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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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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史进前和孙树峰、冯长义等8名检察员出庭。吴法宪的辩护人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出庭为吴法宪辩护。
  被告人吴法宪被值班法警带到被告人席后,审判长伍修权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事实,本审判庭于1980年11月23日、29日、12月6日、9日先后四次开庭审理,事实调查完毕。现在开始进行辩论。”
  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向被告人宣布: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本人也可以辩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开庭的法定程序一结束,检察员孙树峰即以公诉人的身份就被告人吴法宪所犯罪行首先发言。他说:经过法庭调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地证明以林彪为首,吴法宪等为主犯的一伙,是一个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集团,吴法宪积极参与了这个集团颠覆政府,篡党、篡国、篡军的阴谋活动,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因此,对被告吴法宪提起公诉,交付特别法庭依法审判,完全是必要的、正确的。
  “现在我对被告吴法宪投靠林彪,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以下意见:
  1。 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林彪,积极参与了林彪集团篡党、篡国、篡军的阴谋活动。
  (1)在这一阴谋活动中,吴法宪多次恶毒诽谤、诬陷朱德、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说,朱德是个‘军阀’;1968年,吴法宪又伙同陈伯达、谢富治,利用已经破案的‘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诬陷邓小平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2)在林彪篡夺、控制军委领导阴谋活动中吴法宪遵照林彪的授意,写信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在空军幕后指挥搞‘罢官夺权’活动。
  (3)林彪为了完全控制军委的领导权,早在1965年就有计划有目的地诬陷、迫害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叶群亲自出马,捏造说刘亚楼同志病危时曾向她揭发罗瑞卿同志有‘野心’的所谓‘四条’。当有的同志指出‘死无对证,难以置信’时,叶群慌了手脚,怕阴谋败露,就指使吴法宪制造伪证,印证叶群捏造的材料,以达到陷害罗瑞卿的目的。林彪、叶群还指使吴法宪于同年12月25日用给林彪写信的手法,诬陷罗瑞卿同志有‘篡夺军权的野心’,致使罗瑞卿同志遭到残酷的批斗。后来,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控制专案组,继续迫害罗瑞卿同志,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使罗瑞卿同志冤狱多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4)林彪、叶群为了把空军变成他们篡党夺权的反革命力量和基地,排除他们控制空军的阻力,指使吴法宪要利用‘文化大革命’把‘反对你的人搞掉’。吴法宪根据林彪、叶群的旨意,在空军制造了三次所谓‘罢官夺权’事件,打击迫害了大批领导干部……吴法宪在空军直接诬陷迫害了174人,迫害致死的有空军参谋长顾前、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同志。
  2。 1967年,吴法宪把一个不是党员的新兵林立果安插在空军党委办公室当秘书,接着又亲自当介绍人把林立果拉入党内;到1969年10月,就把入伍两年多的林立果,一下提升为空司作战部副部长兼空军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与此同时,吴法宪向王飞、周宇驰和林立果宣布,‘空军的一切都要向林立果同志汇报,都可以由立果同志调动、指挥’。以后,吴法宪又两次向当时的空军政委王辉球说:‘林副主席把林立果派到空军来,是对我们最大的关怀’,‘林立果可以指挥空军的一切,调动空军的一切’。并由周宇驰、王飞向空军常委办公会议、空直机关进行了传达。原空军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都制定了贯彻落实这个‘两个一切’的措施。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2)
……此后,按照吴法宪的‘两个一切’,从部队组建到干部调配,从作战训练到科学研究,从后勤工作到国防施工,从空军到民航、六院、三机部,林立果都插手、过问、作‘指示’。甚至空军领导干部的职务提升,有的都由林立果代表林彪出面谈话。吴法宪就是这样背着党中央私自把党对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这是林彪、叶群、吴法宪勾结起来篡夺党对空军指挥大权的严重事件,是反革命犯罪行为。吴法宪为林立果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正由于吴法宪的‘两个一切’这一犯罪活动,才使空军党委办公室成了林彪、林立果一伙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工具和‘联合舰队’的大本营;林立果才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建立反革命秘密据点;林立果才能在空军网罗党羽,培植亲信,组织‘联合舰队’,‘上海小组’、‘教导队’、广州‘战斗小分队’进行反革命活动;林立果一伙反革命分子才能利用他们的特殊权力,骗取外汇购买特工器材,秘密制造微型冲锋枪,阴谋发动武装政变;林立果才能制定《‘571工程’纪要》,妄图利用空军谋害毛主席,以及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等反革命阴谋活动。
  3。 吴法宪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
  1965年5月,林彪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前司令员刘亚楼同志病故的当天下午,就急忙策划由吴法宪改任空军司令员。
  1965年和1967年,林彪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叶群对吴法宪说,我们送子女到空军来,‘是为了保你的权’的。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他们不会拖你的后腿,要相信他们。’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1965年秋,在林彪的策划下,叶群、吴法宪勾结,为林家推荐干部,培植亲信,为林彪、叶群在空军逐步拼凑了一个效忠林家的班子。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3次保了吴法宪,吴法宪感激涕零,当着林彪的面大哭一场,并高喊祝林彪‘万寿无疆’。1967年10月,为了掩盖叶群在国民党青训班的丑恶历史,林彪亲笔写信指使吴法宪组织假调查,制造伪证,美化叶群的历史是‘白璧无瑕’。
  1967年底和1968年3月,林彪先后提名任命吴法宪为副总参谋长和军委办事组副组长。‘九大’又提名吴法宪为政治局委员,林彪拉拢重用吴法宪,吴法宪感恩戴德。
  在空军三届十二次全会上吴法宪提出‘忠于林副主席’,还自我标榜说:‘这是空军首先提出来的,我们写在会议纪要里了。’吴法宪及其一家也多次向林彪、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永生永世,子孙万代都做林副主席的忠诚战士’。此外,吴法宪还为江青抄家、抓人、夺权等反革命活动极力效劳。”
  检察员孙树峰对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及其原因作了全面的揭露,然后指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吴法宪积极追随林彪,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最后向法庭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检察员发言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对国家、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和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吴法宪的发言,主要是表示认罪,但他也说到“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这可是一句有力的辩护。接着他又说“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反映了他个人的心态,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专案人员常说的“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对他的影响。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3)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律师从三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我们是被告人吴法宪委托的辩护人,现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特别法庭予以考虑。
  1。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法宪对林彪一伙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2。 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例如起诉书第13条所列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就属于这种情况。起诉书说:‘1966年8月,林彪指使吴法宪编造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9月3日,吴法宪把他写的材料送给林彪。’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吴法宪是在林彪指使下对贺龙同志进行诬陷的。又如,起诉书第18条所列被告人对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罗瑞卿的诬陷、迫害,也属于这种情况。早在1965年,叶群、吴法宪等人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群就别有用心地向吴法宪散布说,罗瑞卿反对林彪。同年12月在上海叶群又唆使吴法宪诬陷罗瑞卿同志。回到北京后,林彪还叫叶群给吴法宪打电话,质问吴法宪是跟罗瑞卿还是跟林彪走,对他施加压力,并授意他进一步诬陷罗瑞卿同志。在这种情况下,吴法宪为了投靠林彪,就对罗瑞卿同志进行了诬陷和迫害。应当肯定吴法宪诬陷、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罪行是严重的,当然应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在这方面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主要罪责在林彪和叶群。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3。 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律师与他会见时,他又向律师表示:‘我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严重,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能赎一赎我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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