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你的心灵-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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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应当予以认可这种取证方式,以保护弱者的利益。北大方正的人员说,不让用这种方式取证,那么应当用何种方式取证证实对方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这种取证方式不是恶意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没有对对方和社会造成什么损害,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可取的。
录音、录像也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一种。过去对录音、录像有不同的规定,最早规定录音、录像要经过对方同意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偷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个规定,偷偷录的、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录像,只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录像是取证的手段,有时朋友之间借钱,怕见外不让打条,可能无法还钱或赖账,因为你没有条,对方可能不认,在交涉过程中有个录音证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诉讼有时效的规定,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对方就可以不给你欠的钱了。如何证明没过诉讼时效?只要在合法时效内找他追讨过,时间可以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还款计划书一般都是口头说的,录音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法院现在对此也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王秀海:衣食住行中的法律点(6)
录音、录像时要注意不要盲目使用。一个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她认为丈夫有外遇,请了一个摄影师想拍到丈夫越轨的证据。在“第三者”家的对面选择了一个能看到她家里的楼房的制高点,从那边给她家摄像。摄影师看见有人就赶紧录。因为离得近,不巧被录的人发现报了警。到派出所一放,录的是洗澡的过程。这位女士不但没有收到证据,还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弄巧成拙。使用这些手段时是有限制的,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证据。现在也有所谓的事务调查所,从法律来讲还没有批准这种公司经营此种业务,正规的渠道律师是一个。但律师的调查权是非常有限的,有很多东西是查不了的,包括银行存款律师都不能去查,公、检、法机关才能去查,如果在诉讼中出现问题经过法院许可可以查一些东西;有一些地方包括房产都不允许律师去查,律师调查起来也有难度。要想解决这些事情,走正规渠道比较牢靠。
3。索赔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内容,但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否则,就只能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这从侧面说明索赔有一定的难度,但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2003年一个人在北京销售公司选购汽车,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经过一条龙服务于第二天办理了相关手续。买车的人将车开回家,他的一些朋友来欣赏,一个懂车的朋友发现新车车门的面漆与车体其他面漆不同,车前面还有一个十几厘米长条的漆与别处的漆不同,于是判断这辆车撞过,漆是后补的。买车的人马上与销售公司联系,告知这件事情,并在交涉过程中做了录音,取得了证据。销售公司的人只是承认漆存在色差问题。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结论是车子左前门上部存在面漆修补痕迹,这种修理在两三个小时内很难完成,买车的人提完这辆车到给销售公司打电话不到两个小时,所以证实不是买车的人自己做的。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以次充好,构成了欺诈,要求销售公司返还消费者购车款,同时再加倍赔偿。
法律有规定,经过消费者的努力,还是能够实现我们的目的,维护我们正常的权利。
第三,维权的渠道
主要有五种渠道:
1。协商。很多小额的经济纠纷,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消费者能够和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沟通,互相让一步,也就解决了。
2。调解。企业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从中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
3。仲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有一方不同意都不可以进行仲裁。
4。诉讼。即到法院解决纠纷。
5。申诉。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投诉、申诉控告。申诉也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国家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不仅要维护你的损失,同时还有对不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刚才我们说到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是非常有效的取得证据的渠道。北京市顺义质监局解决过这样一件事情:甲某买了一款吸油烟机,使用中不知何故起火,甲某救火时手臂被烧伤。甲某向质监局进行举报,质监局赶到对现场做了勘查,做了记录,事后调查发现销售单位没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标示不详。经过调解,销售方赔偿甲某同一款油烟机,补偿了治疗费。有些人遇到事情想不到这些办法。
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时有所启发、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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