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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国版权备忘录-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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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桩案子之所以审理起来很麻烦,恐怕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张泽宇指控的侵权者不是别人,而是他所在的国家的电影厂。
  法院一些同志起初不主张受理此案的理由就是:北影厂与张泽宇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影片由谁执导是厂方的行政权力。影片的著作权属于厂方,厂方有权决定张泽宇是否署名或影片如何署名。也就是说,这是北影厂的内部事务。
  但主张受理此案的同志则认为,尽管电影厂任命导演是一种行政关系,但作品被导演创作出来后,作品与导演的关系就是作品与作者的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它基于创作事实而产生,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改变这一事实的。作为一个单位,有权取消一个人的工作资格,却无权剥夺一个人的作者资格。
  不同的观点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激烈争论。
  张泽宇的代理人、著名律师刘春田向争论的对方及社会,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仅仅因为一个导演的品德上可能有瑕疵,就可以否认他的创作,用行政命令剥夺他的民事权利吗?是不是任何行政机关、主管单位、法人、团体都可以任意剥夺作者的著作权?”
  尽管这个案子迟迟没有最后判决,但它在著作权法起草小组中引起震动。他们组织电影界有关人士讨论,最后确认导演是创作,确认了导演的署名权,由此产生了著作权法的第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指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与此案类似的另一场著作权纠纷风波,也发生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内部。这就是著名剧作家苏叔阳和彭名燕诉其单位侵权案。
  1988年春节过后,一部由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剧团演出的电视片《群星荟萃,风华正茂》即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电视片字幕上署名的“集体创作”四个字引起苏叔阳、彭名燕的强烈不满。哪里是什么“集体创作”?电视片的脚本本来是他们两个编写的。他们当初定的片名是《从春天到春天》,稿子交给领导以后就再也没有应邀参与修改和拍摄,没想到,片名变了,内容变了,风格变了,署名也变了。

单位与个人(2)
他们向北京市版权处提出申诉,指出不经作者同意就更换内容,剥夺作者署名权,这不仅是破坏了原作的完整性,而且是窃取了作者的劳动成果。他们请求版权处对此作出裁决。
  但是,北影厂的同志对版权处的介入觉得不可理解。他们说:“你们怎么管得那么宽呢!他俩是我们剧团的人,这事是我们单位的事,与你们版权处有什么关系?”
  当然是有关系的。因为它涉及到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作者个人的权利。不仅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保护作者的权利,国家的版权行政机关也要保护作者的权利。版权处正是由于负有这样神圣的使命才设立的。
  但是,版权处与电影厂的交涉很困难。困难不仅在于要耐心地做厂领导的思想工作,还要做一些演员的思想工作。
  为此,版权处处长刘东威专门去了北影厂。事先说好,只找几位演员开个座谈会,交换一下意见。没想到,演员呼啦啦拥来一大拨。
  座谈会的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
  在这之前,版权处已经做通了厂领导的思想工作。厂领导承认事先不给作者打招呼就修改脚本内容、改变电视片署名是工作上的疏忽,并同意向作者支付稿酬。但这位领导回厂之后,演员剧团就炸开了锅。一些演员骂苏叔阳、彭名燕“坏了一锅粥”。
  听说版权处的同志来了,一些演员便拥进来要评个理,一个个气呼呼的。
  一位中年演员很不客气地说:“这事,你们不该管。这纯属我们厂内部的问题。他们有什么理由告状?这种行为不道德!”
  另一位演员说:“节目里添了不少内容,是我们演员创作的。这节目已经不是他们的东西了。我们历经磨难,你们知道吗?”
  还有一位演员说:“给他们道歉?给他们报酬?他们有什么理由要?他们不是单位的人吗?为什么要跟单位这么计较?”
  面对这样的责问,版权处长刘东威可真是在“舌战群儒”。她解释版权处作为国家机关为什么要维护作者个人的利益,而不是电影厂的利益,为什么作者个人的权利不容侵犯,包括不容所在单位的侵犯。她深深感到,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是一个社会性问题,许多人,包括文艺界的许多人脑子里都缺少这根弦。因此要从最基础的知识讲起,要讲基本常识。
  一番舌战,也是一番启蒙。
  渐渐地,演员们的情绪平静下来,座谈的气氛缓和了些。
  当然,问题不可能轻易解决。
  人们头脑中的传统意识是根深蒂固的。当版权处对这场纠纷作出维护作者权益的调解后,北影厂内外又掀起一场不小的风波。许多人认为,苏叔阳和彭名燕的申诉是没有道理的。他们说:“这两个人个人主义太严重!他们作为厂里的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归单位所有。领导有权决定对作品的修改,也有权改变作者的署名。如果连这点权都没有,那还叫单位吗?单位重要,还是他们两个重要?单位大,还是个人大?”
  曾经有一段,苏叔阳已经经受不起周围的议论。他跑到版权处诉苦:“我现在左右不是人了!许多人在骂我。没想到连我的名誉也搭进去了。这场官司我不打了,我想撤诉。”
  苏叔阳受到的强大压力是可以想见的。因为他面对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强大的单位,是一个强大的机构。他的那种叹息至今都让人们苦苦地回味:“我左右不是人了!”
  左言东也发出了“我左右不是人了”的叹息。
  这位档案学院的教师写出三十五万字的专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交给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没料到,成了学院的一个严重事件。
  学院领导找他谈话:你不能出这部书。
  他问:为什么?
  院领导说:你使用的是学院提供的图书资料。你还用了学院的文具、纸张。更重要的,这本来是学院统一布置编写的教材。
  他说:不。这是我自己的作品。我参加了教材的编写。我把自己编写过的讲义改写成了这部书。凡是别人编写的内容,书里都删除了。它是我花几年时间深入研究的成果。
  院领导说:无论怎样,你把书稿撤回来。
  他坚持说:不撤。这完全是我个人的劳动,我个人的权利,你们没权力让我撤。
  院领导看到左言东个人的工作做不通,就以党组织的名义写信给浙江古籍出版社,要求把书稿撤回来,归还给学院。出版社不同意退稿。他们手中握有左言东的保证书,左言东保证此书属个人作品,不存在剽窃问题。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单位与个人(3)
学院就派人到杭州,一连去了三次,试图阻止出版社将此书以左言东个人的名义出版。
  这场纠纷后来也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左言东将讲义自编部分扩充改写成书,应视为个人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左言东胜诉了,但他露出的是“苦恼人的笑”。
  作为一名教师,他还要在学院任教,还要归单位领导。人们会不会认为,他是对抗单位,对抗领导,在闹个人主义?
  施研究员向北京市版权处递交申诉书的时候,心情也是很不轻松的。他面对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交通部机关这一级政府机构。
  这就使他冒着几乎肯定败诉的风险。
  单位是强大的,而一个自然人往往微不足道。
  这也使他冒着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人们会说,你作为一个国家科研人员,怎么能与自己的上级单位争权利呢?你是不是太计较个人的得失、太关心个人的名利呢?
  但他还是决定往石头上撞。
  这都由于那本书——《中国对外开放港口》。
  作为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他早就着手利用业余时间撰写关于中国开放港口的专著,根据长期的知识积累于1980年上半年写成了草稿。他拿着草稿到交通部水运局港口处征求意见。港口处委托他将草稿修改成一本正式的我国对外介绍港口的书出版。
  他独自完成了这部书的写作,交给单位后,又回到原岗位从事原来的课题研究。
  过了一段时间,他在外地出差时看到了这部书。但书上没有他的署名。署名为交通部海洋运输局港口处和内河运输局港口处编写。而且,他既没有得到样书,也没有得到稿酬。
  这事使他非常恼火。想想搜集资料的时候,他曾自费考察港口花了不少钱。想想写书的时候,妻子、孩子都被动员起来抄稿子。但现在,这成果似乎与自己毫无关系了!
  尽管为这本书打官司会冒着得罪领导的风险,会受到一些人的白眼,他还是决定告状。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可是这口气他只得独自咽下去。
  港口处的同志递交的一份答辩材料说,交通部曾于1972年组织水运所几位同志编写过一本《中国海港概况》,编写人员均无稿酬。言外之意;你是为单位做事,怎么个人能要好处?别人不要,你施××为什么就要?
  答辩还称,施××编写此书时,由港口处提供了各港口的准确数据和其他资料。交通部财务局曾借他五千元钱作出差和购置物品之用。他购买照相器材等费用也由财务局报销。初稿完成后,由交通部发中央各部委、各港口征求意见。此后,水运局又几次召开会议,议定写法、保密及出版方面的事宜。最后,由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经部长签发,才正式出版。
  这就是说,这本书的出版已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事情,而是体现了交通部的意志。
  版权处在调查此案的时候,也确实发现了一些有利于港口处的证据,其中有交通部下发的《关于编印对外介绍的港口资料的通知》、交通部将此书编写纳入水运所工作计划的文件、有关此书编写、出版的会议记录。
  据此,版权处认为,《中国对外港口》一书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同时指出,作者在编写过程中确实按照交通部组织的意图做了大量的搜集、编写和汇总工作,对作者的劳动,应当有所报偿。为保护和调动职务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建议交通部付给作者部分报酬和样书。
  应当说,版权处的这个裁决考虑到了作者的劳动及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包含着对那种完全无视作者劳动的作法的一种批评。而施研究员进一步要求得到署名权。这个要求是并不过分的,却未能实现。
  他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败诉!
  他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败诉!0
  法院认为,他完全是按照交通部交给的任务和提出的要求,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方便写成这部书的,因此,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就不能署上真正作者的名字吗?就不应该给作者以报酬吗?就不能让作者享有著作权或部分著作权吗?那时候,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既然你是为单位里做事,就不该再要求个人的权利。
  现在,回过头来,按著作权法的精神重新审核这个案子,就发现其判决是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了。北京市中级法院的同志也这样说:“这个案件的处理,如果是在著作权法生效之后,可能会有一些变化。除了报酬和样书外,署名问题怎么解决?是否应该视这位干部为作者,署上他的姓名?这是应当考虑的。”
  

作者与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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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他人权利的不尊重以至侵犯,也同样反映在作者与作者之间。本来是谦谦相让的君子、情同手足的师生、和和气气的朋友、志同道合的伙伴,由于其中一方在名与利的诱惑下产生非份之念,试图侵占他人的权利,结果不欢而散,反目成仇。
  1988年5月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李勤诉丁洁著作权纠纷案。
  庄严的法庭里,几百名干部、教师、出版者和新闻记者旁听审理。纠纷双方对薄公堂,各执一词,双方律师针锋相对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使这桩持续了三年之久的著作权之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1980年8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勤和当时任北京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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