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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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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书讲的是有关“四人帮”的内容。
  丁一三幽默地说:“这样抄袭,连‘四人帮’也会笑话我们!”
  抄袭者的另一个“挡箭牌”——“合理使用”。
  诚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允许的,但这种引用必须适当,不能毫无节制。为创作一部作品,参考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另外的体裁更新构思、重新表现,也是允许的,但这种参考和使用必须适当,不能把他人的作品内容原文照抄。
  任何人的创作都不可能不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实现,但既然压着前人的肩膀,就应当记着前人的贡献并作出说明。如果连这点诚意都没有,怎么能称作是“合理”呢?
  有一部纪实文学作品叫《名伶之死》,发表在《青年文摘》上。其记述的是著名评剧演员白玉霜的生平事迹。
  剧作家郭启宏认为,它抄袭了自己创作的评剧《评剧皇后》和传记体连载文章《评剧皇后——白玉霜》。
  《名伶之死》的作者在答辩时说:《评剧皇后——白玉霜》是传记文体。它其中的一些内容应当视为公有财富,人们完全可以在其基础上写理论文章或创作文学作品。

作者与作者(7)
他坦率地承认,自己搞传记文学多年,历来都是将调查材料和报刊上已有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编述。他说:“这是写作的通行方法,没有什么不妥。‘天下文章一大抄’嘛!”
  然而,如果这种“通行方法”成为固定手段,如果“天下文章一大抄”成为日常习惯,它就会弥漫出一股懒堕的习气,给投机取巧者以不劳而获的环境,给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作者造成侵害,折损创造精灵飞扬的翅膀。
  时下由抄袭引发的版权官司中,权延赤、阎涛及阎长林之间的“连环案”格外引人注目。
  权延赤创作的《走下神坛的毛泽东》等多部关于毛泽东的纪实文学作品,给热遍全国的“毛泽东热”加了温,也给作者自己带来了声誉。
  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作品引起的著作权官司,给他的声誉蒙上了一层阴影。
  纠纷是由河北作家阎涛挑起的。他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权延赤是不是中国文坛的剽窃大王?》,遣责权延赤的作品抄袭了他先前出版的著作《东行漫记》。同时,他将有关权延赤的抄袭材料向版权机关和文艺界作了反映。
  而且,据说抄袭的字数相当多,初步估计达三十二万字。
  阎涛为此要求赔偿六万元。
  这可是一个爆炸性新闻。
  权延赤对此当然是否认的。面对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他说:我使用的是史实资料。
  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调解,无效。
  北京市版权处调解,无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场公堂对簿必不可免。
  据仔细对照过双方作品的同志介绍说:双方的作品中确有不少地方是雷同的。
  权延赤的律师张赤军说:就历史事件和领袖人物言行的作品而言,雷同是难免的,因为历史不能随意粉饰修改。
  站在阎涛一方的同志说:由于阎涛的作品发表在前,权延赤的作品难免抄袭之嫌。
  律师张赤军说:权延赤在创作过程中翻阅了大量作品和史料,并不一定是引用阎涛的。
  阎涛说:权延赤抄袭的字数多达三十一万字。
  权延赤反驳说:你的《东行漫记》总共才二十万字,抄袭字数怎么会比你的书的总字数还多?
  阎涛方面说:权延赤把《东行漫记》中有关历史记录中的一些笔误也抄袭了。
  权延赤方面说:那毕竟是史实的笔误。在作品的思路、情节和语言这些别具匠心的创作上,才能判断是否存在抄袭问题。
  这场法庭论战将是一场“证据仗”。
  而双方都认为自己手握着大量证据。
  这时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场官司又突然横生枝蔓。已逝毛泽东卫士阎长林的家属要求加入诉讼。她诉阎涛的《东行漫记》本身也是抄袭作品,抄袭了阎长林的《胸中自有雄兵百万》。
  指责别人抄袭的阎涛也被指责为抄袭者。
  原告忽然间变成了被告。
  被告又反戈一击指责原告。
  权延赤向自己的律师提出这样的陈述:他作品中的部分史实直接取自于《胸中自有雄兵百万》,引用时作了一定修改;而阎涛则是在稍作修饰下对《胸中自有雄兵百万》的“照搬照抄”。他是在阎长林同意之后才使用其作品的部分内容,而阎涛没有征得阎长林同意。
  阎涛则否认抄袭了阎长林的作品。
  是非曲直尚待法庭作出公断。广大读者则站在一旁,静观这场轩然大波。
  普通的人们关心的并不是当事双方的谁胜谁负,而是法律对抄袭行为到底会作出怎样的裁决。无论这官司最后怎样结局,都无法从人们心头抹去这样的印象:现在的抄袭问题实在太严重了。也无法改变人们这样的疑问:现在的文坛果真是你抄我,我抄你,你抄他,互不尊重,互相侵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吗?
  

强者与弱者(1)
· 《我的前半生》:李文达与皇帝争权利  · 教授与学子的不公平交换   · 大学校园风波:老师,你不该……    ·《中华神圣图》与《群仙祝寿图》:大画家与小画家    · 《太阳部落》:弱女子状告舞剧大师   · 《径阳之战》:犯人也有著作权吗?
  李文达要与皇帝争权利!
  如果末代皇帝溥仪还活着的话,李文达也许会当面向他发问:溥仪,你自己说说,《我的前半生》到底是谁写的?我为它花费了多少心血?著作权该不该有我的一份?
  如果溥仪还活着,也许会爽快地回答:是的,有你的一份。也许他不会这么爽快,尽管他把稿酬分给李文达一半,在实际上承认了李文达是个不署名的作者;尽管他为了表达感激之情,亲手赋诗相赠。这诗写道:“四载精勤如一日,挥毫助我书完成。” 这里的“精勤”一定是指文达的精勤,但又明明白白地写着:“助我完成” “我”才是书的作者,而你李文达不过是帮助我的一位助手罢了。
  好在他已不再称自己为“联”。如果依旧是万人之上的皇帝,李文达敢争这个权利吗。
  即使在十年前,李文达大概也不敢争什么著作权,尽管溥仪已不是皇帝,但忽视作者权利、剥夺作者个人权利的社会影响还在。
  但现在,他头脑中的权利意识觉醒了。他懂了,作为一个人,一个直接创作了智力成果的人,有法律赋予自己的一份权利。
  他只好与皇帝的###李淑贤来争。
  这场争论持续了七八年,仍在继续。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群众,都关注着争论的结果。香港人、外国人也等待着它的结果。
  争端最初就是外国人引起的。
  意大利的罗马想象影业公司要将《我的前半生》改编成电影。中国方面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出版社。意方从合同上发现了问题:怎么没有作者的授权呢?没有作者个人的授权,合同等于一张废纸。著作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改编、转让都只能由作者授权。在这里,作者个人是最重要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于是,出版社叫来了李文达。李文达以作者的名义在授权书上签了字。
  李文达到底有没有权利签这字?这成了此后旷日持久的争论的一个爆发点。
  李文达也许根本没有想到会惹起麻烦。因为他认为自己是书的当然的作者。
  早在1964年群众出版社关于《我的前半生》稿酬支付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作者是两个:一个是溥仪,一个是李文达。溥仪是署名作者,李文达是不署名的作者,稿费一人一半。
  李文达的作者资格,其根据还在于,他不是以编辑身份帮助溥仪整理成书的,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与溥仪共同研究,舍弃了溥杰先生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代写的那本自我检查性质的《我的前半生》原有骨架,另起炉灶创作的。
  李文达和溥仪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溥仪虽向他叙述了自己的全部经历,但不详细,也不具体,而且有些事根本就说不清楚。为了搜集素材,李文达访问了许多当事人和知情者,并去了长春、沈阳和抚顺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他执笔苦干几年,三易其稿,终于在1963年完成四十二万字的《我的前半生》。
  我们是否应当把李文达视为作者呢?
  如果说他不是,我们怎样看待他长达四年的深入采访和辛勤创作呢?
  群众出版社说:李文达是作者。
  溥杰先生也说:李文达是作者。
  但李淑贤说:李文达不是作者。唯一的作者是溥仪本人。唯一的继承人是她自己。
  因此,当群众出版社和李文达授权意大利罗马想象影业公司将《我的前半生》改编成电影之后没多久,李淑贤又以著作权继承人的名义,将再版、翻译成其他各国文字及电影、电视的拍摄权卖给了香港导演李翰祥。
  香港和意大利也展开了争论:到底谁得到的授权是有效的授权?
  1985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对这场纠纷作出裁决:事实和大量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此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是合作作者的关系。著作权应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
  应当说,这样一种裁决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勇气。它摒弃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和其它陈腐观念,正视了现实,正视了真正创作者的存在,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中的根本内容。

强者与弱者(2)
但是,李淑贤拒不执行这个裁决。她多次向有关方面写信,并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否认李文达是《我的前半生》的作者之一。
  随着《末代皇帝》电视剧、电影的播放和引起的轰动,这场版权纠纷又一次掀起轩然大波。
  看来只能由法庭作出判决。
  官司终于打到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达拿出了充分的证据。
  李淑贤方面没有什么象样子的证据。
  不过,这场纠纷的焦点不是证据之争,而是理论之争。谁都不能否认李文达 “四载精勤”的事实,这是谁想否认也否认不了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李文达劳动的性质。
  一方认为,李文达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溥仪本人汉文表达能力很差,决无此书的写作能力,只是提供了情况和调查的线索。没有李文达的调查采访、查阅资料,没有李文达的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文字能力,是绝对创作不出这本书的。既然李文达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我们就应当认定他是作者。
  另一方认为,李文达是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帮助溥仪进行创作的,这属于职务劳动,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在他没有任何与溥仪就著作权签订的约定的前提下,溥仪独享著作权。他的劳动固然不可否认,但他只能从中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末代皇帝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有两个。
  实际上,这场争论还不仅是理论之争。在它的背后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方方面面的人士介入这场纠纷之中,并对这场纠纷发表了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文章和谈话。
  法庭迟迟不能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了一个批复,但批复没有立即落实。
  有人打电话给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下面不执行,你们怎么办?”
  有人提出一个要害问题:如果法庭判决李文达享有著作权,会在社会上引起连锁反应。想想看,国家领导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回忆录及传记有多少?这些回忆录和传记有几本是自己执笔写成的?还不都是秘书或写作班子代劳的?如果这些作者都站出来要求自己的著作权,岂不引发更多的、更棘手的版权官司?
  对此,我们的版权专家们讲的坦率:多几场纠纷没有什么可怕,可怕的倒是抹杀作者个人的权利,连作者也意识不到自己应有的权利。作者站出来争权利,说明是一种权利意识的新觉醒,这是社会的进步。李文达争的并不是皇帝的权力,而是自己作为作者的权利。末代皇帝固然只有一个,但一本书的作者可以有多个。
  这场纠纷的判决仍在拖延。
  人们都在等着瞧。
  不论最后的判决如何,李文达都应被视为一个胜者,胜在意识到了个人的权利并勇敢地站了出来。
  善良的读者很难想象得到,有些已出版的著作和已发表的论文,那上面的署名者并不是真正的作者或不是独立的作者。与之共同付出劳动的合作者或真正的作者有时竟被排斥在署名权之外。
  这公平吗?不公平。
  但不公平的事情却时时在发生着。
  那些默默无名的合作者服气吗?不服气。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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