① 关于正统反对派的改组,见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569—592页(论唐鉴部分)。沈陈汉音(音):《曾国藩在北京》,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7第1期(1967年11月);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25—30页。库恩:《中华帝国后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135—148页。
① 关于湘军,见罗尔纲:《湘军新志》,第67、97—112页;肖一山:《清代通史》,卷3第411—415页;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1039—1080页。库恩:《中华帝国后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105—135页。
①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61—62、222—229页。
① 陈志让:《咸丰时代的通货膨胀》,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卷21(1958年)。
内讧与衰落
太平天国统治的特征
1854年初,曾国藩的军队在长江中游地区与太平军迎面相撞。太平军曾经发起过一次声势浩大的西征,成功地攻占了南京上游的大部分沿江重要城市。由于北伐失败,湖北、安徽、江西和江苏等省这时成了太平天国军事行动的广阔战场。叛军的战略意图是确保南京的水道交通和占据它周围的农业地区。几支湘军在湘潭的关键之战(1854年5月1日)中击退了太平军对湖南的入侵,而曾国藩的水师则扬帆前进,向太平军控制的江河湖泊发出挑战。但太平军才干出众的翼王石达开在水陆两路都曾多次重创曾国藩,使反叛者于1856年中在军事上处于极盛时期。太平军在长江流域占据了西起武昌东到镇江一线近三百哩的许多战略城市,他们对水道的控制由于曾国藩的大部分船队在鄱阳湖被围而更有了保障。石达开的军团征服了江西大部分富庶的府县。太平天国最后一次军事胜仗的消息是1856年6月在南京城外对清军的大捷,清军统帅向荣就在是役之后不久死去。
作为一个新皇朝,太平天国在巩固其统治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在对儒教的既成体制进行了殊死的挑战以后,它不得不建立自己的各级社会机构。它在宣传激进的空想主义社会纲领以后,此时不得不使理论迎合现实。1856年是太平军胜利与危机纷呈的一年,它所特有的一些制度即于这一年诞生。
太平天国官僚政治的特征体现在两个相互抵触的原则中:一方面全部重要职位都由广西帮控制,另一方面通过传统的科举制度广泛寻求新兴文士的支持。太平天国的文官考试在定都南京后即行开始,在整个统治期间未曾中断。考试形式在许多方面与清 制相同,定期在地方和京城举行考试。但是内容包括基督教的主旨和对太平军领袖的颂词;此外,考试的社会基础比较广泛。投考者的背景完全无需考虑,这表明太平天国渴求才智之士以及他们在放宽参与政治生活方面所作的努力。考试似乎相当容易被通过。1854年在湖北省举行的一次考试中,投考者不到一千人竟出了八百多名举人,同年在安徽的考试中,仅一个县就出了三十名举人。①尽管太平天国明显地大力争取正统的优秀人物,然而应试的文士还是寥寥无几。投考者的社会出身似乎很庞杂,有以前的僧侣、占卜者和其他一些从事为新政权所取缔的“迷信”职业的文人。太平军占领区的文人经常被责成参加考试,违者处死,但他们的热情一直不高。偶尔被迫的应试学子宁可在试卷写上嘻笑怒骂之词而以身殉〔旧传统〕。一个仍未解决的问题是,考试制度对确立太平天国官僚政治的实际贡献究竟如何。不过有证据表明,重武轻文,战略形势变幻不定,以及太平军历来对乡土和宗教资格的重视:所有这些都意味文官考试没有起过重大作用。不过,在作为宣传手段和正统的象征方面,太平天国的考试制度是不应被忽视的。
太平天国的官制本身由王、侯两级世袭贵族以及十一个等第的官员构成。在这十一个等级中,前六等官职名称可在历代王朝的历史中找到,虽则它们一般表示等级而非具体职能。后五等则与军事指挥或地方政府的某些较为具体的职能有关。由于在太平天国的空想模式《周礼》中不存在文、武之分,因而任何一级官员都既可被委任为文官,也可去充任军队指挥。在这种等级森严的统治集团内,实际权力中心是各个王的行政幕僚班子。每个王都在其随从人员中设置一个机要机构,内分六个传统的施政部门 (相当于“六部”)。不过,由于东王杨秀清僭取了总理军政两方面的权力,他的机要班子到1856年在整个太平天国官僚体制中曾经起着中枢协调的作用,所以各王自立班子的情况并没有引起行政上的完全混乱。
太平天国的地方政府建置仍以清朝旧时的府县区划为基础,而在县以下则以《天朝田亩制度》为基础,即规定以25家为一“两”到13,156家为一“军”,各单位等级森然。府县官员的职能与他们所取代的清朝官员的职能相似。至于太平天国县级以下编制的实际情况,其材料是零散的,也往往自相矛盾。但是有两种需要考虑的情况,都表明太平天国地方控制的脆弱性。第一,太平天国制度具有与清制相同的缺陷,即正规地方官员稀稀拉拉地分散在各地。跟清制一样,朝廷命官仅到县一级,县以下的所有职位都由当地提名地方人士充任。因此对太平天国的社会改组如此重要的地方政府基层结构,便由一些往往充其量仅对政权纲领承担有限义务的人去填补。与此有关,第二个缺陷是太平军发现,很难把他们那些人为的、不可胜数的小部门强加于原有的地方组织身上,而且往往发现只不过给现存结构(例如传统的“乡”、现存的“保甲”或“里甲”一类居民单位)换个新名称而已。这意味着在太平军占领区,这些单位的头头有时就是在旧政权下把持村社事务的那些人,因此很难出现一种或者有利于巩固地方控制、或者有利于真正改造地方社会的形势。
太平天国在征服地区实施的土地政策,总的表明了对农村的控制是脆弱无力的。应当认为,这是急需财政收入,缺乏可靠骨干从而必须使农村社会关系基本不受扰乱的结果。实行激进的土地政策是需要时间和安全保证的,这两者太平天国从来都不具备,所以一旦实行,就不可避免地要造成生产和岁入的暂时下降。我们已经谈过,《天朝田亩制度》干脆删除了定期重分土地的规定,这样就暗示了已经重新分配的土地可以成为耕作者的财 产。实际上,太平天国的土地纲领既不是国家所有制的纲领,也不是耕者有其田的纲领。虽然中国的历史学家对这一点仍有很多争论,但大量的证据表明,在太平天国占领的大部分地区,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始终存在。尽管与地主和解的趋势在运动后来年代中才似乎更为明显,但是有迹象表明它在此以前也是存在的。如果说在某些地区太平天国曾试图把所有权授予佃户,那么,主要的考虑似乎也是出于在地主逃走之后向原佃户征税的需要。太平天国的赋税手续很快发展起来,不再实行通常作为他们侵入一个地区的标志的那一套没收和勒索的粗暴做法,除了税额稍轻以外,田赋制度经过系统化,与清制区别不大。
一般说来,在太平天国控制的那些未受战争严重破坏的地区,农民的状况是有所改善的。叛军的存在似乎坚定了佃户抵制苛租的决心,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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