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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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阻止债务人向遗失者履行义务,以避免损失。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挂失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告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 公示摧告。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得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告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银行汇票
1. 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下列七个方面的内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如果银行汇票附有支付条件,则为无效票据。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银行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则票据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是,所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此时的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在。《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 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签发行结清汇票时作汇出款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作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是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作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其基本格式见图24。
(1)输银行汇票的程序。
'1'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项目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以申请“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否则不能申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效给出票人。
'3'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票据上的收款单位,由其直接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具体的进账。
(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收款单位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该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2}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3}印章是否清晰,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清晰;
{4}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相符;
{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全额解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多余金额”栏上写上“0”符号。
填写完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后,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项均无效,银行将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邓留银行印鉴,连同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进账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回单或收账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盖章后退收款单位作眉毛运用在;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其基本格式如图26。
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单位持银行汇票向银行办理收款时,必须交验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收款单位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按支取现金的有关规定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
(3 )银行汇票的背书。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注意事项:
1. 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缺一无效。
2. 收款人直接进账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3. 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书转让给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签章后持往开户行办理结算。
(4) 银行汇票的退款。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情况向签发单位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银行将“银行通知联”与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台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在,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
、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者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到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且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支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 合理支票的程序
(1) 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标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还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登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还有相对记载事项两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 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 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4) 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3. 支票办理和使用要求
(1) 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2) 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交证件。
(3)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空头支票、使用支付密码而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要按支票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