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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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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人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舆论炮制者。他控制指挥舆论工具,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他制造舆论,给广大干部和群众横加罪名,进行镇压;他利用舆论工具,煽动破坏,制造混乱,搞乱中夺权。他指使授意撰写和他亲自修改审定的大量文章、报道,把革命老干部诬陷为“资产阶级民主派”、“还在走的走资派”、“老走资派”、“复辟狂”、“坏人”、“暴徒”、“反革命分子”等。他的反动文章,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帮派分子是反革命动员令,煽动他们对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施行迫害、镇压,指挥他们进行反革命篡权和各种破坏活动。所以,早在1966年,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头子江青就看准姚文元是一条“棍子”。1966年6月2日,姚文元的日记记述了江青的一句话,说要用他这条“棍子”“参战十年”。我们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军的一些领导干部,一些革命群众,在林彪、“四人帮”为害十年中被打下去,姚文元这条“棍子”起了重要作用。他是一个用反革命舆论杀人的凶手。
  2。 被告人姚文元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同时,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犯罪活动,是姚文元提出“已有庐山会议气息”,定性诬陷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阴谋篡权;是姚文元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总后台”,公开登报,煽动迫害。姚文元伙同张春桥,诬陷迫害前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市长曹荻秋等领导干部。1976年春,他把南京、北京等地群众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革命行动,诽谤为“反革命逆流”,“是没落垂死势力的挣扎和疯狂反扑的一种表现”,“有一个地下资产阶级司令部”。诬陷革命群众是“反革命分子”。指使鲁瑛派人搜集材料,编写《情况汇编》特刊,施行诬陷迫害。并在他的日记中写道“要枪毙一批反革命分子”。姚文元还伙同张春桥,在1967年5月7日,支持原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济南武斗事件,镇压群众,造成重大恶果。
  上述所有大量的事实证实,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积极参与者,是这个集团的主犯,是这个集团的“喉舌”。
  3。 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无理辩解为错误和严重错误,抵赖狡辩,推卸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的规定,建议特别法庭对姚文元的反革命罪行,依法予以惩办。
  接着,由被告人姚文元进行辩护。他在法庭上将他早就准备好的辩护稿,一层层展开,读道:
  “(1)我和林彪挂不到一起,同林彪的反革命罪行更挂不到一起。(2)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陈伯达、姚文元控制舆论工具这个控告,这在林彪这一部分是完全不符事实,在江青这一部分,我认为在主要的方面也是和事实不符合的。(3)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和我诬蔑上海市委、污蔑陈丕显同志,希望法庭根据证据,说清楚张春桥要负什么责任,我要负什么责任。(4)起诉书指控王洪文去长沙那一次我有参加污蔑迫害周恩来总理之罪,这同事实不符。(5)到湖南去这一次,究竟是谁定的调子,到底去之前,我知道不知道,我请法庭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根据法律加以衡量。(6)起诉书指控我在天安门广场事件中,把群众的革命行动,扣上‘反革命分子’,‘一小撮坏人’等的帽子,是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我认为我的问题同这个罪名连不到一起。(7)关于起诉书列举的文章。文章并没有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老干部诬陷为‘走资派’,‘老走资派’和‘资产阶级民主派’,而是攻击了一部分干部。我觉得不能把文章中凡是使用‘走资派’这个名词都叫反革命煽动。”
  

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2)
被告人姚文元辩护后,辩护律师韩学章发言,为被告人姚文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本案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在确定反革命集团中的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既要把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又要把各主犯之间在反革命集团中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加以区别。江青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者,被告人姚文元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姚文元的某些犯罪活动,是在江青指使下实施的。例如,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第10条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曾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主席诬陷周总理、邓小平等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1980年11月26日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王洪文供述:江青召集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去钓鱼台一起密谋,并提出要王洪文去长沙向毛主席诬陷周总理和邓小平同志。11月26日王海容、唐闻生出庭作证时也说:江青于1974年10月18日白天和晚上两次找她们到钓鱼台,要她们陪外宾到长沙时,把江青等人诬陷周总理、邓小平的话转达给毛主席。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召集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到钓鱼台密谋策划的是江青;决定要王洪文到长沙向毛主席诬告的也是江青;要王海容和唐闻生再次到长沙转告的还是江青。因此,很明显,在这一犯罪活动中,江青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姚文元是密谋参与者之一。在密谋中,姚文元曾说过‘大有庐山会议味道’。当然要负一定罪责。但是,同江青比较起来,毕竟是有着重要区别的。根据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起诉书第46条指控被告人姚文元于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陈冀德回上海后向马天水、徐景贤等人作了传达,因而起诉书认定,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起诉书的这一指控,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我们查阅了1980年8月29日陈冀德写的证据材料,情况是这样的:1976年5月7日,陈冀德向被告人姚文元汇报他在济南参加鲁迅著作注释出版工作座谈会的情况后,在谈到###时,被告人姚文元曾讲过上述起诉书引用的这一句话。被告人的这一句话说明什么问题呢?他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他的这句话反映了他当时的思想认识。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姚文元讲这句话是在1976年5月,正是“四人帮”猖狂一时,得意忘形的时候,在那个时候,被告人姚文元没有预料到在1976年10月他们将被覆灭,他也难以预料到那时他们要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因此,被告人的这个讲话,与后来的上海武装叛乱不能认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想引用一个重要事实,请法庭考虑,那就是被告人姚文元与陈冀德谈话时说:‘不要记。’这就说明被告人姚文元的这句话不能证明与以后的上海武装叛乱有直接的关系。
  关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问题,根据1980年12月13日法庭调查中出示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已经证明张春桥、王洪文是上海武装叛乱的策动者。早在1967年7月,张春桥就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张春桥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1976年2月,王洪文说:‘上海民兵是我和春桥搞起来的’,‘我是抓住不放的,你们可给我抓好’。王洪文1976年9月23日在电话中对王秀珍说:‘你们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是不会甘心失败的。’法庭调查时,徐景贤供认,‘四人帮”覆灭的前夕,1976年9月28日张春桥向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下达指令,说上海要‘经受大考验’,‘要打仗’。于是‘四人帮’一垮台,徐景贤、王秀珍等人按照张春桥、王洪文的指令,立即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上海武装叛乱是张春桥、王洪文长期经营帮派武装的必然结果。被告人姚文元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3)
起诉书第25条指控,1968年1月,张春桥、姚文元诬陷中共上海市委是‘黑班子’,诬陷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是‘无产阶级最危险的敌人’,诬陷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是‘叛徒’。曹荻秋同志和金仲华副市长被迫害致死。根据王秀珍1977年1月14日的供词,曹荻秋专案是全市的重大案件,是张春桥一直抓牢不放的。张春桥1968年亲自把曹荻秋全部档案材料调北京,张春桥一定要把陈丕显、曹荻秋都定为叛徒。马天水1977年1月14日供词也说:根据曹荻秋专案组汇报,认为定曹荻秋为叛徒证据还是感到不足。于是,马天水给张春桥打了一个电话,说明定曹荻秋是叛徒证据不足。张春桥在电话里气焰嚣张地说:‘如果曹荻秋不是叛徒,全国就没有叛徒了!’被告人姚文元虽然在报批曹荻秋为叛徒的报告上画了圈,负有一定的罪责,但是从全部情况分析,张春桥在这一罪行中,是起主要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这一事实也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起诉书第34条所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的罪行。根据王效禹1980年6月20日的供词,当时张春桥反复对王效禹说:‘你有力量我就支持你。’在张春桥的直接煽动和支持下,王效禹在1967年5月7日制造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大院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从法庭出示的证据来看,姚文元事先并没有表态,武斗事件后,被告人姚文元虽然在山东省大中学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上讲了话,祝贺‘打了一个胜仗’,这当然要负一定的罪责,但是从这一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来看,事先策划、煽动、支持王效禹镇压群众的是张春桥。张春桥应对这一罪行负主要责任。根据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姚文元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韩学章发言后,公诉人检察员王文林发言,他对姚文元刚才的辩护进行驳斥,他说:“事实很清楚,被告人姚文元在辩护中的言论,是玩弄辞藻,花言巧语的狡辩,是拒不认罪的反抗,也是他不珍惜和滥用法律给予的辩护权的表现。”
  王文林发言后,辩护人张中发言。他说,关于被告人姚文元的态度问题,从查阅案件材料看,在公安机关预审阶段和检察机关提审过程中,姚文元对问题还是交待的。从庭审调查开始以来,对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姚文元都作了比较详细的回答,对主要的事实还是承认的,表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愿意承担责任,以上情况,请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法庭辩论终结。他说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问姚文元还有什么话要说?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原来准备要讲的就是刚刚要讲的那几点,现在不准备再讲什么。”只是表示在服刑期间将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学,并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在被告人姚文元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本法庭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被告人姚文元的辩护和陈述,在评议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姚文元,你下去以后,等候宣判。现在休庭。
  

初审江青 法庭调查(一)(1)
1980年11月26日上午,第一审判庭开庭审问江青,出庭支持公诉的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6名检察员和6名助理检察员。特别法庭出庭的有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审判员曲育才、沈建进行法庭调查。
  江华庭长开庭宣布:按照本法庭的决定,第一审判庭审问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和陈伯达5名被告人,今天开庭审问江青。随即传被告人江青到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邓小平、周恩来等,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就以下问题审问江青:1974年10月17日夜,是不是你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召集到钓鱼台17号楼去的?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说了些什么?王洪文去长沙是不是你们4人共同密谋的?你为什么要王洪文在毛泽东主席接见外宾之前去?
  江青对以上审问的回答,均是“不记得”或“不知道”。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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