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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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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等词随处可见,可见人之性质中本有博爱之要素矣。而吾人对如斯博爱之精神常起称赞之心。吾人所以称赞博爱之行为者,实因其结果可致公共之幸福也。功利实称赞博爱之行为唯一之根柢也。

  又吾人认正义之德亦基于功利之结果。正义之所以为德者以其有用也。正义之所以不可少者实于下述之二事有关系:第一,若吾人有无限之供给则不必有正义;第二,若人类自然之性厨准有博爱之精神亦不必有正义。然吾人所需之事物其分量有制限,吾人之欲事物又恒不知止足,故不可无正义之德,以决定各人之权利义务,而为公平之处置,非是则社会之平和不可得而望也。

  谦谟又分德为四类:第一有益于自己者,如机智是也;第二直接与自己以快感者,如豪气是也;第三有益于他人者,如正义及博爱是也;第四直接与快感于他人者,如亲切清楚等是也。谦谟又谓吾人自始有博爱心之萌芽,依种种之教育经验遗传而日益发达。纵令此博爱心对于自利心比较上极为微弱,然道德心发展之根柢实存乎此。遣责之情称赞之情此人人所同有也,皆自博爱心而来。而助博爱心之发达者为博爱名誉之情。此爱名誉之感情实示吾人以高尚之理想。为督促行为之动机,使人起自重之心,为实行一切之德之掩护者也。谦谟又谓道德之义务之根柢在于自己之幸福。彼既以博爱之感情为道德之区别穷极之根柢,则道德之义务之根柢亦当基于博爱之感情。然彼谓道德之动机存于自利,此亦彼之学说首尾不贯之处也。彼又谓正义为第一之德,可以统御种种自然之冲动。又谓正义为人意之德,必经考察之作用而始生。故彼虽立感情之伦理,于实际彼又以含感情以外之要素者为主要之德。是亦彼之学说不整齐之处也。

  亚丹斯密(Adam Smith 一七二三-一七九〇)

  亚丹斯密乃订正谦谟之说者也。彼与哈截孙同,立道德说于感情之上。彼对于从来各家之伦理说持论颇为公平,谓无论何人之伦理说皆含有多少之真理。即对于行为之道德判断含有知之要素之说彼亦不反对之,惟不欲直以此判断为行为之原因,而以感情为行为之动机。而于感情之中又不以自利心为基础,而以同情心为道德之根本要素。此其学说之大致也。

  亚丹斯密谓吾人称赞他人之行为,非徒为其行为之有益,实因其行为之适当。此适当之概念乃道德判断中必具之要素也。吾人对于他人之行为他人之性格而下判断,因吾人有同情于为善行为有善性格者之感情之故。至得适当之概念,遂下称赞之判断焉。置己于行为者之境遇而想象其有如何精神之状态,以之比较己身,遂得认其行为及性格之适当。吾人见他人之感情与自己之感情调和一致,自然发生愉快之感。吾人称赞他人之行为及性格,实因吾人有同情于其行为及性格也。

  如上所述,吾人判断他人行为之时,以同情为本。然同情有二方面:一为客观之方面;一为主观之方面。置己于行为者之地位而有同情于其感情,谓之主观之同情。置己于受其行为之利益若损害者之地位,思其所受之苦痛若快乐较之己身,依之以判断其行为之价值,则谓之客观之同情。谦谟但顾客观之方面,惟依行为之结果如何以判断行为之价值,盖谦谟自始即有功利之倾向也。亚丹斯密以谦谟为偏于一方,谓同情不仅有客观之方面,又有主观之方面。吾人称赞道德之行为,不仅置己于受此行为之利益者之地位而已,又思及为此行为者之精神状态而发生同情焉。照谦谟之说,则行为之价值自其外之结果而定。照亚丹斯密之说,则行为之价值自行为者之动机善恶如何而定,外之结果不过在第二之位置,此实较谦谟之说为胜也。

  吾人自他人之行为而受快乐则生感谢之情,自他人之行为而受苦痛则生复仇之情,对于此感谢若复仇之情而有同情,是即同情客观之方面也。自此感谢之作用生有功绩之概念,自此复仇之作用生有罪过之概念,若行为可受人之感谢则认为有功绩,若行为当受人之复仇则认为有罪过。虽然,吾人必先对于行为者之动机而有同情,然后对于起感谢之情若复仇之情之人而有同情。非先有主观之同情,不能有客观之同情也。故欲行为之真有功绩不可无两种感情,第一不可不直接有同情于行为者之动机,第二不可不有同情于受其利益者感谢之情。于罪过亦然,有同情于此感谢复仇之情而褒善罚恶之冲动,即正义之根柢也。谦谟以知之考察为正义之基,亚丹斯密则谓正义实成立于客观之同情心之上,乃自报酬之冲动而生者也。故正义亦自然之德,非人意之德也。

  上所言者乃判断他人之行为及性格也,至于判断自己之行为性格,则观察者及被观察者皆在自己之心中,分自己为二人格,而其观察者则谓之良心。判断他人之善恶之时,因就于他人之行为及性格无十分智识之故,往往误为称赞,误为摈斥。至对于自己之行为及性格,则有完全之智识矣。故良心为公平无误之判断者。为此公平无误之判断者所称赞较得自己以外世间之称赞尤为可贵,为良心之所责较受世之呵责尤为可畏。虽然,良心亦不可不常醒觉之。自己以外之称赞呵责恒与吾人以甚大之刺激,故轻视世人之判断于实践上亦为非宜。要之人苟能常警觉其良心,则良心之声实为最确实之指导者。虽然,此良心之命令又有为情欲所蔽之时,又或为世间言论之所左右。欲防如斯之危险,势不得不依从来人类经验上得来道德上种种之法则而订正之。而尊重是等道德法则而行,即为义务之概念。亚丹斯密以为吾人之所以宜重道德律者,以此为人类大多数指导己之行为唯一之原理也。虽然,此说与其良心主义颇难一致。彼又认此道德律为神之法则,此皆彼欲调和当日之思想之故。要之彼实以从良心为最确实之方法也。

  第八章 特嘉尔派之伦理

  特嘉尔(Rene Descartes 一五九六-一六五〇)

  英国人之说道德也,有全脱形而上学之范围纯为经验之说明之倾向。欧洲大陆之人则全反之。英国人以伦理学为独立之一题目,大陆之人则视伦理学为形而上学之分支。而其形而上学又受神学之影响,形而上学与神学皆研究超经验之问题,其关系甚为亲密。特嘉尔乃大陆新哲学之开创者也。其伦理主义多含形而上学与神学之意义固自然之势也。

  特嘉尔以神为宇宙最后之原因,其本体(实在)为精神与物质二者。此精神及物质之两实在乃独立存在之二元也。物质为有长与广之实在,精神为思索之实在。

  彼以神为穷极之原因,以神之意志为自由,同时又谓人类之意志亦自由也。人类之意志乃与知之活动一致者,有正当之意志即有明白之思索之谓也,人有知识即有意志之活动,彼盖倡主知论者也。彼谓人类之意志为自由,乃反对必然论若定道论而倡自由论者,此特嘉尔伦理主义之特色也。神既为穷极之原因则神之意志之自由固无待论,道德者实由神之意志而决定,乃神所命之法则也。虽然,从神之命令与否乃人类意志之特权也。人用己之意志以实行道德,而欲有正当之意志在于有明白之智识。然因人之精神与肉体结合之故,难于有明白之智识,遂为不道德之根源焉。

  彼谓肉体与精神之结合为不道德之根源,然非谓此肉体与精神之结合为不自然也。基督教则以此结合为不自然,谓此为人类之祖先犯罪受罚之结果。特嘉尔反对此说,谓肉体与精神之结合出于自然,乃神造世界之时自始计划者也。特嘉尔决不认肉体为恶,谓恶实自意志对于情念(自肉体与精神之关系而生者)之态度而生,乃肉体与精神交涉之结果也。情念乃肉体及于精神之结果,精神对于情念为受动之态度,明白之智识因之而被扰乱,遂至不望其宜望者,而反追求其不宜望者。吾人宜撤去如斯受动之态度,依真正之智识以活动真正之意志。

  由上所言,可知二事,一则道德与明白之智识一致,二则道德由意志统御情念而成。虽然欲绝无情念乃不可能之事,惟有发达可助意志与智识之情念以抑其他情念之一法,如斯之情念即纯粹之知之兴味是也。吾人不可不以养成如斯之兴味为实践道德上之目的,此特嘉尔伦理主义之大略也。

  麻尔布兰西(Nicolas Malebranche 一六三八-一七一五)

  麻尔布兰西谓宇宙之事物皆神之意志之发现也。人类之意志非自由者,此宇宙固为神所决定。然既一旦决定,则不能又依神之意志而变更之。在神未造此宇宙之前,固可由神意任造如何之秩序。然既已决定,则不能于现在之秩序以外复行改造。现在之秩序乃神之意志之发表也。神既为绝对之善,此秩序亦为绝对之善,彼盖有乐天之世界观者也。此世界既为最善之世界,则世界何以有恶耶?麻尔布兰西以为世界之秩序之中本含有恶,而神自有其偿之之道,盖基督降世,为救世之主,其功德实足偿世界之恶而有余也。此说与基督教之教义相同,但于他处又与之相异。彼不认罪自人类之堕落而来,而以罪为不明了之知识之结果,此不明了之知识乃人类有限之性质中必然存在者也。神既与人以有限之性能,复与之以追求完全之善(即求近于神)伟大之冲动力。唯因人之知识不明,往往误择小善而不顾大善,遂至有恶。恶本非积极者,乃消极者也,不过善之薄弱者而已,非善之反对也。而欲救此失,一面宜勉求明白之智识,一面宜养成强大之意志。特嘉尔以意志与智识为一致合体者,麻尔布兰西则区别知之了解与意之活动。知之作用在于知神意之活动现为爱神,此两者不可相离,乃相待而始全其作用者也。

  妨害吾人明白之智识者肉体之感觉也。理性(即知的作用)教吾人以真理,感觉与吾人以误谬之观念。然感觉与人以明白之印象,其作用颇为强大。而理性则不如感觉印象之显著,甚为薄弱。虽然,此示吾人以事物之真状态者也。吾人不可不闭肉体之眼而开精神之眼,吾人欲真知外界之事物不当依感觉而当依真观念,而此真观念惟自神可以得之。吾人之心与神契合,即得知真理矣。

  吾人如斯而得真正之观念,然人或有以为人自造出此观念者,此大误也。吾人乃为神所造者,对于如斯之作用非真正之原因,宇宙中之活动者惟有神而已,如斯之观念乃永久存在于神之中者。神欲使吾人知此观念,吾人乃得知之,得知观念者神之活动也。空间包括物体,神则包括吾人所有之精神,吾人之能辨别事理不过由吾人分有神之智识而已。

  智识之根源在于神,宇宙之根柢在于神,而神所造之宇宙为一大秩序而存在,此秩序之观念实麻尔布兰西之哲学之中核也。此不仅为伦理之根本原理而已,于形而上学之说明亦估中心之位置。然则宇宙果有神耶?麻尔布兰西答此问,以为有我则有神矣,我思则有神矣,有现象则有神矣。无论如何之事物不能无原因而生,而此宇宙之中自神以外不能有何等之原因,神乃此宇宙之目的原因也。吾人见一机器,即知必有制造此机器者。吾人见宇宙间复杂之构成,亦不能不认有构成之之神。吾人有神之观念,既有神之观念,则不能不以神为存在矣,盖无神则不能有神之观念也。

  麻尔布兰西之伦理主义与彼之哲学有密接之关系。彼以为人宜抑止感觉想象等,听良心之声,以从神之命令。吾人之真智识(即神之智识)教吾人以所宜信所宜为,教吾人以何者为真、何者为善、何者为美。示吾人以存在于事物之间完全固满之关系,示吾人以整然之秩序,此完全之秩序即神之表现也。人不从神之命令,而为有限之事物之所左右,不起爱神之心。而为感觉之情念之奴隶,于是乎有罪恶。而欲脱如斯之罪恶不得不赖神之力。神乃宇宙唯一之原因也,吾人之行为亦皆神之所为。然则吾人所为之罪恶非吾人之责任而神之责任乎?麻尔布兰西答此问,以为神之意志实使吾人追求自己之幸福,然吾人之幸福惟从神之命令始可得达,不能于感觉之满足中求之。神之意志使吾人舍感觉之满足而从神之意志,若吾人果有为罪恶之力,则此力不自神来,而存于吾人自身。是彼亦谓人之意志有几分自由之力,即不欲使神负吾人所为罪恶之责任,而不得不少与吾人以自由也。此与神绝对自由人绝对不自由之主义不免稍有矛盾。

  彼于其伦理主义反对斯多噶派之学说。彼以苦痛为恶,谓人不可不追求幸福。彼以全抑止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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