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通俗演义-第12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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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国商会及华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有工商实业资本一万元以上,或华侨在国外,有商工实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八条 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九条 硕学通儒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硕学通儒,或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三年以上毕业,或与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有相当资格者,或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充教员二年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第五条至本条第一项之单选选举人,以依法经由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审查合格者为限。)
第十条 国民代表选举监督,依左列之规定:(一)各省以各该最高级长官,会同监督;(二)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以该最高级长官监督之;(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总裁监督之;(四)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以内务总长监督之。
第十一条 选举国民代表场所设于监督所在地,届选举日期,就报到之选举人由监督召集之,举行选举。(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遇有必要情形,该监督得以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项,委托各县知事行之。)
第十二条 选举国民代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三条 国民代表决定本法第一条事件,以记名投票结果,由各该监督报告代行立法院,汇综票数,比较其决定意见,定为国民代表大会之总意见。(前项之票纸,应于开票报告后,封送代行立法院备案。)(决定国体投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四条 决定国体投票之标题,由代行立法院议决,咨行政府,转知各监督于投票日,宣示国民代表。
第十五条 依本法所定,关于选举投票之筹备事宜,由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这便是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案,经全院通过,即添入一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权更国体,揭开面具见雄心。
未知袁总统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详。
…………………………
前半回写安静生,下半回写梁士诒,余人皆宾也。安静生发起妇女请愿团,谓能识时务,方为俊杰,梁士诒则秘密设法,务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宠求荣,投机营利者。夫礼时为大,能乘时而奋发,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见,则虽有时可乘,亦无非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为豪杰士。况袁氏之潜图帝制,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耶?民国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濒危险,盖由权利思想,中入人心,无论男妇,统挟一干利之念以行事,而于是气节扫地,廉耻道丧,国事从此泯棼矣。可悲可叹!
第五十回 逼故宫劝除帝号 传密电强胁舆情
却说袁总统接到参政院咨文,好似一服清凉散,把这盼望帝制的热心,安慰了许多,当命秘书员草定命令,颁布出来。有云:
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称:本院前据各直省各特别行政区域,内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后藏、满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会、学会、华侨联合会等,一再请愿改革国体,当经本会开会议决,将请愿书八十三件,咨送政府,并建议根本解决之法,或提前召集国民会议,或另筹征求民意妥善办法。叠准大总统咨复,以国民会议议员复选报竣为期,以征求正确民意为准,以从宪法上解决为范围,具见大猷制治,精一执中,曷胜钦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请愿书以后,复有全国请愿联合代表沈云霈等,全国商民冯麟霈,全国公民代表阿穆尔灵圭等,中国回教俱进会,回族联合请愿团,暨回疆八部代表王常等,哈密、吐鲁番回部代表马吉符等,锡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铎等,云南迤西各土司总代表邓汇源等,新疆、蒙、回全体王公代表,暨宁夏驻防满蒙代表杨增炳等,北京二十区市民董文铨等,北京社政进行会恽毓鼎等,南京学界丁伟东等,贵州总商会徐治涛等,筹安会代表杨度等,暨全国商会联合会蔚丰厚各处票商等,前后请愿前来,咸以为中国二千余年,以君主制度立国,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后,改用共和,实于国情不适,以致人无固志,国本不安,诚由共和制度,元首以时更替,国家不能保长久之经划,人民不能定专一之趋向。兼之人希非分,祸机四伏,或数年一致乱,或数十年一致乱,拨乱尚且不遑,政治何由可望?南美、中美十余国,坐此扰攘,几无宁岁,而墨西哥为尤甚。四稔纷竞,五年相残,人民失业,伤亡遍地,前车之覆,可为殷鉴。我国迭经变故,元气未复,国家政治,亟待进行,人民生计,亟待苏息,惟有速定君主立宪,以期长治久安,庶几法律与政治,互相维持,国基既以巩固,国势亦以振兴,全国人民,深思熟虑,无以易此。即外国之政治学问名家,亦多谓中国不适共和,惟宜君宪,足见人心所趋,即真理所在。全国人民,迫切呼吁,实见君主立宪,为救国良图,必宜从速解决,而国民会议,开会迟缓,且属决定宪法机关,国体未先决定,宪法何自发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机关,征求真确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计而立国本。再三陈请,众口一词。本院初以建议在前,复经大总统咨复,办法已定,不敢轻意变更。而舆论所归,呼吁相继,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议,佥谓兹事重大,自未便拘常法以求解决。国家者,国民全体之国家也,民心之向背,为国体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从速决定,自当设法提前开议,以顺民意,与本院前次建议,所谓另筹妥善办法,以昭郑重者,实属同符。即与我大总统咨复,所谓国家根本大计,不得不格外审慎者,尤相脗合。谨按约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本之国民全体,则国体之解决,实为最上之主权,即应本之国民之全体,兹议定名为国民代表大会,即以国员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似此则凡直省及特别区域,满、蒙、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民意之法,普及国民全体,以之决大计而定国本,庶可谓正大机关。而真确之民意,可得而见,较之国民会议为尤进也。兹据《约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十月六日开会,议决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经三读通过。现在全国人民,亟望国体解决,有迫不及待之势,相应抄录全案,并各请愿书,咨请大总统迅予宣布施行等因。除将代行立法院议定之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布外,特此布告,咸使闻知。此令。
又令云:
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议定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特公布之,此令。
这令一下,老袁已心满意足,料得皇帝一席,稳稳到手,便将民国四年的双十节,停止国庆纪念庆祝宴会;一面召梁士诒、江朝宗二人,入总统府秘密会议室,嘱咐了许多言语,叫他作为专使,即日去走一遭。两人唯唯听命,就去照办。看官道是何事?乃是令两人去逼清宫,撤去清帝名号,来做那袁皇帝的臣仆。第一出逼宫,早已演过,此时要演第二出了。自隆裕皇太后病逝后,清宫里面,内事由瑾、瑜二太妃主持,外事由世续、奕劻、载澧等办理。宣统帝尚是幼年,除随着陆润庠、伊克坦等讲读汉、满文字外,无非踢皮球,滚铁圈,习那小孩子的顽意儿,晓得甚么大事;不过表面上存着帝号,满族故旧尚称他一声万岁。其实是宫廷荒草,荆棘铜驼,回首当年,已不胜黍离之感。袁氏若果明睿,试看清室模样,应亦灰心帝制。幸亏皇室经费,还得随时领取,聊免饥寒。不意梁士诒、江朝宗两人,一文一武,奉着袁氏的命令,竟来胁迫清室,逼他撤消帝号。世续接着,与两人晤谈起来,世续依据优待条件,当然拒绝。恼动了江朝宗,竟用着威武手段,攘臂奋拳,似要赏他几个五分头,吓得世续倒退几步。还是梁士诒从旁解劝,教江朝宗不要莽撞,且请世续禀明两太妃,允否候复。财神脸总讨人欢。世续见梁士诒放宽一着,自然随声附和,说是禀过太妃,再行报命。两人方才回来,到总统府复旨。
老袁静待数日,不闻答复,正要遣原使催逼,忽见梁士诒报道:“清庆王奕劻病殁了。”老袁道:“何日逝世,我没有闻他生病,为何这般速死?”士诒道:“闻他前日为废帝事件,入宫商议,大家哭做一团,想这老头儿伤心过甚,回家呕血,气竭身亡。”老袁道:“莫非他拥护清室,不肯撤销帝号吗?”士诒道:“他愿否撤销帝号,尚未曾探悉底细。”老袁道:“我只教溥仪小子,撤销帝号,并不要抄他老头儿家产,伤心什么?”想是以己度人。士诒道:“这也怪他不得。”老袁道:“为什么呢?”士诒道:“从前清帝退位,曾订有优待条件,说明清帝名号,仍不变更,今要他撤销帝号,未免有碍前约,帝号可废,将来各种条文,均恐无效,岂不要令他闷死吗。”老袁道:“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我若为帝,难道溥仪尚得称帝么?”士诒道:“主子明鉴,天下事总须逐渐进行,现在令清室撤销帝号,不如令清室推戴主子,他既协同推戴,俟主子登了大宝,然后令他撤销帝号,那时名正言顺,还怕他反抗不成?”老袁闻言,不禁起座,抚士诒的右肩道:“你真是个智囊,赛过当年诸葛了。”士诒慌忙谢奖,几乎要磕下头去。老袁把他扶住,又密与语道:“这也要仗你去疏通呢。”士诒道:“敢不效力。”定策首功,要推此人。老袁又商及国民代表大会一事,士诒道:“这可令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密电各省,指示选举及投票方法,定可全体一致,毋须过虑。”老袁点首,士诒乃退。
这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长,就是顾鳌,闻着这个消息,忙与梁士诒拟定秘密办法,禀明老袁,依次发电,通告各省将军巡按使,最关紧要的,约有数电,小子特摘录如下:
各省将军巡按使鉴:(中略)查关于国民会议议员初选机宜,前经本局密电,申明办法,请转饬各初选监督照办在案,想各该初选监督,当能体会入微,善为运用。
目下情势,较前尤为紧要,应请贵监督迅即密饬所属各初选监督,对于该县之初选当选人,应负完全责任,尽可于未举行初选之前,先将有被选资格之人,详加考察,择其性行纯和,宗旨一贯,能就范围者,预拟为初选当选人,再将选举人设法指挥,妥为支配,果有窒碍难通,亦不妨隐加以无形之强制,庶几投票结果,均能听我驰驱。且将来选举国民代表,及选举国民会议议员,自可水到渠成,不烦缕解,此事实为宣布选举之最要关键,务希飞电各初选监督,慎密照办,其无通电地方,应即迅用密饬,加急星夜飞递,以免贻误。如实有赶办不及之处,即将初选酌量延期数日,亦无不可。倘或敷衍竣事,致令桀黠滥竽,则重咎所归,实在各该初选监督。再查国民代表选举,在各省系以各该最高级长官,会同监督之,此后凡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宜,如系军政同城,希即妥协密商办理,并饬知各该初选监督,一体遵照为要。
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印。
这道密电,已将选举方法,指示明白。还有将国民代表大组织法中,有关运用各条,分别密示。开列如下:
(一)本法第一条所称国体请愿事件,以国民代表大会决定之等语。查此次国体请愿,其请愿书不下百起,请愿人遍于全国,已足征国民心理之所同,故此次所谓以国民代表大会决定云者,不过取正式之赞同,更无研究之隙地。将来投票决定,必须使各地代表,共同一致,主张改为君宪国体,而非以共和君主两种主义,听国民选择自由。故于选举投票之前,应由贵监督暗中物色可以代表此种民意之人,先事预备,并多方设法,使于投票时,得以当选,庶将来决定投票,不致参差。
(二)本法第二条,国民代表,以记名单名投票法选举之,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等语。查此项代表,虽由各选举人选出,而实则先由贵监督认定。本条取记名单名主义,既以防选举人之支吾,且以重选举人之责任。
惟既取多数当选主义,则必须先事筹维。贵监督应于投票之先,将所有选举人,就其所便,分为若干部分,随将预拟之被选举人,按各部分一一分配之,何部分选举何人,何人归何部分选举,均各于事前支配妥协,各专责成。更于投票时派员监视,更分别密列一单,密令照选,庶当选者,不致出我范围。
(三)本法第四条,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之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选举会初选当选之复选选举人,及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选举之等语。查本条所称复选