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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我在美国坐牢-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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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律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以后,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努力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为其当事人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理结果。如果有抗辩的理由,就要向法官提出动议,请求法官接受动议,扫清开庭前的障碍;或者请求法官在开庭以前撤消案件,——不战而胜。
指控罪行审查批准:美国助理检察官:马西亚·R·艾萨逊(MARCIA·R·ISAACSON)呈:纽约南区美国治安法官:沙龙·E·格鲁宾(SHARON·E·GRUBIN)阁下控  告 书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违反美国法典18章371节犯罪地:纽约纽约南区SS:
吉尔·A·马兰高妮(JILL·A·MARANGONI)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宣誓并作证指控如下:
罪项一1、1998年2月,在纽约南区等地,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4节的行为。
2、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3、以下发生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的犯罪行为构成通谋并对实质有影响*。
A、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出席了一次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会见;B、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在纽约州纽约市出席了一个会见,他们两人与一位假装是某透析中心董事的人讨论了器官出售的问题。
(美国法典18章371节)证人的证明和对前述指控基于以下事实:
1、1998年2月,我得到一个人(下称“某A”)的情报,被告王诚勇向某A表明,在到美国以前,他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在那个职位上,他参加了对中国犯人的执行。某A向我提供了被告王诚勇向其提供的委任文件的复印件。一位中文翻译告诉我,这份有王诚勇照片的文件证明被告王诚勇在中国海南省是检察官。一位对中国法律制度熟悉的人告诉我,中国检察官的工作与美国检察官的工作相似。
2、我与一名移民局官员交谈,他告诉我,被告王诚勇于1997年5月8日持B1(工作)签证进入美国。
3、某A进一步告诉我,1998年2月13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一间饭店,他会见了被告王诚勇。某A说,在这次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告诉他,他对向某A出售中国执行犯的器官,特别是肾脏有兴趣。此外,某A告诉我他和王诚勇在会见时签署了两份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修改文本。某A向我提交了这两份合同的复印件,该文件有王诚勇的签字。
4、我审阅了上述翻译件,其合同主要目的是在中国向中国以外的人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在这份合同中,被告王诚勇负责对提供和取得器官以供移植与有关的中国检方机关和医院协调。合同进而约定,假装成透析中心人员的某A将承担每一肾脏移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患者的旅费。此外,合同约定,某A同意付被告王诚勇每一移植病历全部费用的25%的佣金。
5、1998年2月17日,我参加了有录音的被告王诚勇与另一人(下称某B)的电话谈话,电话中讲中文。根据我获得的谈话中文翻译以及我读过的部分文本副本,我了解,在这次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最近在一个饭店房间内见到了某A,并签了合同。
6、在上述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准备与被告傅行琪就出售器官签一个合同。王诚勇还告诉某B,傅行琪没有参加王诚勇与某A的会见,但傅行琪到了那次谈话的那个饭店。王诚勇向某B解释,傅认为他的服务与肾脏的关系不大,但傅行琪计划在美国出售角膜。王诚勇进一步说,傅行琪计划向美国走私角膜,而且傅行琪已就此与医生谈过了。
7、在某B与被告王诚勇的电话谈话中,王还告诉某B,他认为出售角膜的利润大约为1000%。
8、1998年2月20日,联邦调查局的一位官员假装成某透析中心的董事(下称“FBI官员”)在纽约州纽约市与某B、王诚勇和傅行琪见了面。从我与FBI官员的谈话中我得知,在会见中,王诚勇介绍了中国死刑犯的执行方法,并指出他向FBI官员出售的器官将来自中国执行犯。此外,王诚勇、傅行琪特别地同意他们将向FBI官员出售两只角膜,售价5;000美元,并指出这个价格包括了给他们的利润。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还讨论了向FBI官员出售其他器官,包括肾脏、皮肤、肺、胰脏,并同意了这些器官的价格。在说其他事时,傅行琪询问皮肤提供者的最大年龄,并说肺脏将来自不吸烟的人。此外,两被告承认,虽然在合同第5条约定王诚勇是提供器官移植服务,但这个合同的真实的是提供器官。
据此,证人请求对上列两人予以逮捕,并根据案件需要对其监禁,或者保释。
联邦调查局特工:吉尔A 马兰高妮(签字)1998年2月21日向我宣誓美国纽约南区治安法官:沙龙E 格鲁宾(签字、盖章)以上这份在治安法官面前经宣誓后提出的控告书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控告书是美国的治安法官签发逮捕令状的依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控告书表明,“有合理的根据”使人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治安法官就要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
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起诉书98 Cr 199罪状一(通谋罪)大陪审团的指控:
(1)自1998年1月至1998年2月20日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2条e款的行为。
(2)   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洲际间的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3)   为了促成此通谋达到非法的目的,被告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从事了下列公然的行为:
a。在1998年2月,被告王诚勇与某A会见。谈话中王诚勇告诉某A他有愿望走私中国死囚器官进入美国,并问某A是否知道何人能够向他提供有关人体器官的技术资料。
b。在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参加了在纽约市圣卡罗斯酒店的会见。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向一位自称是透析中心代表的某B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被告王诚勇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他还与某B讨论了中国执行死刑的方法,并就出售器官一事签订了合同。
c。在1998年2月17日,被告王诚勇与某A电话交谈。通话中,他们讨论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已制定了向美国出售器官的计划。
d。在1998年2月19日,被告王诚勇与某A通话。他们讨论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出售角膜给与某B有关的人士。
e。在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与A通话,确定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将出席当天晚些时候在纽约市一家酒店的会议。
f。在1998年2月29日,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出席了在纽约市的一家酒店举行的会议。会议中他们讨论了向一位自称是透析中心的代表出售中国死囚器官,包括肾、角膜、胰腺和皮肤。
(美国法典第18章第371条)大陪审团代表(签字):
美国联邦检察官玛丽·乔·怀特(MARRY·JO·WHITE)这是大陪审团向联邦法院提出的指控王诚勇的起诉书。
美国联邦的刑事诉讼是由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或检察官的起诉正式开始的。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被指控犯有严重联邦罪的嫌疑人有权要求由大陪审团来决定指控是否成立,是否需要交付审判。大陪审团由地区法院根据陪审团挑选的程序选任,人数不得少于十六,不得多于二十三人。在大陪审团确定指控的依据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质证和提供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大陪审团只审查由检察官提交给他们的证据,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查,决定是否批准由检察官提出的刑事起诉书。大陪审团的工作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就连被调查人的律师也不能出席大陪审团的调查活动。总之,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起诉,这有别于审理案件并对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的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可以根据简单多数投票,决定对被告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起诉。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我们搜集到的证据以及王诚勇所做的陈述,事实的轮廓已经清晰可见。正如王诚勇自己所说,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一个政治阴谋。但它又是经过精心巧妙的设计,并且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所以仅仅高喊“阴谋”是无济于事的。阴谋的制造者处心积虑,精心安排,挖好陷阱,请君入瓮。王诚勇受利益驱使落入圈套,身陷囹圄,除了揭露阴谋,还要想办法自拔。此时律师的任务就是在大喊抓坏人,大喊救人的同时给失足落难者递上一根可以脱离困境的树枝。
初步意见“你对这个案子怎么看?”皮特看完了我搞到的全部案件材料后问我。
“我只能以中国律师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子。”我说:“根据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逻辑,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法律是否规定了相关的罪名,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与美国没有什么不同。我一直想弄明白,中国到底是否允许人体器官的交易?”
“据我了解,在中国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只能是捐献,进行人体器官的交易也是违法的。中国的政府部门的确规定不允许进行人体器官的交易,当然也包括死刑犯的人体器官的交易。但是中国的《刑法》并没有规定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名。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法律可以对这种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还不那么容易。根据美国的大陪审团的起诉书可以看出,美国法典第42章第272条e款规定了贩卖人体器官罪。因此如果能够认定王诚勇确实实施了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根据美国法律当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此外,我看见起诉书还引用了美国法典第18章371条,不知道这条是说什么的。”
“这条是关于通谋罪的规定,如果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谋、或串通从事犯罪活动,就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王诚勇和傅行琪犯罪成立,他们既要因贩卖人体器官罪受到追究,又要因通谋罪受到追究。““没错。”
“这与中国的法律不同,两人以上通谋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但通谋本身不是单独的罪名。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定的。占重要地位,起主要作用的判得重;占次要地位,起从属作用的判得轻。在中国,如果只有预谋,没有实施犯罪,甚至连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这样的犯罪预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定罪的。”
“美国将通谋罪列为单独的犯罪是在同黑手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对策。因为黑手党的头目往往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活动。规定了通谋罪以后,只要证明被告与他人密谋了犯罪就可以治罪,这一着很厉害。当然了,构成通谋罪仍然需要一些必要的条件,但是因为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掌握上有很大的余地。”
“但是,王诚勇与吴弘达和保罗谈论人体器官的买卖,仅仅是停留在‘空气振动’和‘白纸黑字’阶段,能说他已经实施了犯罪吗?”
“这正是我们要研究和论证的。”显然皮特赞成我的观点。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王诚勇原本并不想做这个生意,是吴弘达和保罗先设好圈套,然后以利益引诱,一步步把他套进去的。”
“这也是我们要很好研究的。在美国,警察设圈套是常用的一种侦查方法。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常常为了获得某人的犯罪证据而设圈套,如设计某种情景、条件或者环境等,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了防止滥用这种方法导致破坏法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限制不正当的警察圈套行为,允许将不正当的警察圈套作为免罪的辩护理由。”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1932年的索里尔斯出售烈酒案和1958年的谢尔曼出售麻醉品案,总结出了作为不正当圈套合法辩护理由的三个主要条件:
一是在主体上诱使者的身份不能是普通的公民,必须是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或者是他们派出的特情“耳目”。普通公民诱使他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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