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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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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慕蓉呢,在这个过程中也表现出了其温文尔雅的另一面,这就是对自己权利的绝对主张。在这方面,她是绝不含糊的。她说这是被逼出来的,是几乎要被气疯了才这样做的。这方面不能退,退一步也没有“海阔天空”。
  如果说席慕蓉是在“气疯了”之后才运用法律的手段向大陆的“海盗”进行追讨的话,台湾另一位著名女作家罗兰则似乎具有先见之明,一开始就在大陆寻求了著作权法律保护。
  不过,这并没有保证罗兰的书在大陆不被盗版。
  盗版的事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随后,一场法庭诉讼也不可避免地开始了。
  罗兰的被盗作品是她的《罗兰小语》。
  早在1988年,她就通过在北京西颐小学教书的妹妹,在大陆联系这套书的出版事宜。深圳海天出版社接受了这套书,由原书的四卷本改为上下集出版。出版时,罗兰与海天出版社之间没有签订关于支付版税等条款的出版合同。后来罗兰到北京,决定将自己这套书的版权问题授予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理。公司从国际版权贸易惯例和国家对海峡两岸版权贸易的规定出发,帮助她与海天出版社补办了出版合同。海天出版社接受这个合同,并同意以版税形式付酬。
  这套书出版之初并未引起特别的轰动。但在此后的一两年里,它似乎身价倍增,格外好销,成为街头书摊上的抢手货。
  于是,一些出版社和集个体书商开始在它身上打起主意。各种各样的盗版本很快就撒向了市场。有不少出版社准备通过协作出版等形式补上这个选题。
  改头换面的《罗兰人生小语》一书此时在市场上格外畅销,出版者署名为卓越出版公司。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同志及时与卓越出版公司联系,指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罗兰及海天出版社的权益。但是,卓越出版公司当时回答:“我们没出这本书啊!我们调查一下吧。”
  调查的结果,此书确实是以该公司名义出版的。再往深里调查,发现此书的出版有一系列幕后活动。原来,这本书的直接经营者是书商梁海生。梁海生发现海天版《罗兰小语》很好销,就请人将此书激光照排制成软片,重新装帧,在书名上加了“人生”二字。他知道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希望能以正式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就委托北京一家出版社的刘某帮助购买一个书号。刘某找到了原北京某出版社的张某。张某将其介绍到北京另一家出版社。这家出版社觉得此书内容不错,准备接收,并收下了梁海生预付的8000元“管理费”,但由于社内人员意见不一致,后又放弃了这个选题。于是,有人托某发行所的王某另外再找一个书号给梁海生。王某就挪用了卓越出版公司一本关于医学方面书籍的书号给了梁海生,同时交给梁的还有该公司总编室的介绍信及付印单。
  这等于说,梁海生是花钱买了一个假书号。
  有趣的是,卓越出版公司调查到这些问题后,开始假戏真做。他们借此机会,向梁海生索要“版权费”和社里的“名誉损失费”。梁海生一共付给该公司万元人民币。他之所以愿意付这笔钱,是希望此书成为正式出版物。
  既然如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就开始向卓越出版公司追讨此书的版税。但是,卓越出版公司拒绝为此书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
  版权公司的同志说:“书商梁海生给你们的钱,应当是赔偿作者罗兰的钱。”
  出版公司回答说:“这笔钱不是赔偿作者的,是赔偿我公司的,是公司的名誉损失费。”
  版权公司愤愤地说:“我公司要上法院告你们!书商已经把赔偿金交出来了,你们却扣下不给作者。我们只好请求司法解决。”
  出版公司摆出奉陪到底的架势:“司法处理更公平,这样可以把所有人都兜出来。”
  调解失败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果然,起诉书把涉及此案的所有人都兜了出来——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6)
被告:梁海生,个体书商
  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
  被告:王某,学苑出版社干部
  被告:刘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干部
  被告:张某,华文出版社干部
  被告:北京印刷二厂
  法院经过一系列调查,于1992年6月对此案作出公开审理。由于这是大陆第一例由法院审理的涉及台湾作家著作权纠纷案,这次公开审理吸引了许多新闻出版界、文艺界和法律界人士。审判厅里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
  审判长张维平当众宣读了法庭调查结果。
  他说:“梁海生未经罗兰许可,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为了得到书号和印刷手续,首先于1990年5月找到刘某,刘某又找到张某,张某通过案外人找到王某,从王某手中取得了卓越出版公司的书号及印刷手续,北京印刷二厂依此书号和印刷手续印刷了此书。该书号原是王某从卓越出版公司为印刷其他书籍而取得的,因故书没有出版,但王某并未交回书号及有关手续,卓越出版公司也没有追要。北京印刷二厂印刷《罗兰人生小语》 共6万册,全部被梁海生提走并投放市场…… ”
  事实是清楚的。
  有关当事人都供认不讳。
  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海生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16000元,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900元。
  二、被告梁海生赔偿原告深圳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14000元,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王某赔偿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还同时宣布一项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梁海生非法所得50000元 、刘某非法所得3000元、张某非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
  同时,对有关被告作出罚款处理。
  这场官司自然引起海内外舆论的普遍关注。大陆多家报纸迅速刊登了审判结果的消息,台湾主要报纸也纷纷转载并作出其他反应。
  罗兰于1992年6月20日从台北致信给北京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吴颖女士。信中说:
  “关于卓越的诉讼结果,台北各报均显著刊登,其中有4家大报打电话来访问我的反应。我认为,大陆著作权法自去年6月公布(作者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公布,1991年6月30日实施,此处系罗兰笔误),如今能够迅速实施,自然值得高兴。著作权人得到保障,也是国家的体面……”
  据代理人吴颖女士的介绍,罗兰是极重视自己的版权的,尤其看重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在台湾,罗兰不肯轻易地将书稿交出版社出版,而往往是由自己直接负责出版事宜。海天出版社曾经征求她的意见,能否从《罗兰小语》中抽出一部分出版一册“精品”。罗兰坚决不同意,回答说:“你们编不好,容易损害作品的完整性。”自然,她对大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盗版行为是极其气愤的。同时,她也对大陆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完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抱有信心。
  在处理《罗兰人生小语》的过程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也发现,盗版罗兰作品的出版单位不止一家。他们从《文摘报》的一篇转载作品中发现线索,追到某广播电台编辑部,进而又追到东北一家出版社。这家出版社出版的《人生大舞台》也是一个盗印本。但是对这本书的追讨颇费周折,经过一年多的交涉,总共才追讨到了1014元的稿酬。
  这也只是在有限的人力、有限的视线范围内查到了的,没有查到的盗印本不知还有多少种,没有抓到的盗印者不知还有多少人!
  

我们也会遇到“海盗”(1)
· 美国的《绿色娘子军》   · 《中国电影发展史》:120美金买回个盗印本   · 张锲:韩国出版了《改革者》   · 洪讯涛:日本也有个《神笔马良》 ?    · 任人掠夺的民间文艺
  版权保护是互相的。中国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外国也就不保护中国人的版权。
  在我们戴着“海盗国”沉重帽子的时候,自身也遇到了许多“海盗”。对这些“海盗”,我们无能为力,因为手中没有武器。
  中国电影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向美国人介绍中国的优秀电影作品,其中谈到了传统电影《红色娘子军》。美国人想亲眼看一看这部片子,但代表团此行没有带去。由于长期缺乏版权贸易,美国没有引进这部片子。
  没引进,不等于美国市场上没有。
  有人提醒说,在一个租像点上,见到过《红色娘子军》的录像带。
  代表团从租像点租了一部,拿给美国人看。
  本来是想展示一下中国电影的艺术水平,结果适得其反。它的整个画面都是绿的。播放时不断抖动,跳格。画面不清,声音不清。
  “红色娘子军变成了绿色娘子军!”
  美国人觉得莫名其妙,不知道中国代表团为什么让他们欣赏这样一部糟糕的电影。如果这是优秀之作的话,其它中国电影呢?
  这片子使中国代表团丢了脸,给中国电影业抹了黑。由此开始,代表团留心观察了解美国各地租像点的情况。这些地方出租的中国电影作品都很糟糕,都是多次复制的盗版带。
  代表团成员深有感触:“中国电影在美国没有市场,连声誉也全丢了!”
  他们到了洛杉矶。洛杉矶有中国电影放映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代表团对公司经理说:“你们在美国,应当管一管这种盗版现象。”
  经理双手一摊,很无奈地说:“我们没法管。人家连理都不会理。”
  “为什么不理?”
  “我们没有加入国际版权保护组织。”
  在美国,不通过著作权贸易的商业复制行为属于非法。中国电影的录像带在那里是商业性出租。这不是非法吗?是非法。但是,明知道是非法,你却对它毫无办法。
  这种盗版录像带不仅仅出现在美国,其它地方也有,香港和台湾就更多。有报道说,张学良老先生在他的住处观看西影拍摄的《西安事变》,看着看着老泪纵横。他从哪儿搞到了这部电影的录像片?台湾到处有这部电彩的录像片,也有其他大陆电影的录像片。大陆并未出售这些片子的版权啊。人家那边悄悄地复制,卖钱,你有什么办法?
  代表团回到国内,向同行们讲了所见所闻所感,大家听了都觉得窝气。一位同志感慨地说:“生气也没用。我们必须先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才能去管别人。有法可依了,才能拿着‘武器’同海外的盗版者进行斗争。”
  程秀华是这个代表团的成员之一。
  他比其他成员有更多的感触。
  他在美国一家书店看到了自己的专著——《中国电影发展史》。从书架上拿下来看一看,没有版权页,也没有印刷单位及印刷地址。他这才知道,自己的书被盗到了美国。
  他想多买点作个纪念。
  “我想买二十本。”
  “只剩下两本了。”
  “多少钱一本?”
  “一百二十美金。”
  他没想到会这么贵。咬咬牙,花钱买回两本被盗的书。
  这真叫人气不打一处来。自己多年研究的成果,被悄悄地弄到美国了,不仅得不到一点报酬,反而要花高价买盗印本!
  对美国人生气?人家不理你!
  他到了香港,发现《 中国电影发展史》 在这个弹丸之地竟有三种盗印本。他写了一份委托书,让一个朋友拿着找出版者交涉。
  出版者说:“中国没有参加国际版权保护组织,我们没有必要保护这本书的版权。这样吧,既然作者找上门了,送他十本作纪念吧。”
  又是“纪念”,盗印的纪念。
  后来,盗印者请程秀华吃了一顿饭。程秀华觉得没有理由再为版权的事较真儿,只好说:“该谢谢你们。你们传播了中国电影文化。”
  奉承里饱含着苦涩。
  这本书被译成了日文,在日本图书市场销售情况不错。但日方绝口不提稿酬问题,就连程秀华写的序言也没有稿酬。
  这本书也被翻译成法文。翻译者让程秀华写一篇序言,提供几幅照片,但不提稿酬。
  程秀华说:咱们订个合同吧。 。。

我们也会遇到“海盗”(2)
但对方不肯订。
  这本书的英文版也翻译了大半。译者是程秀华的学生,学生也闭口不提版权合同。
  “这才仅仅是我一个人遇到的侵害。”程秀华说:“遇到这种问题的中国作者不知有多少!我希望中国作家的作品能在国外受到保护,希望中国文化走向世界,这就必须有版权保护。”
  由于没有版权法,没有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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