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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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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8)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六、 财产清查

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是会计核算的任务之一。企业的各项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各面财产物资,以及各项应收、应付结算款项。财产清查就是通过对单位各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查询核对,以确定其实有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需要通过填制、审核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才能够得到正确反映。但是,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还不足以说明账簿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即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会造成账存数和实存数不符。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规格和数量上的差错,使得所填制的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

(2) 各项财产物资在保管、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由于受自然因素或者其他条件的影响,发生了数量上或质量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会计核算中是不反映的,于是造成账实不符;

(3) 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财产物质的霉变、短缺和毁损,以及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差错;

(4) 不法分子钻企业内部管理漏洞进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而发生财产损失;

(5) 在凭证和账簿记录中出现漏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账实不符;

(6)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和意外损失;

(7) 由于在结算过程中账款未到达或拒付等原因,造成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结算往来款项上的不符。

(8) 因此,为了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我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七、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作用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的信息,用于落实和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有助于包括所有者在内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定。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等有关规定进行;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1}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2}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了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面是否相符;

'2'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以及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9}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在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病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范围、期限、保管要求和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一)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等五类。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根据规定,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

1.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 会计档案的移交要求

会计机构在将会计档案保管一年后要按程序向档案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 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

会计档案要保管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地方,注意防盗、防火、防虫蛀。

4. 会计档案的借阅要求

各单位保存了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5.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日记账一般为15年,其中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应继续保存5年;其他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辅助账簿应保存15年。

(三)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除此之外,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1)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付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裂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还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1)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这种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即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控制和调节,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资料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1)监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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