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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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 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区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应于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 发票的检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三、 纳税申报
(一)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对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又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款和填开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二) 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申报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佃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扣除项目及标准,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样式参见表351、352、353等。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 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 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直接申报。又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地点包括办税大厅、巡回征收点、代征点等。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也是目前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具体做法如下: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人核算应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在法宝的申报纳税期内使用特制的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邮政部门交寄,或者由投递员上门收寄,以交寄时间为申报时间;邮政部门将邮寄申报信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打印完税凭证,以挂号的形式寄回纳税人。
3. 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 其他纳税方式
除上述纳税申报方式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依法缴清当期应纳税款,当期即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的手续,待定额报告期结束后,再将各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有额一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按期纳税,即视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期纳税,也就构成未进行纳税。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将若干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款,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的方法。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
纳税人无论采用哪一种申报方式,都需要根据各税种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
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基本样式如下: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的征收活动。
一、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也称税款征收方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种的特点以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和组织征收税款入库的方法。
(一) 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1.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账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其应纳税款,并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划缴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合于掌握接收法律法规,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但已经建账核算以及能够控制其材料耗用、产量和销售额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的小弄厂矿和作坊。
3.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所有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 税款缴纳方式
1. 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前,先自行向国库解缴税款,然后再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缴库方式适用于在设有国库经收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2. 税务机关自收入库
这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税款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扣缴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
3. 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简洁规定,负在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4. 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难于控制的领域。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降低税款征收成本。
二、 核定应纳税款
(一) 核定应纳税款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 核定税额的方法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应纳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失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