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5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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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英国人要求取消公行、订立关税条约和在各港口设立领事。1842年8月29日当他们在璞鼎查所乘的英舰康沃利斯号上签订南京条约时,他们仍然没有得到清帝对开放福州以及容许外国人在新开商埠长期居住的默许。正象我们将要看到的,结果有十年时间在福州确实没有 对外贸易;而在广州,直到1858年才获得进城的权利,当然更谈不上居住权了。另外,英国人签字的条约是用中文写的,文中提到双方时都同样地抬头书写,以示英、中两国处于平等地位。但是这些表示平等的格式并未表现在送交北京的条约文本中。实际上,清帝曾命令他在南京的奴才们在英国全部舰队撤离之前不要会见英国人,但是他的谈判者们主要关切的是使条约得以签订,从而使英舰队真正撤走。在这点上他们最后是成功了的,但这要到在南京举行了关于条约体制未来形式的谈判之后一个月才能实现。在实际安排执行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的新规章方面有许多事要做,所以双方谈判人员都同意要制定出关税和贸易章节的细则,以便在日后的补充条约中把它们肯定下来。
因此,南京条约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文件,它只阐明了一些据以建立新贸易制度的原则。它的主要条款如下:(一)两千一百万元赔款分期付清;(二)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港为通商口岸;(三)在品级对等的官员之间平等往来;(四)在各通商口岸建立英国领事馆;(五)废除公行垄断;(六)对英商进出口货物一律秉公征税;(七)割让香港为英国领地。中国的大门终于被打开了,但是谈判者们还必须商定一些英国人能够据以进入中国的条款。
(郝镇华、刘坤一 译)
① 关于苏廷魁的传记,参看张其昀等编:《清史》,第4589—4590页。苏廷魁的奏章可能指的是1842年1月英国人指挥下的一万六千名士兵从阿富汗撤退时遭到屠杀的事件。
① 郭斌佳:《第一次英中战争评论》,第298页。
① 邓嗣禹:《张喜与南京条约》,散见于第39页及其他页中。这部详细的日记是中国方面在中外谈判中现存的少数内部材料之一。
第五章 条约制度的形成
条约制度的透视
不平等条约开始于中国普通民众尚未参预国家政治生活的时代。十九世纪中叶的几十年内,他们仍然受着传统儒家思想的薰陶:即政治是皇帝及其官僚们的事,而且要地方名流的支持。在这种古老的秩序下,现代的民族主义绝少有所表露。相反,清政权所关心的主要是维护中国地主—文人学者统治阶级对它的忠诚,并借此以镇压一切可能在农村平民中掀起的骚动及反清叛乱。在这种背景下,平息沿海英国人的滋事,起初只被当作一个次要的小问题。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最后几年里,清政府的打算也只不过是要制止英—印—中鸦片贸易的祸害而已。
鸦片贸易经常取得设在印度的英政府鸦片制造业的供应,它持续到1917年为止,达一百多年之久。这种近代史上延续最久的有组织的国际性的犯罪活动,为早期英国对中国的侵略输了血。为了进行第一次鸦片战争,一些鸦片商大亨不仅帮助巴麦尊制定计划和战略,而且提供必须的物质援助:把鸦片贸易船只租给舰队使用;鸦片贸易船只的船长给他们当领航员,而其他职员则充当翻译;自始至终给予殷勤的招待,并出谋划策和提供最新情报;用贩卖鸦片得来的白银换取在伦敦兑换的汇票,以支付陆海军的军费。既然鸦片能够在中国迅速找到吸食者,它就同样能 够迅速在中国找到零售商,因此,英国、印度、美国及其他国家的贩毒商只需将鸦片运到中国,其余的事自然会由中国人去包办,不用英国政府插手。
英政府要求签订条约只具有一般性的目的,即废除纳贡制结构。1842年南京条约取消了只准在广州进行中外贸易和由广州特许的公行垄断商来进行中外贸易的限制,从而开始了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印度鸦片和外国侵略已经开始捣毁中国排他性的藩篱。中国的战败使烟毒进一步泛滥,而取得战争胜利的英国人则试图建立中外交往的新制度。这一点,他们在后来的二十年内办到了,其间他们与清廷及其地方官吏有时一致行动,有时则发生冲突,而与法国人、美国人、俄国人的关系也是如此。从1842—1844年至1858—1860年这段时期,这些新制度的发展集中体现在初期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上。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这二十年构成了中国对外关系新秩序的第一阶段。从西方的观点看来,那是这种条约制度结构得以逐渐形成的初创阶段。后来的几个阶段是使条约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中变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从今天中国人的观点来看:条约是帝国主义入侵的工具。在十九世纪六十到九十年代的下一个三十年中,通商口岸成了中外共管、文化混杂的中心城市:它们对整个中国有着日益扩大的影响。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第三个三十年中,主要通过商埠向外扩散的外国影响象滚滚洪流,它大大加速了中国传统的国家政体及社会制度的解体和改组。在这一时期,通商口岸内出现了资产阶级和自由主义的萌芽。外国人在中国国内的活动达到了高潮。最后,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到五十年代的第四个三十年中,条约制度先是在很大程度上被日本的侵略所取代,接着又被共产党领导的一个新时代的革命秩序所代替。在这风云多变的一个世纪中,条约制度就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因此,条约制度这个近代中国的插曲是出现在“王朝虚位”的一个世纪中:这时清王朝中央权力衰落,政治动乱接踵而来,最后,一个崭新的中央集权在根本不同的一种党的专政制度下逐渐建立起来。这个重建中央集权的过程最后与城乡民众的政治活动相结合,也与为发展经济而广泛应用现代技术的活动结合了起来。从大处看,条约制度兴衰的一百年来,经历了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的开始及其高潮,也经历了中国人民对侵略不断增强革命反抗的各个阶段。中国的主权在条约中不断受到损害;随着民族主义和革命的兴起,主权渐渐地又得到了维护。虽然通商口岸在开始时只是沿海贸易及对外交往的边缘地带的中心,可是在挑战与应战的过程中它们成了斗争的主要焦点。因此,必须把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条约制度形成的时期,看成是外国对中国生活施加错综复杂和惊人影响的起始阶段,尽管这一有着外国影响、特权、控制和最终是掠夺的时代,在中国人民的历史长河中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插曲。
今天研究十九世纪中叶中西关系史的学者们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必须如实地对当时中国被迫与之打交道的“西方”进行考察。当时的西方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在工业、交通运输、文教、医疗卫生和人民参预政治生活的程度等方面都是“不发达的”。举例说,英国在十九世纪中叶有二千二百万人口;但是它的政府及社会生活却依然被五百个贵族家族所控制,它们占有将近一半的土地,而其余的大部分土地却为大约一千三百个绅士及占有土地的平民所有。尽管有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案,当时的英国仍然是一个由富有的贵族统治的国家:他们巧妙地把新兴的工商业领袖吸引了过来,同时,迅速增加的人口却不断地扩大着农场和新城市贫民窟里无土地和无选举权的贫民队伍。
十九世纪中叶中国的内部叛乱与骚动,似乎与当时英国在 煤、铁、纺织品生产及铁路方面的发展进步正好形成鲜明的对照。然而,以安居乐业这句俗话来衡量,叛乱前的中国民众跟进入城市与工厂生活的英国民众相比,差距也许并没有一般人想象的那样大。四亿中国人和二千二百万英国人之间的真正差别,第一在于他们的统治阶级行动的动机不同,其次在于他们所掌握的力量不同。
英国侵略中国的动机和力量都来自英属印度。驻中国的主要代理行就是开办已久的一些东印度代理行的分支机构;后者于1813年印度贸易对它们开放以后,在伦敦、孟买和加尔各答都分设了机构。在香港的英国商界领袖们——查顿、马地臣、颠地等——都具有上述背景,并且同作为其客户分布于其他英国贸易中心的亲友们(很多是苏格兰人)进行业务往来。这种中间商不仅参与银行业、保险业和船运业,而且它早在争取英国废除1846年谷物法及1849年航海法取得胜利以前三十年,就开始发行自己的自由报刊和宣扬自由贸易思想了。①散商的思想是贪得无厌和肆无忌惮的,并且有宗教信念做护符。(一位鸦片船长在日记中写道:“12月2日。忙于迅速交货。没有时间读圣经。”②)
英国在中国的军事力量,从一开始便是英印联合的军事力量。③1839—1842年对阿富汗的战争使对华战争显得逊色。1845—1848年对锡克教徒的战争继续扩大了英国在印度的统治。1841年来中国以前,璞鼎查爵士由于他在信德省(1843年被合并)作出的成绩而被授予男爵封号。总之,到了英国人对中国使用武力时,他们的作风和价值准则早就因在印度的成功经验而已经形成。这些人到中国来时是统治阶级的绅士名流,有优越感,很自 信,往往不可一世,完全相信力量的秘诀就是树立威望,即使他们享有这样的声誉:他们拥有力量,并能在必要时使用这种力量。他们也习惯于同当地贵族打交道,并在其中物色合作者以发展他们的贸易。
十九世纪中叶的几十年内,英国对华政策主要为巴麦尊勋爵所左右:从1830到1865年的三十六年里,有三分之二的时间他或是担任外相,或是担任首相职务。①他的卓越能力不仅贡献给了英国的国家利益,也贡献给了中产阶级自由派的宪政事业。他利用同欧洲的协作,使奥斯曼帝国免遭俄国扩张势力的威胁。虽然中国问题还不是他主要考虑的中心问题,但他的对华政策也有着同样的倾向——即为英国公民要求宪法规定的权利,必要时得诉诸武力;或者和其他列强采取一致行动来谋求这种权利;一贯地“坚信正义是在他那一边”。②从英国人的自信心这个角度来说,在中国订立新的条约制度,其意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英国全球商业扩张的既得利益,一方面也是为了表现这种扩张的理想。具体地说,英国的目的在于为英属印度、中国、英国本土之间的三角贸易提供保证和机会,也就是说,要保障印度鸦片在中国的市场以及中国茶丝对伦敦的供应。英国缔约者的直觉要求是为贸易(他们相信贸易有助于向一切民族传播现代的文明)寻求法制(他们感到法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行之四海而皆有效)的保障。因而最初的条约主要是以给商人授予特许权的形式出现的。
其中有些权利是在欧洲国际制度的范围内正常地给予外国缔 约国的国民的,如“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的互惠权利(《南京条约》第一条);又如英国臣民在中国五个通商口岸有权“带同所属家眷寄居,”以及拥有在各该地贸易通商“无碍”之权(第二条)。这些居住和贸易的个人权利在十九世纪的主权国家之间通常是得到认可的;就是在中国,过去许多世纪的对外交往中,一般也是容许这样做的,只是没有在条约中详细地规定下来而已。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已经规定过旅行与贸易的互惠权利(第五条)。但最后在1727年签订的恰克图条约(第四条)关于商业问题的条款中,却规定商队须在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下到北京或两个边境商业中心进行贸易;这倒颇象1842年以前在广州实行的贸易制度。①英国新获得的大部分条约权利把自由贸易的理想应用到了中国沿海:即英国商人应能进入自由市场,“勿论与何商贸易,均听其便”,而反对跟官办贸易垄断机构打交道(《南京条约》第五条);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由部颁发晓示”,以便按例交纳(第十条)。②为了在中国沿海口岸的活动中实现这些目标,英国人坚持搞许多附加条款,它们合起来就构成了对英国臣民的领事裁判制度(治外法权),而且它是以海军炮舰为后盾的。这样,一种新的外国人的社会权力结构就逐渐在中国沿海找到立足之地,并且日益膨胀起来。
英国在华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英国人同清朝官吏之间默契的利益一致。他们每一方都代表一种征服者的力量,都懂得用道德信仰兼管理技巧来统治其被征服者。清政权的思想体系,即威严的儒家思想,其核心是维护统治者至高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