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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转化的艺术-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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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赢利与否,需要一定层次和程度的互利互惠,交易的各方才会参与任何既定的投资或风险运作。上市公司和未上市企业,均须根据互利互惠的层次、程度进行跨国或跨地区的商务和投资活动。 
  那么,这些企业如何实现这一转化过程,并且对转化过程进行控制或指导呢? 
  本书提供大量原始素材和信息,这些信息以不同视角展现,时而呼应,时而冲突。本书就像一辆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读者提供双向的视角和思维方法。读者既可评估书中的素材,也可审视和评论涉外投资业务和国内外市场动态的方方面面。作者无意对读者指手画脚地规定如何运用这一分析框架。读者读完此书,通过思考书中每一章的问题和相关方方面面内容,便会形成自己的见解,体会如何运用这一框架。 
  此外,第四章(对华投资策略)比第三章(对外投资策略)更加详细。这是因为海外已经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产品,有公司提供信息和专业技能,中国公司可从那里获得帮助,进行海外投资。在北美和欧洲,(尤其与FDI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已经高度专业化,不少人持有专业证书,有各个层次的投资活动和企业。同样道理,中国公司要在海外投资成功,关键因素之一是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挑选和任用合适的外籍专家。 
  然而,与文献记录、媒体宣传和课堂教授给学生的情况比较起来,目前外商对华交易和风险投资的实际情况更为虚幻。只有少数例外,我已经将文献作者和来源放在书中的索引之中。本书的这一部分将帮助读者围绕对华投资计划的结构和体系两个方面的各种话题进行思考。作者希望读者既审视思考涉外投资的共性问题,同时也探究了解对华投资与对外投资各自独有的不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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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全球化:跻身强国必由之路(1)
CHAPTER Ⅱ 
  中国经济的全球化: 
  跻身强国必由之路 
  全球经济各领域参与者各怀高招和技艺,遵循和体现某些标准、惯例和原则,本章的目的是综述这些标准、准则和惯例。本章概括性地提供最基本的概念和术语,帮助读者以后分析相关问题,并在此书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和超越。 
  
  国际经济各领域参与者各怀高招和技艺,遵循着某些标准、惯例和准则,本章重点是综述这些标准、准则和惯例。本章概括性地提供最基本的概念和术语,帮助读者以后分析相关问题,并在此书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和超越。 
  书中每一段落都介绍了一些话题和论点,构成一个国内、地区间及国际间的交易、风险投资的矩阵。这些话题(有时是孤立的问题或论点)都属于美国和欧洲商学院或大学课程的内容,读者通过互联网搜索就可轻松获得更多信息,进行深入学习研究。 
  因此,此部分的目标仅限于列出相关话题以供读者理解(虽然并不一定要接受)一般性术语和概念,以便参与讨论。 
  
  1 理论源自实践——深度解析经济全球化的理论 
  现代社会里,组织机构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各类机构自始至终地为个人和集体的活动分担风险、分配利益。 
  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和文化利益的追求都是通过正式组织机构进行的。组织机构授予权力并规定其实施的范围,以便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以及社会进行大规模的规划和协调。 
  我们对比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要获得竞争力,靠的是使科学技术与经济体制相结合;通过运用银行决策中的社会关系网,我们可以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所产生的效率;也可以通过分析专业公司内部利益的冲突,来思考政治和金融方面的权力集中。在这些方面进行辩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中国会发生什么样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演变。  
  随着中国社会内部在经济方面的差距拉大,社会关系网以及各组织机构的规模和影响力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如何影响社会资本、企业文化和生产积极性呢? 
  在国际秩序中,在制订和应用国际法、建立和维护必不可少的决策机构时,需要不同层次的权威。这一体系的参与者共同负责指导商务机构和商务运作的准则和实践(参与者包括国家、非政府性机构和政府间合作机构、政治党派、跨国企业、私有协会、私有军队帮派以及个人)。分析重点往往在于:(1)理论;(2)参与组织的建立、调整和终止;(3)对于资源的使用权和管制权的掌控;(4)国籍和*。 
  要理解国际法的起源和发展,首先要研究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机构,包括基督教世界、*教世界、中国和印度。运用自然法则和神学法则,可以考虑16世纪的制度外契约。 
  法律制度对比研究的基础是世界上两大主要法律传统:判例法和罗马法。全面地了解*教的法律传统和欧盟法律也可以让我们有更广的视角。 
  这些法律制度都经过了历史演变。现在,德国和法国的现行体制体现了罗马法传统;而美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则代表判例法。通过分析法律的来源、司法过程、司法审查,还可以通过研究宪法、合同、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发现这些法律传统的司法理论基础。  

中国经济的全球化:跻身强国必由之路(2)
全球立宪主义要求我们比较旨在促进国际秩序的各种提议:维持各主权国家之间力量均衡的传统构想、为促进国际秩序多样化所进行的种种安排——包括自由国际主义、通过联盟公约和联合国宪章来建立集体安全机制、联合国宪章、克拉克与索恩(Clark and Sohn)提出的通过世界法实现世界和平的计划、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倡的《人民法》(旧译《万民法》),以及其他全球管理体系和全球*化当代模式。历史上为了确立全球秩序所作的努力有一个共同特点:研究国际政治和机构责任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律秩序牵涉到国际法的体系方面,包括国际法规程以及不同的文化和理论视角。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的惯例法和条约法,形成了国际法制度与各国司法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  
  国际公法由多个主要分支法律组成,包括与解决国际争端、司法权和豁免权、*、使用武力、恐怖主义有关的法律,以及战争法、刑事责任法、武器控制法、环境法,等等。重点在于这些国际法分支法律制度与国内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 
  拿美国来说吧。美国在美国独立战争时的国际法概念与后来美国对国际法的认识是大不相同的。美国外交政策中,国际法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由于法规的出台和国际联盟的作用,人们对于通过立法分配权力的看法不断变化,不仅形成了冷战期间的理论,而且产生了现有的方法。 
  结果,条约行为,包括与国际法及与国际关系有关的安全、环境和*关系,都建立在如何解释条约和如何遵守条约的理论基础之上。更深的分析表明,条约行为的例外论——此处以美国为例——本身提出了一系列质疑:美国是否例外?如果是,什么方面例外?又如何理解它的行为?  
  IGO(政府间组织)的理论和实践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在世界政治中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IGO在同联合国体系的关系、组成方式、宪章、机构和计划等方面都各有特点。国际法和IGO间政治的互动体现了大多数IGO在这些方面的特征。 
  某些联合国的制度性的事务,如成员资格及其延续、特惠权、豁免权以及立法等,也会影响联合国在某些重要领域的作用,例如,武力的使用(包括人道主义干预和维和行动),国际人道主义法则,刑事法庭,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经济、社会活动。 
  国际商务交易受私法和公法的方方面面的制约;外国法律冲突问题又使之更加复杂。国际商务运作的最优模式应该考虑分支、分公司、合资企业、技术许可证、发行或销售资格等问题。还应考虑与国际法相关的销售合同、商业文件以及信用证等问题。  
  国际合同争端的解决集中于相关适用法律、论坛的选择、不可抗力、货币和条约问题。对于美国投资者而言,《美国反涉外*法案》也是适用法律之一。 
  国际投资法律、政策和司法制度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投资,也影响在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的跨国投资。对于国际投资者和跨国投资者,国际法律框架牵涉到新兴的条约法,其代表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这样的双边投资条约。  
  国内的监管框架包括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行为准则,对其设立是为了吸引资金进行涉外项目投资。防范政治风波的冲击同时平衡法律问题,对于在新兴市场的间接(有价证券)投资的成功,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与投资争议和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同等重要。  

中国经济的全球化:跻身强国必由之路(3)
国际金融的法律和管理环境由国内和国际的四个因素组成:(1)与金融有关的公司法;(2)银行融资和管理;(3)证券融资和市场管理;(4)税制。这种管理规范促进新兴市场的债务、金融互换和其他衍生产品、私有化、证券化等领域的创新过程。 
  无论是工业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都受法律制度的指导和制约;另一方面,国际商务和金融中的企业管理反过来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商务经营者必须全方位地评估每一宗交易:企业性质、公司的基本原则、企业管理内部及外部的结构与规划、企业的管理、官方管理部门的作用、企业管理的模式、公司内部的委托和代理原则,此外还有企业文化、贪污、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社会责任观念、资本市场的开发以及股份的双重上市。相关的企业管理理论和政策的影响还包括企业改革和丑闻之后新标准的确立。 
  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主要涉及美国的外贸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则。有些具体规定约束各国的贸易限制,这些规定以及争端谈判的解决过程主要集中在下列问题的有关规则上: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歧视、地区保护主义、反倾销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各商务参与者应该考虑现有的法律体系如何管理贸易与其他监管领域、社会价值(比如环境保护、健康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和全球化的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 
  全球化具有经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和法律等多方面维度。例如,要解决地方自治与国际接轨之间的矛盾、处理国际市场开发活动和监管权之间的关系,需要某些法律杠杆和机制。再比如,国家之间监管权利的争夺、在全球范围和地区范围管理调控国际商务的活动、司法体系对于全球化的反应以及全球范围的立宪主义,等等。  
  亚洲国家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态度在过去20年已有急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至90年代中期,亚洲许多国家通过外贸为主的工业化取得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被称为“奇迹”。从那时起,政府采纳了各种手段对于其经济进行干预——比如政府补贴外贸产业、有选择地促进对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多种关税税率——这些皆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的原则。  
  然而,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亚洲国家已经放弃了它们的传统姿态,转向国际经济法,并开始根据WTO多边贸易原则和双边方法(例如,自由贸易协议、双边投资条约和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促进快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传统姿态出了什么问题呢?亚洲国家会沿着主流的新古典主义发展之路走下去吗?  
  深化和拓宽经济的全球化,需要加强努力、协调众多领域的国内经济管理。国际性的经济管理协调化始于19世纪欧洲的劳动法、电讯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然而最近国际经济管理协调化的努力已经扩展到十分广泛的经济领域,诸如银行业管理、证券管理、关于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反洗钱行为管理,等等。商务参与者应该考虑目前国际经济管理协调化的起因和趋势,并且明确它对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巨大影响。 
  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和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作用通过法律的本质、发展的本质和法律与发展过程的理论关系体现。法律和发展之间的实际联系包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期、外商投资、环境、管理、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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