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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情系国计民生:政协提案的故事-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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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1日,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全国工商联以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建议,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政协。
  提案提出了两条主要建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根据*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律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石激起千层浪。
  提案交上去的第二天,全国工商联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对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产生了浓烈的兴趣,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们表示拥护,经济界、法律界甚至政界的一批知名人士也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发展民营经济,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更是保护老百姓的财产”。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极力反对,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富人的财产”,“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不符合社会主义”;一些学者在文章中指责工商联是“各种暴富群体的经济、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代表者”;个别人甚至给全国工商联戴上了“资本阶级总代表”的帽子。
  5当时,全国工商联主要领导对这个提案所引发的争论是有思想准备的。
  从消灭私有制到保护私有财产,这么深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思想上理论上的交锋。
  关键看中央怎么表态。
  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一纸答复寄到了全国工商联,对这些争论给予了回应。
  《答复》明确表示:一、《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提出做好修改宪法的有关工作,对全国工商联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
  二、物权法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
  制定物权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法律上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等问题,将在起草物权法时研究考虑。
  全国人大的这一答复表明,国家立法机构对全国工商联的建议是认同的,关键在于时机。
  再提修宪 锲而不舍时光荏苒,转眼间又过了四个年头。
  四年间,私营企业数量、规模迅速增长,到2001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达到万户,比1997年增长了111%,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25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万人,比1997年增长了101%。
  200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建党成立80周年之际,*同志发表了振奋人心的“七一”讲话,提出了“*”的重要思想,并强调指出,“实现人民的富裕生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工商联三提“私产入宪”的背后(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逐渐增加”,“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不但有了数量上的增加,而且从原来主要拥有生活资料到现在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
  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这一崭新的论断再次鼓起了工商联蕴酿已久的修宪勇气。
  保育钧说,既然1998年提案之后上面没有“批评”,就是一种态度,现在有6全国工商联三提“私产保护入宪”提案的背后“*”重要思想作依据,保护私有财产的理由更充足,“那就再写提案”。
  保育钧和研究室的同志以1998年的提案为参照,重新起草了一份新的提案。
  他们还前往浙江等地调研,专门请教有关法律、经济学专家,字斟句酌,数易其稿,最后送请吴敬琏教授修改定稿。
  2002年3月4日,工商联二次修宪提案正式提交给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
  与1998年只有两条建议的提案相比,这次提案的主旨更加明确:
  一是建议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个人私有财产。
  二是建议在宪法中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
  三是建议在宪法中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实行,则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并给予补偿。
  这次,尽管社会上仍有不同看法,但与1998年相比,气氛大不相同了。
  这一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700余位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结果显示,93%的受访者赞同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仅有7%的人持反对态度。
  %的居民认为私有财产受保护要尽快写入宪法,理由是非公有经济已经占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并且早已被宪法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再拖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比第一次详尽得多,但同时表示;宪法中已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文,为保持根本*的稳定性,能不改就不改,以后可在《民法典》、《物权法》等财产保护法条文中加以考虑。
  三提修宪 私产保护终于入宪2002年中国的民营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春天。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并提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12月23日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问题。
  与2001年相比,短短一年时间全国私营企业数量增长了达到244万户;从业人员增长了,达到万人;注册资金增长了,达到亿元。
  而2002年对于民营企业也可谓是多事之秋,杨斌的被监视居住、仰融的“出局”、《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上榜者的纷纷“落马”
  等等,引起人们对私有财产问题的思考和激烈辩论。
  2003年1月22日上午,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的被杀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巨大反响,并引发了民营企业的“原罪”和“第一桶金干不干净”的争论,一些媒体借机炒作少数不法“富人”涉及*案件的新闻,不少影视、文学作品也将*与“非公”企业联系在一起,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工商联三提“私产入宪”的背后(4)
这些事件对全国工商联的触动是巨大的,使工商联感到了一种强烈的紧迫感: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2002年11月,刚刚在全国工商联九届执委会上当选为全国工商联主席的黄孟复和第一副主席梁金泉专门要求将这“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抓好”。
  2002年12月,从中央*部秘书长调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孙晓华接过了第三次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接力棒。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科学地提出建议,在前两次提案的基础上,孙晓华副主席带领全国工商联研究室、法律部又做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论点和论据方面做了许多调整。
  在2003年3月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尽管当年全国人大并没有修改宪法的议题,全国工商联仍坚持第三次提出了修改宪法的提案。
  提案建议“修改宪法中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表述不一的条款,体现平等的原则,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全国工商联三提“私产保护入宪”提案的背后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正当的个人私有财产,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
  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如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补偿”等内容。
  这一次有了明确的回应。
  2003年年中,中央成立了修宪领导小组,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是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
  2004年3月14日,当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表决,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庄严写入宪法,会场内,多年来一直对此不断建言献策的代表鼓起了热烈的掌声;会场外、位于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3号的全国工商联同样是一片欢呼声,一些曾以个人名义在政协提出修宪保护私产提案的企业家、学者纷纷致电全国工商联表达激动的心情,这是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曾两次负责全国工商联修宪提案的保育钧用“水到渠成、顺理成章、深得人心、意义深远”四句话概括了六年修宪提案的历程。
  当年12月,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第二次中国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发表演讲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新社会阶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地位,完善了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修正案解决了合法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不明确和保护力度较弱等问题,为完善民营经济合法地位、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调动民营企业创造财富的激情,推动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创业热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至今日,尽管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但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空间和潜力得到了更大扩展,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万户,注册资金达到万亿元,从业人员达7904万人。
  就私营企业总体看,其在企业数量、注册资本金、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总额、实现企业利润、完成国家税收等多方面的增长率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于丁柱 刘佩华执笔)王辉丰简 历王辉丰;1936年8月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
  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毕业。
  历任重庆大学助教、海南师范专科学校助教、讲师,海南大学副教授、系主任,海南师范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教授;是第七、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一、二、三、四届海南省政协副主席。
  九三学社第八、九、十、十一届中央常委,九三学社第一、二、三、四届海南省委主委。
  100王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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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海南生态经济示范省建设尽职建言(1)
我为海南生态经济示范省建设尽职建言王辉丰我原是海南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海南省委主委。
  早在1988年我就已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继任第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20年来,我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先后就关于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国计民生问题向全国政协和海南省政协会议提交了100多件提案,其中我最满意的是第1808号《关于建议把海南批准为全国生态经济示范大区的提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海南生态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3年海南房地产热时,我就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加强国土管理,保护耕地,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提案》,后来还提交了《关于治理塑料垃圾污染的建议》等提案,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从此,我就一直很关注环境和资源的问题。
  海南一年四季如春,环境非常优美,是人们度假、休闲的人间天堂和旅游胜地。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海南的生态环境未能得到很好保护,有些地方的环境仍遭到破坏。
  为了保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从1011997年开始,我就特别注重海南生态环境的调研。
  首先是搜集海南有关政策法规的文件和了解有关情况。
  如海南省人大先后颁布了《海南环境保护条例》、《海南森林保护条例》等十多个环保法规。
  省政府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0多项行政规章。
  全省各市县也相应制定了60多个规章。
  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基础的观念,正被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自觉接受。
  琼海市为了保持“万泉河水清又清”,先后关闭和搬迁了12家有严重污染的工厂和企业,使该河的水质保持国家二类标准。
  文昌市会文镇冠南村的群众自发制定村规民约,使红树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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