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坐牢-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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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主体上诱使者的身份不能是普通的公民,必须是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或者是他们派出的特情“耳目”。普通公民诱使他人犯罪的,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行为上诱使者不仅仅提供了犯罪机会,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诱使被告实施犯罪。
三是在主观上被告人本来没有犯罪的念头,其犯罪念头是由诱使者的引诱而萌发的。
皮特用两个例子给我解释了这条法案:为了抓卖淫的妓女,一名便衣警察对一个妇女说,“给你一百美元,陪我过夜。”对方不同意,警察又说,“给你五百。”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给你一千美元。”结果该女勉强同意了。另一种情况,在警察刚说“给你一百美元,陪我过夜”时,该女就立即回答到:“五十美元就行。”上述第一个例子,该女的卖淫意图(即犯罪念头)是在警察再三提高价格的高额金钱利诱之下萌发的;而第二个例子,该女的犯罪意图不是因利诱而产生的,而是以前就有的,这可以从她的干脆的回答和低廉的要价看出来。所以第一种情况被告可以提出免罪的合法抗辩,第二种则不能。
“不过,在具体案件中,‘提供犯罪机会’和‘诱使他人犯罪’两者往往很难分清。”皮特说。
“我认为,在王诚勇的案子上,首要的问题是吴弘达和保罗是不是属于政府的人员或者政府的代理人。显然他们至少开始的时候不是,FBI是后来才介入的。他们是从什么时候成为政府人员的?在FBI介入以前吴弘达和保罗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不过,根据法律的‘发现程序’,检方会披露相关情况的。”
“在确定保罗和吴弘达的政府人员身份以后,才能确定他们和FBI诱使王诚勇犯罪的问题。”
“……。”
在以后的三天时间里,我和皮特一头扎进一家KINKOS商务中心,租用了一台电脑,开始案头工作。皮特曾经在明尼苏达州作过五年的州检察官,对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很熟悉。而我通过搜集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比较熟悉。我们的讨论最后形成了几点意见,由皮特“执脑”。当我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和木瓜一样的脑袋从KINKOS走出来的时候,手里拿着打印出来的十三页的事实陈述和动议意见以及证据清单。我们想把这些意见提供给史密斯,以便他向法官提出动议,争取在开庭前将这个案件撤消。
我们认为:
第一,保罗、吴弘达、王诚勇和以医院董事名义出现的乔都没有买卖人体器官的真实意图,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保罗让王诚勇签署参加以推翻中国检方为目的的中国民众党和太平洋灯塔会的宣誓书和登记表,没有证据证明他有买卖人体器官的意图。
吴弘达以反对中国检方为其毕生的目标,他的目的是为了制造中国检方鼓励死刑犯器官买卖的证据,以便攻击中国检方。他也没有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真实意图。
乔于2月20日进一步谈论如何执行13日的合同,而13日的合同只是进行可行性调查,该行为不违法,因此不存在通谋犯罪。
第二,除了签署合同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行为,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有关通谋罪的法律规定要求在签署协议之外要有进一步的行为,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诸如付钱、与监狱、医院和检方有关部门联系的进一步的行为,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第三,由于协议无法执行,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根据中国法律,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中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是无效的。书面合同表明王诚勇是公司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他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公司还未成立,法律不允许筹备机构订立合同(除了租场地和招聘人员以外)。中国法律还规定涉外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本案的合同没有经过批准。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意向书,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第四,指控的行为不适用美国法。
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司,另一方是阿鲁巴医院,均在美国以外,如做移植手术也只能在中国,没有证据证明在美国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业务。因此该行为不适用美国法。
第五,根据律师与当事人的特权原则,保罗不能作为控告王的证人。
虽然保罗没有律师资格,但他自称是律师,王诚勇也相信他是律师,因此保罗是王诚勇事实上的律师。他通过给王诚勇办理签证知道了他以前的检察官的身份,并且将此告诉了吴弘达。是保罗建立了吴弘达与王诚勇的联系。保罗作为王诚勇的律师,应当保证王诚勇的签证和“绿卡”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不能代理利益直接冲突的两方,也不能引导当事人做违法的事。同时作为律师也不能控告自己的当事人,披露对其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第六,王诚勇并没有通谋的意图。
王诚勇只是想获得“绿卡”,并认为可以很快获得“绿卡”而不需要任何其他行为。另外他的签证申请在保罗的手里已经七个月还没有办成,王诚勇按保罗的意见办也是迫不得已。
在这些意见形成过程中,皮特与史密斯有过几次电话交流,但他对我们的意见基本都不接受。我们不明白,是他不同意我们的意见本身,还是不同意我们发表意见。既然不能影响史密斯,能不能直接影响法官呢?我问皮特,“我们能不能直接将我们的意见送给法官?”皮特说不可以,“虽然你是王诚勇妻子的代理人,王诚勇也同意你做他的律师,但在本案中法庭认可的王诚勇的辩护人就是史密斯,一切意见只能通过史密斯提出来。”
怎么办?我一时没了主意。皮特在饭店的房间里,一会躺在床上,一会又站起来,在房间里踱着步子。突然他眼睛一亮,哈哈大笑起来。他说可以以再次请求法官对王诚勇保释的形式将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提出来。我们在文件的抬头写上了法官的名字,但是没有马上把它送给法官,而是先把它传真到了史密斯的办公室,并附了一封短信。表面上是征求史密斯的意见,同时又摆出一副这些意见如果你不提我们就要提了的架势,无非是想促使他重视和采纳我们的意见,并且尽快向法官提出。
此次美国之行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搜集了有关的证据,见到了涉案人员,也提出了我们的意见。但案件离审判和结案还会有一段时间,我不可能在美国一直等下去,决定先回国。
“你敢肯定吗?”
听说我们要走,史密斯邀请我们一起吃晚饭。下班后,他领我们到哈得逊河边的一家意大利餐馆,找了一张露天的桌子坐了下来。通过几天来的接触,史密斯对我们的戒心已有稍许解除。他告诉我们,他是牙买加人,法学院毕业后考了美国律师资格,在纽约开了一家事务所。他做诉讼已经十一年了。这次被法官指定为王诚勇的辩护律师。
我知道,法院为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指定的律师对被告人来说是免费的,但对律师来说是有偿的。不过据说报酬低得可怜。甚至低于在麦当劳做汉堡包的雇员。有的州规定,为刑期20年以内的重刑罪辩护,每一个案件的收入不得高于165美元;超过20年的,每件收入为575美元;为死刑犯的辩护,收入会多一些。可想而知,这么低的收入,法律服务的质量自然会大打折扣。
但史密斯则强调说他不是一般的公共辩护律师,而是在一个特别名单上供法官指定的律师,由检方按小时付费。他告诉我们,这件案子在美国很有影响,一开始就引起了媒介的关注。案子能分配给他也很意外。他对打赢这场官司很有信心。谈话间,他也流露出对我们介入的担心,担心我们会抢了他的“戏”。我对他说,“我们来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你,配合你打赢这场官司。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我们不会宣传。案件结束以后的宣传也主要在华人范围内。”
“你敢肯定吗?”从他的表情看得出他对我的话将信将疑。
“我肯定。”
“好吧。如果开庭,我会向法官申请让你坐在辩护席上,你得帮我稳住王,他太好冲动。你是律师,你知道该怎么应付。”
五月中旬的纽约,虽然白天已经有些炎热,但傍晚又是在水边,凉风习习,十分惬意。我们眺望着河中船只的阑珊灯火,品尝着意大利的海鲜,听着从餐馆里传出来的意大利音乐,谈论着各自事务所的情况等一些轻松的话题。
在肯尼迪机场,我给王诚勇发出了一封信,提出我认为现在不宜换律师的理由,希望他能慎重考虑。
在回国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继续向史密斯强调并进一步深入阐述我们提出的动议理由,特别是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理由,这是皮特特别重视的。根据美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可以通过提供该证人的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或者支持。我们告诉史密斯,我们可以向他提供有关证人吴弘达个人人品方面一贯说谎造假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希望他能将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录音带、录像带,保罗和阿鲁巴董事的背景材料,与对王诚勇起诉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以及法院的任何通知和决定向我们提供。我们还希望他提出动议以后将动议意见寄给我们。
吴弘达其人六月中旬,湖北武汉。
在武汉市中级法院,我说明来意以后,诉讼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给我找到了吴弘达的刑事案卷。吴弘达于1995年8月就在这里的法庭上因犯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合并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我翻看着厚厚的案卷,对吴弘达其人有了初步的了解。
吴弘达还有一大堆的别名、化名:哈瑞吴(HURRY WU)、亨利吴(HENRRY WU)、彼得吴(PETER WU),他1937年生于上海,籍贯是江苏省无锡市,其父在解放前是一家银行的高级职员。八个兄弟姐妹中,他排行第三。他从小在上海的教会学校读书,1950年考入北京地质学院。他喜欢打垒球,曾在1956年入选北京垒球联队并获得全国大学锦标赛冠军。1957年被划为右派,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北京清河农场就业。后又被疏散到山西王庄煤矿。1978年获得平反后调到山西平遥县财经学校任教,1980年调到武汉地质学院任教。1985年申请赴美探亲滞留未归,后加入美国国籍。吴在美国成立了“劳改基金会”,专门从事对中国的劳改制度的研究,并多次到美国国会作证,攻击中国政府侵犯人权,要求美国制裁中国。
1991年到1994年期间,吴弘达多次以访友、旅游、经商等名义进入中国,携带隐蔽的照相器材,先后到山西省霍州监狱、阳泉第二监狱、上海市劳动钢管厂、上海市华东电焊机厂、新疆幸福城监狱、夏哈里克监狱、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寻机刺探监狱的设施、布局、劳动场所、监狱管理情况,窃取机密文件,并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吴弘达还身着警服,混入青海省塘河监狱,冒充警察,出入监管区域,四处拍摄。1995年8月当吴弘达与境外某新闻机构记者化名从新疆霍尔果斯口岸再次进入中国时,被边防机关抓获。
在案卷材料中,还发现有关吴弘达在四川华西医科大学以考察肾脏移植为名,对医院的手术过程进行拍摄,然后将该片在国外电视台播放,并以此污蔑中国进行死刑犯器官移植。
六月中旬,四川成都。
四川华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目击证人,又向我描述了吴弘达的另外一幕表演。
1994年4月的一天,一对不速之客来到华西医大第一医院。男的五十多岁,宽大的额头,鼻子上架着一副深度眼镜,饱经风霜的皮肤显得有点松弛。从他的外表和说的普通话可以断定他是中国人。女的显得比男的年轻得多,从她的黄头发、高鼻子,灰眼睛可以知道她是一位外国人。他们自称是美籍华人,是夫妻。递上的名片表明男的是美国阿拉巴马州某大学古代史系主任吴彼得教授,女的是该系的讲师苏珊罗伯茨。他们说女方的舅舅患有肾脏疾病,需要做肾移植手术。由于患者是亚裔血统,想在中国选择亚洲人提供的肾。同时他们还出示了一份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肾脏科主任对一位患者,就是女方舅舅的病历情况的证明。他们说,此行的任务就是帮助她舅舅了解并联系在中国进行肾移植的事情。他们还要求参观医院设施和手术的情况。
了解了他们的来意,院方对他们热情接待。在院外事科长武科长的陪同下,泌尿科的李大夫、科主任杨大夫分别向他们介绍了医院肾移植的情况和医疗条件,领他们参观了肾移植病房、血液透析室、康复病房等。第二天还领他们参观了一例正在进行的心脏手术。大夫们边走边谈边介绍,吴教授边看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