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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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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空军本来和各大军区是一致的,在林彪、江青、陈伯达指使下,以致空军同各大军区闹对立。我欠空军的血债没有办法还啊!”对迫害顾前、刘善本致死,吴法宪承认,但没有细说。
  “起诉书第35条指控叶群让你把江腾蛟找来北京,借口江青的一封信落在郑君里等人手里,要江腾蛟去上海抄他们5个人的家。在这一事件上,你做了些什么?”律师问。
  “我只把江腾蛟找来北京,带他去见叶群,不久江腾蛟去上海抄了他们5个人的家后又来北京,要我看他抄来的材料,随后,叶群来了,不让看。这一条是我主动揭发交待的。”吴法宪简单地作了回答。
  起诉书第39条对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写得较长,律师加以概括后问吴法宪:“起诉书第39条指控你受林彪指使,任命林彪的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并且说:‘空军的一切都可以由林立果同志指挥、调动’,以致以林立果为首组成反革命‘联合舰队’。实际情况是不是像起诉书上所说的?”
  吴法宪对这一指控有点紧张。他看着起诉书回答说:“这是我最大的罪恶。1967年春季,叶群就要把她的儿子送北京空军,开始想让他到华北空军,我就安排他在空军司令部,让周宇驰培养他。后来我和周就介绍他入党。1969年我去林彪家,叶群对我说:我们的儿子都在空军,是我们对你和空军的信任,是为了保你的权,防止别人挖你的墙角,你要信任他,放手让他工作,不会拖你的后腿,你放心!我当时表示一百个放心。1969年12月2日我向林彪汇报时,林问:林立果在空军工作不错吧?我说很出色,大家很信任他。林说:可以让他当办公室副主任和作战部副部长,他可以向我汇报。我表示同意。回到空军,我就找周宇驰、王飞,对他们说:空军的一切要向林立果汇报,都可以由林立果调动、指挥。这样就把空军的作战权,私自交给了林立果。
  “在林立果作所谓‘活学活用’报告时,周宇驰就将我的话讲出去了。对林立果的所谓报告,大家说好,我也说好,说林立果是天才,又将这份报告作了简报,向林彪作了汇报。林立果利用我给他的权力,大肆活动,组成‘联合舰队’,我为他们进行反革命活动、搞武装叛乱提供了条件,还为他们培养了骨干王飞、周宇驰,对空军的建设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起诉书第42条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黄永胜和你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你谈谈这一指控的情况!”律师问。
  “这一指控,看到这个材料我才知道,阴谋带我走,我不知道。”吴法宪简单地作了回答。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8)
“起诉书第44条指控你销毁了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等罪证,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律师问。
  对此,吴法宪扼要陈述说:“‘九一三后’,我很害怕,便把与林彪一起照的照片都烧了,叶群写给我的诗也烧了,为了掩盖罪行,主要是烧的照片。”对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这是最后一个问题,他作了回答后,又对自己的问题加以概括说:“总起来,我的罪行:第一,参与了组织林彪反革命集团,为林彪提供了骨干,把王飞、胡萍等介绍给了林彪;第二,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广大干部和群众;第三,破坏了空军的建设。我的罪恶大,我天天想到自己的罪恶,我看了《刑法》第90条、第98条、第100条、第###,我都触犯了。特别法庭按照我的罪行怎么判我都接受,我认罪服法。”谈到这里,他停住了,欲言又止。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律师问。
  “我16岁参加革命,没有一天离开过解放军,最后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罪行犯了,没有办法,按照我的罪行,判我什么刑都没有问题,我要求给我一条生路、出路,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一下我的罪行,重新做人,再也不敢犯罪了。如果再犯,法院可以抓起来枪毙我。”
  律师看到吴法宪已经没有什么再说的了,便对吴法宪说:“你要相信特别法庭会实事求是,你对自己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今天就谈到这里吧!”随后律师招呼监管人员将吴法宪带回监房。
  一件重大的任务完成了,二位律师感到一阵轻松,看看手表,谈了一个多钟头,摸摸口袋,里面的通行证保存完好,于是他们告别了羁押吴法宪的灰色砖砌楼,稳步走出警卫森严的监狱区的铁门。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10日向李作鹏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李作鹏表示不委托律师,后经法庭工作人员对律师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了说明和解释,李作鹏经过一番考虑,于14日上午提出“请求委托律师为我辩护”。当天晚上,决定选派张思之、苏惠渔律师接受委托,并向二位律师通报了李作鹏的状况和特点。其时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律师于11月16日上午去北京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他因心脏病严重,由秦城监狱转押在医院边治疗边候审。会见手续办得特别快,“两案办”一个电话通知就全部解决了。会见开始,律师说明来意,作了自我介绍,重点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以及辩护律师职责的规定。李作鹏的态度既认真又平淡。双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办妥委托手续。至此,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从法律上正式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之一——李作鹏在受审中的辩护律师。律师接着听取李作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状的意见。事实上,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对李作鹏来说应当并不陌生,早在预审过程中,针对这些内容早就对他进行过反复的、详细的讯问,因此,提及对起诉书的意见,他稍加思索就滔滔不绝地讲述起来。由此推知他对于律师的工作愿意配合,但给人的感觉也并不是那么迫切或寄予期望,他说:“本来我不想找律师辩护。”但接着又表示:“我是搞军事工作的,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对于你们来,我表示欢迎。我的罪行、错误不要求你们辩护,是我的,我承担;只要有真凭实据,我不抵赖。我的肩膀还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说:“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样没有关系。判我的罪,我没有意见。怎么判我,我都接受。有的问题,我只是保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档案保存下来,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学家去研究,作出结论。”看来他对法庭会怎样判决也已有了一定的揣测。
  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有三点要求:第一,实事求是,希望按这条原则办事;第二,维护党的政策,该怎么样就怎么样;第三,维护国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们说话。”接着再次表白:“我自己有什么罪,该承认的我会承认的,一句话也不希望你们讲。我的罪行涉及高层活动,我这些年已经写了10万字以上的材料。对审讯中提出的问题我都作了回答,有些不同意的我也回答了,当时讲得太多了不太适当,成了不认罪。预审时,有些有保留的重大原则问题我都提出来了。给我辩护,要看看这些材料,大体上有个数。”接着又说:“将来公开审判时,我不想多说话。身体不好,有心脏病,一激动就犯病。我不愿死在法庭上,那样影响不好。反正许多话我在预审时都讲过了。”这时,律师告诉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起诉书上指控的认定,都是要经过庭审调查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作鹏听后似乎并不以为然地说:“必要的话,我会回答的。但不愿意详细讲不同的意见,也不进行激烈的争论,因为一争论,就犯病。我性情很急,压制不住。有必要时请你们帮我回答若干问题,如你们认为没有必要,可以不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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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9)
李作鹏的心脏病看来不轻,会见中不时大口喘着气,说话不紧不慢,讲一会儿停一会儿,断断续续。只是讲到关键处,非常激动,时而又好像在有意识地克制自己。不等律师作答,李作鹏转过话题,想听听律师的意见,说:“你们可以给我提点意见。”
  这时,律师先是表示愿意提供意见,但从辩护工作的实际出发,还是想尽量多听听他的想法,于是启发他继续谈下去。张思之律师说:“你对律师提的3点要求是合法的,与诉讼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也是一致的。你说你还有一些保留,可以谈谈。”
  李作鹏虽然一再声称“有什么罪,我承担,我不抵赖,我不想多说什么,不愿意详细讲”,其实却并不如此。当律师具体地问他究竟还有哪些保留时,他的回答表明他对起诉书的每一条对于他的指控、每一句提法都作过仔细的琢磨,并结合切身利害经过思索。他说:“我看了起诉书,感到有些问题不实事求是。有些我可以接受,有的我保留。对迫害干部问题,讲我直接迫害了120人,雷永通等3人死亡,我还没有看到证据,我有怀疑,对直接诬陷、迫害的‘直接’应该怎么样解释法,我还没有弄得很清楚。过去预审时讲海军里有3000起冤案,我批驳了这个观点,站不住脚。现在起诉书改写为直接诬陷、迫害120人,还有3条人命,不知有什么证据。如有真凭实据,我认。关于雷永通的死,不是我迫害的。他是海军学院的政委,我的老战友,从1934年到1937年我们一直在一起工作,平常我与雷的关系是好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我们也在一起。说我迫害死他,没有根据。海军学院在南京,造反开始与“红纵”是一起的,“红纵”是张春桥支持的,开始反省委,武汉“七二0”事件后反许世友,反得很利害,我和许的关系是不错的,他是个好人,我就给南京发了个电话稿,说不能打倒许世友,时间是1967年8月底。接到我的电话稿以后他们马上转过来支持许世友,在南京到处贴我的电话稿,一直贴到兰州,对此,许世友当然很感激我,“八二七”派就慢慢在南京占了优势。”
  “后来军委指示要军事学院交给军区整顿,南京军区把海军学院交给了江苏军区,江苏军区派的工作队到海军学院搞刑讯逼供,给雷永通安的罪名是叛徒,把他整死了。这个事情许世友和他的老婆都知道。南京军区两次派人到海军道歉,表示对不起海军。对此事,因为当时确实比较乱,我们也就谅解了,但对这样搞法我们是有意见的。对这个问题我可以请许世友和许世友的夫人以及请南京军区来证明,他们是知道的。这件事,我过去写的材料里都没讲过。”
  除此之外,李作鹏还表示:“预审中还提到迫害苏振华的事。我当时是冒了极大风险保护苏振华的。现在起诉书里没有写上,这一点我很高兴。”
  “看了起诉书,心情很沉重,比原来想象的严重得多,一晚上没有睡觉。但也有高兴的地方,一是把康生列入了主犯,我高兴。”
  “在康生问题上我也受了大冤屈,“四人帮”一被打倒,我就说康生是“四人帮”的后台、靠山、谋士,听的人当然要向上汇报,又说我是反康生了,差不多两年我不吭声,心里有数。对康生的揭露我是有功的,现在把他列入主犯,我完全拥护。他的罪行还没写够,还有很多。”
  “另外,起诉书没有把李雪峰列入主犯这一点我也高兴。1978年给我传达永远开除我们党籍时有李雪峰,当时我就讲,把李雪峰列入黄、吴、李、邱一起不公平,不能相提并论,黄、吴、李、邱的罪重,李雪峰的罪轻。这一次我看李雪峰没有被列入主犯,做得对,我高兴,符合我的想法,符合实际。”
  “第三个高兴,没有把残酷迫害苏振华加在我的头上。现在起诉书上讲的直接诬陷、迫害了120人,不知是哪些人,我将来看了证据再说话。我估计,个别的陷害我可能有,大部分大概是王宏坤、张秀川办的,因为他们是搞干部工作的,由我签了字加了圈是可能的。如果是这样,我也只是参加,完全加在我一个人头上,我不同意。”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10)
以上这番谈话主要是李作鹏针对起诉书第32项中“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李作鹏直接诬陷、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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