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史2-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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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巨大的封建化浪潮横扫而去的古典司法模式,罗马法因此新近被重新挖掘出来。)对这个时期的政治语汇研究也表明,私人—公共的分野依然存在着。那么,在这个历史巨变的时代,公与私分野的社会意义又是如何变化的呢?
公共权力遭遇到什么样的障碍?在社会的底层,依然存在着拉丁语所称呼的“民众”,即由成年男性组成的共同体,拥有自由身份是该共同体的显著特征。十世纪晚期封建化革命开始的时候;自由身份意味着享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自由民享有与同伴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只有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头脑里,才会清晰地形成“公共利益”的观念。尽管如此,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对它还是比较熟悉的,对他们来说,俗世里和平与正义的理想,仅仅体现在天国中上帝意志统御下的完美秩序里。)捍卫共同体社区以及社区赖以存在的国家,是自由民的权利和责任,这就是“爱国”(如同“公共利益”一样,“爱国”的观念也是久已存在且历久而常新,十二世纪编年史里许多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公共活动的观念与只能被称为爱国主义的情感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自由民通过参与军事远征活动保卫他们的社区共同体不受外敌侵犯。在十一世纪卡塔兰的文献里,远征活动指的是“公共”活动。他们还严厉惩罚“公共”犯罪,以防止内部发生纠纷争执,或“安宁受到破坏”。在被称为“公共的”各种会议上,他们协助调解其他由于某些不愉快而陷入冲突的自由民之间的矛盾。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2)
这些行动都是在行政官的指挥下进行,他们拥有强制性的权力。行政官被授予召集军队、指挥作战、主持司*议并执行这些会议判决的权力。从对破坏和平秩序的自由民的罚款中,拿一部分支付给行政官,作为他们的服务报酬。他们权力的大小在不同场合是不同的,他们带领军队在“祖国”之外征战沙场时权力最大。在国内,只有在所谓的“危险”时刻(“危险”一词是拉丁文 “dominiura”的派生词,表示需要加强统控和强化纪律),行政官的权力才最具强制性和攻击性。夜晚就是这样的时刻:例如在法国北部的瓦朗谢讷,1114年通过和平秩序法令规定,宵禁的晚钟敲响以后,所有人必须熄灭壁炉里的火,每个人都要回到自己的家里。让公共场所人迹为之一空可以确保,除了那些破坏和平秩序的敌人;无人呆在室外,敌人因此自暴身份,容易消灭。
公共当局统控着国土中属于公共所有的部分。从十二世纪下半期起,《巴塞罗那习惯法》规定,“公路和公用道路、河水、喷泉、草地、牧场、森林和灌木丛”都是公共的。因此,公共的土地包括主要的交通道路和其他通行之所,但也扩及到包括那些周游不定的(即意味着是社区共同体之外的陌生人,因此也是可疑的人)人安家居住的地方。这些地方都处于监管之下,它们从本质上说就是危险的,因为光临这里的人来自其他地方,不为当地所熟悉(如侨居者的社区),或者是那些信仰和习俗与社区格格不入的人(如犹太人)。公共的土地还包括荒野、盐碱地、未开垦或无法开垦的土地、牧地、猎场和天然果木丛生的地方。所有这些地方都是人们的集体财产。在 1OOO 年的行会行规中,公共的土地指的是“法兰克人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整个社区共同体。
公共法律向我们显示了那个时代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和社会阶层状况。它还界定了行政官无权干预的领域,清晰可见的标识炫示着这个领域的独立。中世纪文明很少利用文字,但却大量使用象征物。由于私有财产合法地存在于私人领域,因此标识这一领域的象征物首先表达着所有权。插在一块块田地上的木杆 (在高卢法兰克人制定的所谓“野蛮法”中大量地提到它) 表明,这块田地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这些木杆*在草开始生长的草地上和小麦发芽的田地里,换句话说,在生产农时季节,被耕种的田地就与公共放牧地区别开来。我毫不犹豫地认为,木杆和军队插在征服土地上的带有旗帜的木桩是类似的,军队用这些木桩区分私人战利品和集体劫掠品。编年史家布鲁日的加尔贝叙述爵好人查理,即弗兰德斯伯爵,在1127年被谋杀后引发的诸多麻烦时,曾提及这些木桩。各个攻击集团迅速地向被谋杀的公爵的城堡集结兵丁,同时也向被指控谋杀的卫兵司令的城堡集结士兵。夺取这些财产的大好时机成熟了,因为谋杀公爵的犯罪活动引发的混乱失控局面,使得它们易于为公众报复活动所攻击。第一批劫掠者夺取了这些现在仍属于公共的猎物,让它退出集体所有,变成劫掠者自己的世袭财产;劫掠品周围圈起了篱笆,一如在耕种前将田地和牧场围圈起来的篱笆。
然而;据为己有和私人化最重要的标识不是旗帜;而是屏障、栅栏和篱笆,它们是最具法律效用的标识,在统控当时社会生活的诸多法规里曾大量地论及这种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譬如《萨利克法典》34章第一款就是有关“破坏围栏的人”;又如,《勃艮第法》55章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边界标志物被移动或破坏时,如果是自由人所为;砍手;如果是奴隶所为;处死。”惩罚如此严厉的原因在于,和平的本质在边界两边是不同的:边界之外是公众的;边界之内则是私人的。尽管法兰克人的法律文本将池沼地(里面种有藤本植物)和围圈着林木的树篱(尚未开垦但已围起来的土地)区分开来,但两者都是私人土地,不受制于公法。然而,关于“庭院“的区分才是最明显的。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3)
“庭院”一词来自拉丁语curtis,其原意与“围栏”同意(如在巴伐利亚人法典第10章第15节中便是如此),但它是指建在房屋周围的一种特殊围栏。庭院和房屋本质上一体的;两者一起构成了住宅(casa)。这一点在圣加尔修道院发现的一份文献里表现得更加清初,这份追溯到公元771年的文献说:住宅由庭院围圈起来,并带有房子及其他建筑物。又比如《德维利斯法》,这是查理曼大帝时期颁布的一份饬令,内含有关皇家地产管理的诸种规定:要密切守望庭院和围墙之内的所有建筑物。围墙所划定的保护区是人们回来睡觉的地方,是他们保存自己最贵重的物品之地,是宵禁后他们赖以存身之所。也许最恰当的比喻来自生物学:庭院就像一个细胞;房子好比细胞核,墙壁和篱笆如同细胞膜;它们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从卡洛林王朝时代的文献将之称为mansus,即男人居住生活的场所。
一些房子周围没有围墙。在阿莱曼尼亚,十二世纪早期公布的一项和平法令宣称:“不管有没有围墙,在房子和庭院里以及在土语称为Hofstatten的那些合法区域里(即树立起为公法所承认的圈障物的封闭场所),都要保证人们享有和平安宁。”没有围墙或者只是个别人家,或者更通常地,整个村庄的居所被置于共同的围墙之内。通常,没有哪一座房子没有围墙。移民垦殖者为建立新村庄而努力的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用于建筑的场地是个“庭院”,他们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打起一道围墙(《弗雷辛的自由传统》,813页)。围墙的目的是抵御暴力;将暴力遮挡在人们最易受攻击的地方之外,法律——公法——通过严厉惩罚任何胆敢破坏禁忌、悍然闯入大门尤其是晚上闯入的人,竭力保护正房——“一般泛指庭院” (哈里夫编年史如是说)——的安全。闯入者在庭院内窃盗、纵火和杀人,将遭到加倍处罚,因为其罪行是双重的:除犯罪活动本身之外,罪犯还犯下破坏和闯入他人住宅的重罪。但另一方面,如果罪犯碰巧是这个院子里的常住居民;行政官便不能干预其中;也不能进入庭院; 除非得到户主的邀请。中世纪早期,庭院犹如星星点点散布在国土上的一个个小岛,不受公法的裁断,它是“人们”维护集体权力和以共同体的方式生活的庇护所。任何决定外出冒险的人,都必须带上另一种更加有形的防护性武器,另一种保护的象征物。对于自由民来说,就是要佩带他们自由的象征物——武器;女人则需要用面纱遮住头部。
所有的私人物品和家庭物品都保藏在围墙之内:属于私人的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储存的食物、衣服和家禽,还有那些不算作“公民”的人;如因年龄太小不能佩带武器、参与军事远征活动或参加司法审判会议的男童,妇女,仆人,以及所有年龄段的男女非自由民。这些人的管辖权不属于公法,而属于户主的权力范畴(户主的拉丁文词源domus 或dominus阐释了户主含有控制权的意思)。这些东西都是“在他的控制之下”,或者用文书中上拉丁化的德语表示就是“in his mundeburnium”,各种财产犹如他家马厩里的牲畜,它们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家庭”。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这些人才置身另外一只“手”之下,即公权机关的管辖之下:(1)如果他们走出围墙来到公共土地、 道路和场所;同时没有户主或其他家庭里的自由民陪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外来侨民等量齐观,轮到行政官作为父权的代表,监督他们“所作所为”,确保他们遵纪守法;(2)户主不在且没有自由民身份的成年男性能够保护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时,国王委派他的代理人照看寡妇和孤儿,这是君主的最根本功用;以及(3)民众申诉喊冤要求行政当局公开干预;冤屈因此公诸于众,犯罪人被移交给公共当局处理。 。。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4)
我们要探明的事情的真相是公与私之间的分界线。尽管我们依然从十世纪的官方文献里寻找线索,但公与私的分界线长期以来已被私人侵入弄得模糊不清了。这并非是日尔曼人的影响力压倒罗马人、野蛮驱走了文明的结果;这种变化在远古世界的古典文明被破坏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它与蛮族入侵带来的农村化紧密相连:城市——被公认为公共权力展示的舞台,已慢慢地被乡村侵蚀掉了,与此同时,行政官员的权力日渐分散到农村的家庭之中。不知不觉间,“庭院”取代了城市,成为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当然;有关公共权力的思想依然存在,至少存在于有教养的人的头脑里,这种思想认为,国王的功用就是维护自由民社区里的和平与正义,成为缔造“全方位和平”并带来“人民的团结一致”(这两个概念是奥尔良的乔纳斯在十世纪早期提出来的)中的主导力量,是国王的职责所在。然而,作为王权基督教化的首要结果,被视为上帝(更确切地说,是天父)代理人的国王,逐渐地被看作是一名父亲,他被赋予的权力与统控着每个家庭的父亲的权力别无二致。而且,君主权也越来越被看作是他私有的、个人的且世袭相传的财产。这种将公共权力据为私有发展到顶峰开始了政治世袭制。正如弗斯泰尔?德?库朗热很久之前所评论的那样;“公共”在古代罗马时代意思是属于民众的物事,而到法兰克高卢时代,它的意思就变成了属于君主的物事。王权业已成为家庭财产,通过生殖、通过血缘传之子孙;每一次继承,或者在“血亲”孩子中间分割,或者不加分割由一群兄弟共同拥有,就像一所房子的继承一样。主权行使公平正义之所的宫殿,慢慢地被看作为一个居所,这影响了一些词的意思,如拉丁文“*院” (curia)。
这个词的原初意义指的是罗马时代人们的*,后来逐渐变成“*院”之意。根据保存下来的文献,“curia”的意义在八世纪开始转向“curtis”,意指将公共权力合法地排除在外的“围栏”。即便文辞最考究的文书在谈到王室宫殿时也使用curtis。在最严肃的文献中,它们按照查理曼大帝的说法把这些词汇连用作“朕家王庭”。在艾克斯皇宫结构中——中世纪所有王家居所的原型,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解释的明证。这幢难看的建筑某些部分用上好的石料建造,与古罗马时期的宏大公共建筑所使用的石料一样, 它又重归于城市的公民传统:纪念碑式的门;走廊以及两幢走廊两侧各一的建筑;朝北的长方形会堂,是君主宣布法律和颁布命令执行法律之所;朝南的小礼拜堂,它的前面有一个中庭,民众聚集庭内仰望站在他们上面的伟大君王,或聆听站在凉廊上的君王对他们发表演讲。然而,在这里,内向的王座就像一个庇护所。在多少有点像附着物的房间里,王室成员依附着这个王座的主人——这位天父在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