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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

剑桥中国史-第4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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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檀上宽:《明王朝成立期之轨迹》'132',第6页。
① 明太祖:《御制文集》'392'(明版日期不详;重印于《中国史学丛书》,台北,1965年),2,第13页;山根幸夫:《“元末之反乱”与明朝支配之确立》'601',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东京,1971年),第50页。
① 关于这些变化的讨论,见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演变》'267',第42—43页;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载《哈佛亚洲研究学报》,21(1958年),第27—29、48—49、57—58页;以及他在《剑桥中国史》第8卷中的一章,即将出书。
② 《明通鉴》'210',1,第373页。
③ 《国榷》'498',7,第588页。
① 《国榷》'498',7,第591页;《明通鉴》'210',1,第378页。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哈佛燕京国学引得从书补编》,3(北平,1932年),第12页。《臣诫录》'382'原为10卷。不全的5卷本照相平版印刷本见于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明初本;重印本见《中国史学丛书》,34,吴相湘编,台北,1966年),1,第415—524页。
② 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12;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387'(1535年编),15,第13—15页,见有关序言;以及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Ⅱ,第585—1218页和Ⅲ,第1219—1278页,见洪武版重印本。
③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40页;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2页。
④ 关于四辅官,见《明纪》'53',4,第18页;黄章健:《论明初的四辅官》'239',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57—119页。
① 四辅官于1382年8月取消。见《明纪》'53',4,第22页。
②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444—1447页;《明史》'41',289,第7414—7415页。
① 见《明通鉴》'210',1,第396页。
② 关于思伦发,见《明人传记辞典》'191'中他儿子思任发(1400—1445年)的传记,第1208—1214页。
① 本传见《明史》'41',139,第3988—3989页。
② 《明通鉴》'210',1,第396页。
③ 《国榷》'498',7,第620页。
④ 《明通鉴》'210',1,第402页。
⑤ 《明通鉴》'210',1,第398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05—406页。关于沈世荣,见明太祖:《谕翰林待诏沈世荣》,载《御制文集》'392'(台北重印本,1965年),8,第17—18页。沈世荣著有《续原教论》'467',其序为1385年(出版地点不详,1875年木刻本)。
② 道衍的传记可见之于《明人传记辞典》'191'中的姚广孝条,第1561—1565页:《明史》'41',145,第4079—4082页。
③ 《明纪》'53',4,第23页;《明通鉴》'210',1,第405页。
① 关于詹同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3—44页,及《明史》'41',136,第3927—3929页;詹徽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第35—36页,及《明史》,136,第3929页。
② 《国榷》'498',7,第630页。
1383年至1392年:监视和恐怖加剧的年代洪武帝显然在14世80年代越来越从他的高级追随着中间发现不顺心的纪律问题,经过了10年时间他蛮横地消灭了他们。他的外甥李文忠(1339—1384年)在1370年被封以公爵,年俸高得不同寻常,为3000担禄米,1383年被任命为国子监祭酒。他的这一项特殊任命是要恢复学校中的纪律,因为皇帝得出结论,认为纪律已经极端松弛了。李文忠是皇帝至亲中唯一有点学识的人,曾在1358年至1362年从浙江金华学者胡翰(1307—1381年)和范祖干学习过。但是从很早时候起,他对他舅父的忠诚就有些不肯定。可是,皇帝还是把他安放在极重要的位置上。1383年,当他被要求兼任国子监祭酒时,他已经做了大都督。但是到了这一年年终之时,他开始越来越对皇帝持批评态度,并纠集了一些认为他有可能成为皇帝而追随他的人。①当刑部尚书洛阳人开济被捕入狱,而其侍郎和主事在1384年1月被处死时,这可能给李文忠发出了一个警告。开济在1381年中式明经科后就登上了仕途。②他是个极有才干的行政官员。根据史籍所载,他擅长搞钱粮和刑名事务,也善于搞大项目公共工程。但是在1384年秋开济被弹劾,说他恶意而残忍地利用刑法制度加害他的敌人。③他曾经很得皇帝的信任;1382年,正是开济给在南京举行的特科考试制定了程式。④但是在1384年,一位御史指责他窜改臣下上报的奏章以诱使皇帝做出错误判断。这些指控马上导致他的垮台。
李文忠也在1384年因为失宠而倒台,并在可疑的情况下死去。据正史中李文忠的传记的作者所说,他曾因皇帝在处理重要政治事务时过于依赖宦官方面,以及因在处死官员和处理其他事项方面批评过皇帝。或许正是这种批评引起了他的事变,虽然他的批评比起从前其他学者们所提出的批评似乎要和缓一些。史料还提出,皇帝可能命令处死李文忠的许多随从者,因为显然他已在他的京师府第中网罗了一大批党羽。①李文忠的指责可能是有事实根据的,因为洪武帝本人最后认定宦官已经取得过大的权势。1384年7月,他下令禁止宦官干政。②可是,作为协助皇帝处理政府文牍的官员,他们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其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尽管皇帝声称要尊重正统做法和力求处事平允,但还是有人批评他方法粗暴。1384年,江西泰和学者萧岐(1325—1396年)呈上了一份长篇奏疏谈为政的10个要点,在奏疏中他指出皇帝用刑过重。③他要求终止这种专断和不正规的刑罚,并且敦促应按照法典来量刑。1385年,另一位江西新淦的学者练子宁(1402年死)也提出了同样是指责性的和直率的批评。④练子宁在1385年通过了会试,然后进入殿试。他在殿试文章中说,帝国的人才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皇帝不应该以琐琐细故便置大批人于死地。他明显地暗示,这在事实上就是皇帝在此时的所做所为。两人都没有因为公开批评皇帝的粗暴统治而受到处罚。
在这些谏议之后不久,皇帝严惩了户部侍郎郭桓。他于1385年5月被处死,因为他被指控贪污了700万担谷子。数以百计的人受到连累,并被处死。⑤这些人包括许多高级官员,例如礼部和刑部尚书以及兵部和工部侍郎。1385年11月,皇帝透露郭桓贪污的数字要多得多。皇帝的《大诰》宣称,郭桓实际上贪污了2400万担谷米;原先之所以只宣布700万担,是因为怕人们不相信这个实际数字。皇帝指出,腐化的仓库吏员使得这一贪污案件成为可能,他们均已被置之重典。①到了后来,在1387年发布的《大诰三编》中皇帝也承认,他曾经使用过下列大刑,诸如断指、刖足、髡首和黥面等。同时他还承认,“无数之人”已被杀死。②皇帝在14世纪80年代就摒弃了他建国初年司法行政的作法。1384年4月,所有查办刑事案件的政府部门都应该迁出宫外,在北面的城墙外建造办公处;北方,乃取其含有严冬、死和刑罚之义。他让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重新选址于皇城太平门外名为贯城的新院落里。这是取名于北冕座九星(贯索)。传统上被认为是天上的牢狱。这三个司法机构在12月移往贯城,在搬迁的同时还对刑事案件全面进行审议,其中的死刑这时已经判决。③如果说三法司移址办公意味着对司法机关要从严控制,那么,1385年春对几名高级官员的处死则加强了这个印象。这年5月,皇帝处死了吏部尚书余■和国子监助教金文征,说他们诽谤了国子监祭酒宋讷的名誉。④审刑院(司)之右审刑吴庸也被处死,因为他被指控在郭桓的案件中使用逼供信的办法。他因此得对许多无辜的人之冤死负有责任。①1385年春在京师举行了会试,接着在4月10月举行了殿试。皇帝授予472名士子及第;其中便有练子宁,即对他直言无隐的批评者。②皇帝想把这些士子安排在权威的位置上,使他们本人能够矢忠于他,能够帮他同既得利益集团的腐化作斗争。在殿试中高第的人们第一次被派往翰林院授职。除了有派任翰林院检讨的人外,其他几个特别有出息和名列前茅的称为庶吉士的士子也被派来翰林院。这就开始了一个在明清两代一直是很重要的做法。③还有一些中式士子则被派往南京各部门去“观政”。在9月份,有67名以上的进士被派做给事中,分到负责检查事宜的六科和六部工作。他们在这些官署作见习秘书。
1387年初,皇帝又公开表现了他要改变心意,重新关心司法问题。已拥有特别大的权力的执掌宫禁警卫的锦衣卫奉旨焚毁了它的酷刑刑具。④它对政治犯的残酷讯问早已恶名昭著,而且引起了官员们的不满。
皇帝通过颁布他著名的《大诰三编》,继续公开搞他的这种运动以恢复他的威望和权力。他在《大诰三编》中明确地说,他深深关怀他的人民,并且想以仁政治民,但是,为了终止危害帝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他也必须最严厉地惩治不贷。
“大诰”暗指《尚书》中所收古代圣王所作的告示。用这个词来称呼他的公告,这是洪武帝把自己与古代伟大的统治者并列。这些文告中的初编发布于1385年11月3日。帝国的所有学校都得以它的内容考试学生。它指出了10类罪行,并特别指出:如果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能够背诵它的条文,可以自动地减刑。第二编《大诰》发布于1386年12月,与第一编的一个再版本一起问世。第三编则问世于1387年初。①三编“大诰”的内容或者是洪武帝自己写的,或者是由他监督官员们写出的。它们表达了皇帝对于帝国内腐败问题的关心,并详细描述了在根除它时准备使用的方法。重点是要惩治地方衙署中的官员和吏胥所犯的罪行,其中包括官僚中这样一些罪行,例如在税款收据上作弊;衙役敲诈勒索;办事无效率,以及简单的办事无能。贿赂可能是最通常的罪行,因此皇帝指出了对付它的四种办法:(1)令贿赂各方负连坐之责;(2)禁止私人和地方官员互相勾通和在他们之间交换所偷之物品;(3)对贿赂双方同样严厉处置;(4)制定条款准许私人径送贪官至京师受审,而勿须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②《大诰》初编授权农村中的长老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直接向皇帝申诉。③皇帝在这里指出,地方官员经常利用社学肥己,为害人民。他指责说,只有富人才能使子弟上学。官员们也从家有三、四口纳税男子之户敲诈钱财,强迫他们为他们的子弟购买豁免徭役的凭证。①皇帝也详细胪举了粮长种种违法的事端,这些人是被委任从农家集运粮课的富户。②他然后指名攻击了某些官员,如户部尚书茹太素。他批评茹太素蓄意地夸大他的文牍工作的份量。茹太素是泽州(山西)人,1371年入仕。1375年他上了一本长篇奏疏,严厉地批评了皇帝的行政工作。他指责说,政府中只有百分之一、二的能员还活着,其余人都在历次清洗中丢了性命。茹太素指责说,剩下的在政府中工作的人都是不值一提的无能之辈。1385年,皇帝又同样指责茹太素为无能之辈。③皇帝在《大诰二编》中谈论了安全部队和衙门官员中的腐败问题,并且显示了他对全国各县的情形了解得很详细。他表扬了一个名叫陈寿六的人:他和另外三个当地的人一起抓了一名衙门胥吏,并且把他送到南京受审。他们随身带了一本《大诰》初编作根据。皇帝嘉勉了他们,复其户三年,并警告说:将来如有人胆敢侵扰陈寿六及其同伙者,将灭其族。④皇帝批评了嘉定县(今江苏)的粮长们,说他们自出心裁地发明了18种名目的苛捐杂税。⑤他指出,不计其数的地方巡捕曾经拒不准许乡村长老把犯罪的胥吏扭送到南京来受审。他下令砍了一个这样的巡捕的头,并将他的头在市场上示众;对有问题的胥吏则剁了他的脚。⑥总的说来,皇帝对监狱的管理和大辟中应该进行的验尸工作都给予高度的重视。①从《大诰续编》可以看出,皇帝对他的严刑峻法也是有些悔意的。重刑并不能完全把人民吓得不敢去做错事。他反复强调他在注释《道德经》中的话:“吾为政愈严,犯法者愈众。”于是他不无遗憾地指出:“朕如宽厚行仁,人将谓朕不明于事;朕如加严,人又指之为暴矣。”②因此到了这个时候,他敏锐地意识到他的权力再大也是有局限性的。
《大诰三编》包含了一份“坏”进士和“坏”监生的名单。③他下令给68名进士和53名监生处以死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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