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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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江青听后,停了下来,把头上戴的列宁帽取下,又捋了一下头上的黑发。说道:“我要指出,你们要是那个司令部里边的,那就不能作我的辩护人,所以你不要打断我。”又说:“起诉书将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林彪的。”“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我的罪,都基本上是‘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5)
“你这样讲太抽象,太不具体,是不是讲具体点。”律师想让她根据起诉书进一步谈具体问题。
“具体了还了得!”江青马上打断律师的话,“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
“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文化大革命’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现在追究责任,责任问题是毛主席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
“1966年12月,有一次我在人民大会堂讲话,是我一生唯一一次写了稿子叫毛主席批准的,内容是合法的……”
江青终于还说出一句真话来:原来江青在‘文化大革命’中到处的讲话、接见、指示,除了这一次之外,都不是毛主席批准的。
“……当时一些群众组织揪住不放的人,是我救了他们。以前的材料中有这件事,而这回在起诉书中就没有了。”她继续说道。
“起诉书上没有的,就不要说了。没有控告你的,你不要去管它。”
“你们知道,我的立场与他们的立场是不一样的,要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江青为了躲开律师的话题,故意把话扯远。
“这个我们知道。”两位律师同时说。
“按照宪法、国法,党的纪律,我都没罪。这个,你不要打断我,侦察人员、检察人员不许说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文化大革命’也不许说,那只有把嘴封上,由你来定罪好了。”
“林彪、江青成了一个集团,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这个案子不能成立。‘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决定的,‘五一六’通知中提出要反对不读书不看报的那些人……”江青的话又转回“文化大革命”,“这样就不伦不类,好像党的缔造者伟大领袖毛主席自己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听到这儿,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毛主席,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
“我不要这样的好处!”听到律师竟敢批驳她,江青大怒,气氛紧张。为缓和气氛,朱律师解释道:“作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所以请你把谈话落在起诉书上,看你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有什么意见。事实是客观的,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改变,谁也不能捏造。”
“起诉书上都是捏造!”气急败坏的江青信口说道。
“那好,你就说哪些是捏造的,说具体点儿。”朱律师顺水推舟。
这时江青不断用手指划着起诉书逐行地阅览着,她的这本起诉书上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了不少地方,然后指着起诉书第3页上关于她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的指控,对“林彪把雷英夫写的信和诬陷刘少奇的材料送给江青‘酌转’毛泽东主席”这段话中的‘酌转’两字提出意见说:“‘酌转’不能说明我有罪。”
接着江青又对起诉书第5页中,指控江青、康生密谋诬陷、迫害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一节中关于“1968年7月21日,康生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封上署名:‘要件即呈江青同志亲启’。信中说:‘送上你要的名单’……有88名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等一段指控提出意见说道:“康老写材料‘呈’我,这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是把我当成上级或有什么特殊关系,把这也作为罪状,是没有常识的作法,就想拿这些小玩意来整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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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6)
朱华荣律师听后,感到她根本没有把起诉书看懂,也不知她有意或无意地在这些地方作无关的搅缠,就向她提示和解释道:“当然,‘酌转’或‘呈江青’这只是说明你同林彪、或和康生有过联系,还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关键要看你替林彪‘酌转’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以及康生给你写的信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林彪要将这些材料交给你‘酌转’,康生又为什么写信给你,而你的态度是什么?其中很多问题与你有关。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
朱华荣感到也许用“好处”两字引起了江青误会,于是改变表达方式说:“这样辩护是没有抓住重点,没有说服力的,必须要面对其中有关联的重要问题。”
江青考虑了一下,说:“康老写给我的八大中央委员的名单,是他自告奋勇写给我的,我并未向他要过,当时我正在筹备召开党的九大会议,我对八大中央委员情况不很熟悉,曾向总理要过名单,康老知道了,因他熟悉情况,就写了两份材料,一份交给了周总理,另一份交给我了。我收到这信很紧张,我交给毛主席,主席拒绝看,我就问,是否找总理,主席答应了。我就去找总理,总理正在人民大会堂有事。我见到总理说:康老有一封信给我,总理看后说:给我的信,内容也是一样的。我问:你怎样处理?总理说:去问一下康老并当着康老的面,烧掉!我俩就一起去了……”
跟着急忙辩解道:“这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谈不上犯罪。况且,‘文化大革命’要打倒一批人,这是中央决定的,而从起诉书上看起来都是我一个人干的。中央成立了专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并不是我,而看起来好像全是我……”说到这儿,江青稍作停顿,突然又瞪起眼睛对律师喊:“如果你们完全相信他们这种说法、这种指控,怎么能帮我辩护、替我说话呢?比如说,说我同林彪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
9时50分,江青要去卫生间。
利用江青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江青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江青才回来。第一句话就是:“说我同林彪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她的脑子很好,去卫生间后的第一句话,和去卫生间前的最后一句话,一字不差。
“……我的身体不太好,如不能讲话时,要有人代我讲话的,我的脑子受过伤,血压也不稳定,时常发作,脑力、体力上过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帮我讲话。”她要求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帮她说话,作她的代言人:(1)在法庭上记不起词时;(2)当自己发病不能讲话时;(3)情绪紧张,控制不住自己时。
傅志人律师决定给江青做法律启蒙。为了慎重,傅律师先归纳了她的说法,他说:“你说你身体不太好,有时讲话困难,因而要有人代你讲话,而且最好按文字材料说。是这个意思吗?”
“是呀,是呀。”
“看来有必要向你做个解释。你所说的让律师以你的名义,按你的意思,作为你的代言人进行诉讼,是民事代理行为。现在向你提起的是指控你有罪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没有代理制度,而且绝对不允许有代理行为出现。即使在当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审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许任何人代理。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以上三点决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着严格的个人性质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是以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进行辩护。所以你让我们以民事代理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是你对法律的误解,也是我们无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7)
听到这儿,江青神态茫然,耸耸肩膀,双手一摊,说:“那就没有办法了。”
傅志人律师又耐心地说:“为了保障你的辩护权,如果你愿意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但是只能作为辩护人,不能作为代言人。”
听到傅律师这话,江青似乎失望地、又带着挑衅的口气说道:“你们站在他们的立场,怎样为我辩护呢?他们走得太远了,你们律师也受了影响。这样子,我就不麻烦你们了。”意思就是不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了。这次会见大约谈了两个多小时,就这样结束了。
双方只好“再见”。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1)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两次:第一次会见在1980年11月13日,第二次会见在12月11日。
(一)第一次会见
姚文元被关押在秦城监狱,离北京有150多公里,韩、张两位律师早上6时多出发,9时到达,当天返回已是晚上六七点钟。
两位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姚文元是核对和了解情况。姚文元一见到他们就脱帽、鞠躬,使他们看清他光头、圆脸、矮胖,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四年多的囚禁并没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变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满脸油光。当律师告之他们是特别法庭指定为他辩护的律师,问他有什么意见?他点头表示同意。两位律师说明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告诉他,他们来自上海,他表示出十分惊讶,脸部显得十分紧张,两眼紧望着两位律师。
两位律师来会见他之前,已从案卷中知道被告人姚文元只认错不认罪,所以,他们决定从起诉书指控他的事实部分开始正式谈话。
首先,律师问他:“特别检察厅给你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看了吗?”被告人姚文元答:“起诉书收到了,还未仔细地看。”
问:“起诉书指控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到‘长沙告状’一事是谁的主张?”
答:“是江青的主张。”
问:“告状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要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
问:“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又要达到什么目的呢?”
姚文元可能认为此问题性质严重,低头沉思不语。由此,让人感到姚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来基本上都会承认,但一提到犯罪事实,一涉及问题的性质,就会头上冒汗,显得紧张。
接着律师问他:“你们密谋策划‘长沙告状’,你是不是说过‘北京大有庐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答:“我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问:“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是什么含意?”
姚文元不正面回答。只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气息’这句话是完全错误的。”
问:“起诉书指控你亲自审定和修改许多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和革命群众的文章,使他们遭到无情迫害,甚至屈死,你如何想的?”
姚文元对这一问题,答得振振有词:许多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的,但经他审定和修改后还要报请上面审批。意在把罪责推给党中央和毛主席。
律师当即向他说明,“起诉书上指控你的文章是经过选择的几篇,这些文章都是由你亲自授意、指示,或经过你反复修改,最后定稿的。你上报的,都未算你的账。”他听后低头不语。
之后,他又提出:许多诬陷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过,他认为他审过或修改过的只是文章的观点,并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